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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网诉凤凰网转播中超赛事案

科普小知识2022-09-24 18:4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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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中超赛事转播权之争,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互联公司)将凤凰网诉至法院。2015年6月30日下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凤凰网与乐视网以合作方式转播中超赛事的行为,侵犯了新浪互联公司对赛事画面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判决凤凰网的所有及运营者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盈九州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新浪互联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这是北京首例因体育赛事转播权引发的纠纷。

1、案情简介

2013年8月1日,新浪发现凤凰网在中超频道首页显著位置标注并提供鲁能VS富力、申鑫VS舜天比赛的直播。新浪公司认为:凤凰网所有及运营方天盈九州公司未经合法授权,非法转播中超联赛直播视频,侵犯了新浪享有的涉案体育赛事节目作品著作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天盈九州公司攫取了新浪互联公司的经济利益,分流了用户关注度和网站流量。新浪因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天盈九州公司停止侵犯中超联赛视频独占转播、播放权,停止对体育赛事转播权及其授权领域竞争秩序和商业模式的破坏,立即停止对视频播放服务的来源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并消除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2、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凤凰网的转播行为侵犯了新浪互联公司就涉案赛事享有的转播权利,判决天盈九州公司停止播放中超联赛2012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期间的比赛,在凤凰网首页连续七*登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同时赔偿新浪互联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3、案件点评

近来年,体育赛事网络转播产业迅猛发展,产业的投入也越来越大,转播成为主要的盈利方式之一,因此,转播的市场价值增加,强化了其对法律的需求,以维护投入方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核心议题是体育赛事转播画面的可版权化问题。体育赛事转播画面体现了制作方的独创性,符合作品的内在要求,认定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既符合法理,也不违背法律规定,而且能够切实维护整个产业的有序竞争和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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