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行政复议一案
关于李##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行政复议一案
律师代理意见
上海市*局:
本律师接受李##本人委托,代理其不服上海市*局闵行*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决定行政复议一案。之前本代理人已经阅卷,并会见了李##本人。现结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申请人依据《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即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作出决定,但代理人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错误。
首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做笔录是在申请人吸食毒品后24小时内所做,此时申请人神智并不是完全清醒的,故笔录中申请人所说2013年来吸食毒品次数这一情况内容不可认定为就是事实。
其次,申请人已10余年没有接触毒品。此次被处理是据申请人2002年被强制隔离戒毒已有10年以上。本次被*机关查处也系这10多年来第一次。这10年来申请人都未曾复吸,未有被处罚记录,更没有适用社区戒毒。故被申请人本次对其直接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是不适当的,应先考虑社区戒毒。
再次,对于吸毒是否成瘾,依照《禁毒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部门规定”。由此可见,对于吸毒成瘾的认定不是*部门独自能予以认定的,而是三个部门来规定,被申请人更无权对申请人是否达到了吸毒成瘾,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的程度来进行认定。所以代理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隔离两年戒毒决定是不合法的,不适当的。
二、申请人父母已年迈,其父亲患有严重的冠心病和高血压等疾病,申请人弟弟朱敏伟长年在国外打工。如果对申请人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其父母亲就无人照顾生活起居。本代理人希复议部门能从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考虑,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对申请人改为社区戒毒。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决定是不合法的,是不适当的。恳请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及时纠错,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13)第0003号沪公闵杜强戒决字《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改为社区戒毒。
此致
上海市*局
代理律师:荆华律师
2013年6月1日
关于李##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行政复议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