关于成年子女抚养费的代理词
代 理 词
审判员:
李某木诉李某抚养权纠纷一案,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李某的特别授权代理人,现我通过审查本案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及参加庭审,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李某木的诉请无任何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育费的权利。《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婚姻法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之女。根据以上相关法律规定,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主体为:1、未成年人;2、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3、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的成年子女。而本案原告现已成年,并且已经接受高中以上学历教育,也未丧失劳动能力,原告根本无权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规定:婚姻法二十一条所称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故原告向被告要求支付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诉请无任何法律依据。被告李某不承担支付原告抚养费的义务。
二、原告李某木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
1、根据原告李某木提供的母亲与被告某离婚协议书约定:生活费由男方支付,每年一万元,教育费由男方支付从小学到大学毕业,医疗费每年一千元,承担前述子女抚养义务期限到子女能独立生活止。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教育费由男方支付从小学到大学毕业”,双方约定的仅仅是宋李某木教育费是从小学到大学毕业,此约定并不包含生活费和医疗费也要支付到李某木大学毕业。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之女。除以上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外,其它年满18周岁以上的子女都应该属于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而原告李某木已经快满21周岁,远远超过了18周岁,现在已经读大学,她的情况根本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范畴,她现已经能够独立生活,属于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故被告已经不需要再支付原告独立生活之后的相关抚养费用。
2、原告诉请中要求的金额无相关法律和事实为依据。
教育费用是指子女上学支出的国家事业单位性质的学校收取的费用,而**市文苑培训中心属于盈利性的私营机构收费,该费用不属于教育费的范畴,且原告提交的**市文苑培训中心的收费凭据不是正规发票,却加盖了在发票上才能使用的发票专用章,真实性有待考证。中国建设银行汇款回单,只能证明原告曾于2013年9月21日向**学院汇款8000元,但并不能证明该笔款项系学校收取的教育费用,原告没有出示**学院的收费发票与该证据相印证,经被告了解**学院收取的费用根本没有这么多。另即便该费用原告已经支付,也应由被告与原告母亲共同承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承担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原告李某木的诉请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现李某木快满21周岁了,已经进入大学生活,作为一名已经成年并且独立生活的子女,应该学会自食其力,自己承担对自己的责任,还要求被告像未成年人一样承担抚养义务,实在是有悖法律原则,有悖道德原则。
以上系我对案件的几点代理意见,请法院予以参考并采纳,作出公正的判决。
代理人:冯爱霞律师
2014 年5月 15日
关于成年子女抚养费的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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