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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买卖合同的房子可以在做底押吗

科普小知识2022-09-25 08: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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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买卖合同做抵押可行吗,如果房地产买卖合同非要抵押,那么所带来的后果是什么。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做买卖合同的房子可以在做底押吗,欢迎大家参考。

房地产买卖合同做抵押可行吗

一、房地产买卖合同具有相对性,对第三人没有价值,不能抵押

(一)根据法律规定,抵押物的范围有:

1、抵押人一切的房屋和另外的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另外的建筑物。

3、抵押人购买的预售房屋。

4、抵押人一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抵押物的禁止范围: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一切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另外的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

所以合同是不能作为抵押财产的,实践中,也不会有人会接受合同作为抵押,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即便抵押了,抵押权人也无权要求合同义务方履行合同,该合同抵押权根本无法实现。

二、即使用房地产合同作抵押,也是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的后果有:

担保合同无效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合同所设定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形式不发生担保效力。

但担保合同的无效并不能必然免除担保人的责任,担保人还可能承担担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责任。如,根据我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情况如下: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5、抵押人一切的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和另外的财产。

6、依法能抵押的另外的财产。

哪些情形会导致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房屋买卖

违反法律、法规是指违反和其他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性法律的行为。违反国家政策是指违反了虽未明确载于法律条文,但*的方针、政策已作了明确规定的情况。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屋应当认定为无效。”违反了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房屋买卖有以下几种:

(1)双方恶意串通,迼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房屋买卖。比如,无行为能力人的财产监管人,将该无行国能力人的房屋恶意出卖给他人,自己和他人获得非法利益,损害该无行为能力人利益的情况。

(2)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屋买卖。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房屋买卖。

(4)房屋出卖人剥夺了共有人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买卖合同。

(5)享受*或单位优惠补贴购建的房屋,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卖给原单位或侵犯原单位优先购买权的。

(6)出卖违章建筑,在国家征用、范围的房屋的。

(7)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其他房屋买卖。

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主体不合格的房屋买卖

(1)卖方的主体不合格。

主要包括:卖方主体无行为能力或者临时处于丧失行为能力的状态;卖方主体没有房屋所有权,只是代管人或承租人或借住人;没有取得合法授权或超越代理权代理他人出卖房屋的人等。

(2)买方主体不合格。

主要包括:违反法律规定,购买私人住房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购买他人享受国家或单位优惠补贴而购建房屋的非原单位职工等。

三、规避法律的房屋买卖

例如为了逃避而进行虚假的房屋买卖属于规避法律的房屋买卖。

四、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的房屋买卖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意思表示真实。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中:

(1)欺诈。即一方当事人采取隐瞒事实真相或用虚构、捏造的事实欺骗对方,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非真实意思表示,同对方进行房屋买卖的行为。欺诈行为有下列特点:欺诈行为须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欺诈的手段可能是积极的行为,也可能是消极的行为,其目的都是为了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受欺诈一方进行房屋买卖行为完全是由上述错误认识所造成的结果,即如果了解了事实真相就不会同意进行这项房屋买卖行为。

(2)胁迫。即当事人一方因受到恐吓、胁迫而为的房屋买卖行为。恐吓是以将来施加危害而使他人恐怖的行为。在他人的恐吓手段要挟下进行的房屋买卖行为,并非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其行为理应无效。恐吓可以是针对肉体方面的,可以是针对精神方面的,也可以是针对财产方面的,恐吓可以是指向本人,也可以指向本人的亲属。恐吓的事实必须是非法的、重大的和可能发生的;如果是合法的、轻微的损害、无可能性的行为,那么该行为不构成恐吓行为。胁迫与恐吓不同,胁迫是对肉体直接施加暴力和强制;胁迫是用正在发生的事实来逼迫;恐吓是以将来的危害相要挟。但无论是恐吓还是胁迫,都是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根据。

(3)乘人之危。即一方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而陷入了极度的经济困彻难,或者是亲人有重病急需钱救治,或者是生产经营陷入了极度困难,急需资金等情况下,他方乘机得用这种困难,将房屋买卖价格压得极低,明显违背等价有偿原则。

五、违反法定形式的房屋买卖

房屋买卖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口头合同无效;并且,房屋买卖应依法定程序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律要求了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如果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该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六、一方代理人与他方恶意通谋的房屋买卖

这种房屋买卖行为是代理人背着被代理人与对方私下串通所进行的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得的行为。代理人负有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体现被代理人的意志的义务,如果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背离了被代理人的意志,那么这种房屋买卖行为理应无效。以上六种情况下,就会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是当事人应该格外注意的地方,否则的话就会导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