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及时奖励工作的通知
为健全完善公务员奖励工作,充分发挥奖励的导向作用,激发全省*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及时奖励工作的通知》。
1、内容
根据《通知》,及时奖励要突出基层导向,加大基层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奖励比重,重点向基层一线倾斜。县(处)级*原则上不超过受奖励人员总数的20%;市(厅)级单位和个人要从严掌握,一般不参与奖励。
《通知》明确,及时奖励坚持党管*原则;坚持依法实施、注重激励、从严控制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注重时效和向基层一线倾斜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奖励对象及范围包括,各级机关公务员、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工作集体;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和工作人员。上述范围的人员或集体,在处理突发事件、承担专项重要工作或者在特定工作(环境)中做出显着成绩和贡献的给予及时奖励。突发事件和专项重要工作要严格按照事关国家重大利益或党委*中心工作、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广泛关注的标准进行界定。
关于奖励标准及比例,《通知》明确,及时奖励的基本条件是工作表现突出,有显着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在本单位有一定影响的,可给予嘉奖;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本地区具有一定影响的,可给予记三等功;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本系统、本地区具有较大影响的,可给予记二等功;对在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在全省或者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可给予记一等功;对功绩卓着,有特殊贡献的,可授予“山东省模范公务员”“山东省模范公务员集体”“山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山东省模范集体”等称号。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记或追授。
对参与处理全省范围突发事件和专项重要工作人数较多的,给予记一等功人数一般不超过总数的1‰,最多30名;二等功不超过1%,最多60名;三等功不超过3%,最多100名。参与工作人数较少的,根据事迹情况统筹设置奖励比例。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或者市(指设区的市,下同)级以上机关批准。记二等功,由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省级机关批准。记一等功、授予“山东省模范公务员”“山东省模范公务员集体”“山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山东省模范集体”等称号,由省委省*批准。
《通知》明确,对获得及时奖励的工作人员,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并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关于调整公务员奖励奖金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号)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其中,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颁发奖章;对获得“山东省模范公务员”等称号的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对获得及时奖励的工作集体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牌,并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个人发放;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颁发奖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