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思庆、张浩恩、黄国扬、黄国华、黄国梁与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思庆,男,(略)。
委托代理人梁伟,佛山市禅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浩恩,女,(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国扬,男,(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国华,男,(略)。
以上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黄思庆,本案上诉人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国梁,男,(略)。
法定代理人黄思庆,是上诉人黄国梁的父亲,本案上诉人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78号。
法定代表人熊华峰。
委托代理人温旭,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劲松,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禅法民一初字第1476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黄思庆等五人请求:1、依法对本案的医疗事故责任重新作出认定;2、维持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黄思庆等五人精神损害赔偿6万元的判决,并判决上诉人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承担其已经垫支的包括住院费、丧葬费、药品费等费用共计67052元的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承担。上诉人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请求:1、撤销(2003)佛禅法民一初字第147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人黄思庆等五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上诉人黄思庆等五人向上诉人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返还所欠借款35031.00元;3、由上诉人黄思庆等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自愿免除上诉人黄思庆、张浩恩、黄国扬、黄国华、黄国梁在患者黄秀梅住院治疗期间所欠医疗费33526元、为黄秀梅治疗所借款项17730元及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为上诉人垫付的费用共15796元的偿还责任,并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时一次性支付补偿款2.5万元予上述五个上诉人,之后双方各不相欠。
二、本案二审诉讼费用2494元由上诉人黄思庆、张浩恩、黄国扬、黄国华、黄国梁负担。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麦 洁 萍
代理审判员 周
芹
代理审判员 林 炜 烽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梦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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