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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军与中国电力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06)高民终字第47号

科普小知识2022-09-26 15:3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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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高民终字第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军,男,汉族,1982年7月5日出生,三星公司网页设计师,住北京市西城区文华胡同49号。

委托代理人王戬,男,汉族,1952年12月31日出生,北京工商宾馆办公室副主任,住北京市西城区文华胡同49号。

委托代理人覃伟桥,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力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6号。

法定代表人宗健,社长。

委托代理人汤兆志,男,汉族,1965年11月22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主任,住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西庄三街20号。

委托代理人孙洁,女,汉族,1977年2月10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十字坡西里11楼1单元102号。

上诉人王小军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8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06年1月1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小军的委托代理人王戬、覃伟桥,被上诉人中国电力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孙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02年11月15日,王小军作为合同甲方,与作为合同乙方的唯美科技工作室签订《Flash MX动画风暴》图书出版合同,合同乙方的签字人为胡韬。在履行该合同中,王小军同意将该合同中约定的书名《Flash MX动画风暴》改为《闪客帝国-Flash MX经典作品解析》(简称《闪客》)。唯美科技工作室系胡韬与杨聪两人组建的工作室,既不具备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也未在工商或有关机关作任何备案或登记。杨聪以著作权人名义与中国电力出版社于2003年3月13日签订关于出版《闪客》一书的合同。2003年7月,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闪客》,在该书的版权页载明编著:王小军;光盘号:ISBN7-900109-58-7;版次:2003年7月北京第一版;印数:5000册;定价49元。2003年9月10日,中国电力出版社按8%的印数稿酬率向杨聪支付了《闪客》一书的稿酬费19600元,王小军收到1.4万元稿酬。杨聪又于2004年6月16日与中国电力出版社签订《动画大风暴Flash MX2004实例教程》(简称《教程》)一书的图书出版合同。2004年7月,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教程》,在该书的版权页载明,编著:毕靖;版次:2004年7月北京第一版;定价35元;没有注明印数。在该书的前言中载明:“本书由毕靖、杨聪主持编写……”。2004年9月1日,中国电力出版社将《教程》一书稿酬1.4万元支付给杨聪。一审庭审中,杨聪作为中国电力出版社一方的证人出庭作证;杨聪、王小军均承认二人在此前从不知悉彼此,互未见过面。经核实,《闪客》、《教程》两书完全相同或相近似内容达88%以上,王小军、中国电力出版社对两本书内容基本相同或相似均表示认可。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小军为《闪客》一书的著作权人,《教程》已构成对《闪客》内容的侵权,由于中国电力出版社在出版发行《教程》中,对该书的出版授权、稿件来源、署名、所编辑的内容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其在主观上并无过错,故其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一)中国电力出版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教程》一书;(二)驳回王小军对中国电力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小军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变更原审判决第一项为:中国电力出版社立即停止侵害王小军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闪客》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侵权行为,停止出版发行《教程》一书及随书光盘等附着物。撤回(已销售的或已委托销售的)、销毁(库存的)侵权书籍随书光盘等附着物。撤销刊登在其主办网站http://infopower.com.cn含版权页及内容简介中的错误署名、书籍目录的相关侵权页面及http://cepp.com.cn上的相关页面;2、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判令中国电力出版社在《中国计算机报》和中国电力出版社网站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中国电力出版社赔偿王小军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失5万元;4、由中国电力出版社承担本案诉讼费。其上诉理由是:1、杨聪与中国电力出版社是共同侵权人,一审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杨聪为本案被告;2、中国电力出版社对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3、中国电力出版社在其两个网站上具有侵犯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但一审法院未进行审理;4、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一审法院的认定,中国电力出版社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故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而一审法院却适用了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电力出版社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15日,王小军作为合同甲方,与作为合同乙方的唯美科技工作室签订《Flash MX动画风暴》图书出版合同,合同乙方的签字人为案外人胡韬。该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世界范围内以图书、多媒体光盘、网络出版等形式同时或分别独家发行本作品的简体中文版的专有出版、发行权。该合同第八条约定乙方尊重甲方规定的署名方式,乙方如需要更改上述作品的名称,或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增加图标及前言、后记,应征得甲方同意。该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第一条约定的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一审庭审中,王小军承认在履行该合同过程中,同意将该合同中约定的书名《Flash MX动画风暴》改为《闪客》。

唯美科技工作室系胡韬与杨聪两人组建的工作室,既不具备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也未在工商或有关机关作任何备案或登记。中国电力出版社作为合同乙方于2003年3月13日与杨聪(合同甲方)签订《闪客》一书的图书出版合同。该合同的第一条约定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世界范围内以图书、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的形式出版发行,乙方拥有本作品的简体中文版的专有出版、发行权,本书著作权归甲方所有。合同第五条约定甲方应于约定的期限前将出版作品的齐、清、定的原稿和电子文件交付乙方。

2003年7月,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闪客》一书,在该书的版权页载明编著:王小军;光盘号:ISBN7-900109-58-7;版次:2003年7月北京第一版;印数:5000册;定价49元。

2003年9月10日,中国电力出版社按8%的印数稿酬率向杨聪支付了《闪客》一书的稿酬费19600元。

2004年6月16日,中国电力出版社作为合同乙方与杨聪(合同甲方)签订《教程》一书的图书出版合同。

2004年7月,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教程》一书,在该书的版权页载明,编著:毕靖;版次:2004年7月北京第一版;定价35元;没有注明印数。在该书的前言中载明:“本书由毕靖、杨聪主持编写……”。

2004年9月1日,中国电力出版社将《教程》稿费1.4万元付给了杨聪。在该稿费回执单的印数栏里载明:本次印数5000册,累计印数0-5000册;在应付基本稿酬栏里载明:35乘8%乘5000=14000元。

一审庭审中,杨聪作为中国电力出版社的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我和胡韬为大学本科同学,于2001年共同组建了‘唯美科技工作室'.2003年3月,胡韬将《闪客》的出版事宜交给我办理。于是,我以著作权人身份联系并与中国电力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该书原定署名为’唯美科技工作室'.在该书即将出版时胡韬要我将作者署名改为王小军。于是,我照胡韬的意思向中国电力出版社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将作者署名为王小军。但我没有告诉中国电力出版社王小军是该书的作者,中国电力出版社也不知道确有王小军其人。《闪客》出版后,中国电力出版社将稿费付给了我,我又将该稿费付给了胡韬。2004年3月,因胡韬去四川成都工作,所以胡韬将《闪客》一书的原始初稿的电子光盘交给我,由我负责升级出版。我委托毕靖对《闪客》进行了升级,并做了一些勘误工作。之后,我仍以著作权人的身份与中国电力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并将书名由《闪客》改为《教程》,约定署名为‘唯美工作室'.图书出版前,我又书面通知中国电力出版社将《教程》署名改为’毕靖'.责编见《教程》署名与《闪客》署名不同,便问我怎么回事。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并能让《教程》早日出版发行,我就告诉责编,上回署的王小军是个假名,这次的修订主要由我和毕靖完成,故只署毕靖的名字就行了。《教程》出版后,中国电力出版社将稿费付给了我。”一审庭审中,杨聪、王小军均承认二人在此前从不知悉彼此,互未见过面。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闪客》一书分为四篇三十三章,共300页。《教程》一书也分为四篇三十三章,共318页。两书从目录、篇名、章节名,到各章文字内容、操作步骤至最终效果实例基本一致,两书完全相同或相近似内容达88%以上。故《教程》在内容上与《闪客》相同或近似。

王小军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为648.65元。

二审查明,在中国电力出版社的http://infopower.com.cn及http://cepp.com.cn网站上载有《教程》一书版权页信息及该书内容简介,其中载明《教程》一书编著者为毕靖,对此中国电力出版社予以承认。

另查,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中国电力出版社书面申请追加杨聪为本案被告,王小军书面表示不同意,但表示如果依法必须追加,则尊重法院的意见。一审法院经审查后未追加杨聪为本案被告。

以上事实有《闪客》、《教程》两书实物、王小军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杨聪与中国电力出版社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关于更改作者署名的通知》及《闪客》稿费回执单、杨聪证人证言、购书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明。

本院认为,王小军作为《闪客》一书的作者,其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他人不得侵犯其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教程》一书构成对《闪客》一书的侵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审查出版者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要看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方面是否进行了审查,是否持法律要求的谨慎态度。出版者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

《闪客》、《教程》两本书的出版,仅相隔一年;虽然出版《教程》一书时,中国电力出版社对杨聪进行了询问,根据杨聪的要求署名为毕靖,但对杨聪所称“王小军”为假名的事实没有进一步核实,即没有探究前一本书的真实作者;在明知两本书内容高度雷同的情况下,对于署名不同的情况轻信了杨聪的解释。因此,应当认为,中国电力出版社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小军关于中国电力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的上诉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中国电力出版社网站上载有的《教程》一书的版权信息和内容简介,是对该书的广告宣传,不包含该书的具体内容,不是对图书具体内容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但中国电力出版社应删除此部分内容。

王小军收到《闪客》一书的稿酬为1.4万元,中国电力出版社给付杨聪《教程》一书的稿酬也为1.4万元,王小军提出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要求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部支持。根据中国电力出版社侵权的性质、过错程度,以及王小军因诉讼支出的费用,本院确定由中国电力出版社赔偿王小军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人民币。

王小军上诉提出一审法院应当追加杨聪为被告,但其一审时书面表示不同意追加;且中国电力出版社与杨聪没有共同的侵权故意,不是必要的共同被告,故一审法院未追加杨聪为被告并无不当。

由于针对中国电力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人身权的行为已判令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足以达到弥补其精神损害的目的。对于王小军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小军的上诉请求和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82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82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中国电力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在http://infopower.com.cn及http://cepp.com.cn网站上的含《教程》版权页及内容简介的相关页面;

四、中国电力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计算机报》上,就其侵犯王小军署名权的行为,刊登向王小军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声明(内容须经本院核准,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报纸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中国电力出版社负担);中国电力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http://infopower.com.cn和http://cepp.com.cn网站上就其侵犯王小军署名权的行为,刊登向王小军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声明(内容须经本院核准,保留该声明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报纸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中国电力出版社负担);

五、中国电力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小军经济损失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三万元;

六、驳回王小军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四千五百一十元,均由中国电力出版社负担(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  张冬梅

二ΟΟ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耿巍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