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圆艺珠宝企业有限公司与南京雅致珠宝有限公司因“石头记”通用网址纠纷一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裁 决 书
投诉人:广州圆艺珠宝企业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马务村内
被投诉人:南京雅致珠宝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66号
代 理 人:王祖俊、宋辉律师 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
地 址:南京市长江路69号保险大厦16层
争议通用网址:石头记
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深圳华企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企业网)
二○○二年四月五日
北 京
裁 决 书
(2002)贸仲通裁字第0004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1年8月4日发布的《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的规定以及投诉人广州圆艺珠宝企业有限公司2002年1月26日针对通用网址“石头记”以南京雅致珠宝有限公司为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受理了有关“石头记”通用网址争议案。案件编号KW20020004.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案专家组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件程序、基本案情、专家组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件程序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分别于2002年1月26日和1月28日收到投诉人以电子文本形式和有形书面文本形式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1年1月28日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2002)贸仲域字第0015号投诉书接收确认通知,确认收到投诉人电子文本投诉书,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对投诉书予以形式审查。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深圳华企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企业网)(下称中国企业网)发出(2002)贸仲通字第0016号请求协助函,要求提供所争议的通用网址的有关信息。2002年1月31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中国企业网以电子邮件(zhangxin123@btamail.net.cn)发来的有关“石头记”通用网址的确认函,确认该通用网址由中国企业网注册,被投诉人为该通用网址持有人(注册人),争议通用网址运行情况良好。2002年2月6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中国企业网张馨女士以电子邮件(zhangxin123@btamail.net.cn)再次发来的通用网址“石头记”的有关注册信息,信息显示杨筱红为该通用网址的持有人。中国企业网确认解决办法适用于通用网址“石头记”(含繁体),目前通用网址“石头记”指向http://www.njyazhi.com.
2002年2月6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2002)贸仲通字第0017号投诉书合格确认通知,确认投诉书已符合解决办法及程序规则有关形式要求。2002年2月9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传真及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2002)贸仲通字第0019号投诉确认通知,确认本案程序于2002年2月9日正式开始。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邮政快递和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发送/传送(2002)贸仲通字第0020号投诉通知,并同时转去投诉书及所有附件材料,要求被投诉人按期指定专家并提交答辩。2002年2月19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杨筱红委托的律师传真来的律师函,函中称杨筱红不是通用网址“石头记”的持有人,不应作为本案的被投诉人,南京雅致珠宝有限公司应为本案的被投诉人。2002年2月20日,中国企业网张馨女士再次以电子邮件回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确认本案通用网址持有人为南京雅致珠宝有限公司,争议通用网址的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及承办人和缴费联系人均为杨筱红。 2002年2月21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传真和电子邮件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发送/传送(2002)贸仲通字第0021号被投诉人确认通知,就本案被投诉人(通用网址“石头记”持有人)确认如下:1、本案争议通用网址“石头记”的持有人为南京雅致珠宝有限公司,本案被投诉人为南京雅致珠宝有限公司;2、域名争议解决中心(2002)贸仲通字第0019号投诉确认通知和(2002)贸仲通字第0020号投诉通知中被投诉人“杨筱红”均应更改为“南京雅致珠宝有限公司”。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分别于2002年3月11日和3月13日收到被投诉人以电子文本形式和有形书面文件文本形式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答辩书及其附件。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2年3月19日以邮政快递和电子邮件向投诉人发送/传送(2002)贸仲通字第0031号答辩书转递通知,转去上述答辩书及其附件。投诉人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被投诉人也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指定高卢麟先生为本案独任专家,于2002年3月19日成立专家组,审理本案,并于当日通过邮政快递和电子邮件分别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发送/传送(2002)贸仲通字第0032号专家组成立通知。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于成立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即2002年4月5日前作出裁决书。
二、基本案情
本案被投诉人于2001年12月21日通过中国企业网注册了“石头记”通用网址。投诉人对争议通用网址“石头记”享有法律保护的商标权,而被投诉人注册的通用网址“石头记”与投诉人享有商标权的商标“石头记”相同。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上述通用网址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遂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
投诉人请求:裁决将通用网址“石头记”转移给投诉人。
投诉人认为:
(一)投诉人对争议的通用网址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权。
投诉人为下述注册商标的持有人:第1057071号“石头记”商标。注册商标(第14类):珠宝,首饰,宝石,贵重金属纪念品。
上述商标于1997年经商标局核准予以注册,有效期为十年,至今仍处于有效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受到中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的保护。
(二)投诉人专门经营宝玉石饰品,在行业内属于较知名企业,被中国宝玉石协会于2001年授予“中国珠宝首饰业驰名品牌”荣誉。投诉人主要以联销专卖店的形式经营天然宝玉石饰品。自1998年起,加盟“石头记”专卖店的热潮历久不衰,专卖店遍及全国,至今已突破三百家,显示了“石头记”真石饰品广受社会大众的欢迎。投诉人在全国拥有三百多家专卖店,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投诉人同时拥有www.famoustone.com及www.石头记。com中英文两种网址。并在*电视台、《中国宝石》、《女友》、《花溪》《瑞丽》、《希望》都有大量的广告投放,产品知名度较高。
(三) 被投诉人注册的通用网址为简体和繁体的“石头记”,该通用网址与投诉人注册在先的受法律保护的商标完全相同。
(四) 被投诉人负责人杨筱红曾于1998年起与投诉人连续签约三年,成为“石头记”联销加盟集团的一员。由于杨筱红在履行合约期间未遵约操作,违反合同,投诉人于2000年12月18日终止与其之间经销合约。
(五) 被投诉人恶意注册了“石头记”通用网址,对消费者有极其严重的误导作用,严重侵犯了投诉人的正常业务活动。
针对投诉人的主张,被投诉人答辩认为:
(一) 虽然投诉人对文字“石头记”享有商标权,但并不能就此获得该通用网址。被投诉人对通用网址“石头记”享有合法利益。
1、商标所有权不等于通用网址所有权。
首先,两者具有标识性的基础不同。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面向的是相关公众,而通用网址却是一种网络名称访问技术,是实现浏览器访问的一种便捷方式。商标的相互区别性是以商品或服务的相同或相似为基础而提出的要求,不同国家的法律主体可以就相同商标分别享有权利;在同一国家,不同法律主体所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根本不同时,二个或二个以上完全相同的商标获得注册也是可能和合法的;同一国家以及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主体就相同商标分别享有权利都是常见的现象。通用网址的唯一性则是绝对的,不论法律主体所从事何种业务种类或处于不同的地区,都不可能注册相同的通用网址。
其次,两者的分类原则和基础不同。商标注册机构在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要求其按照相应的分类标准,明确记载申请注册的商标所要标识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而通用网址注册人在注册通用网址时无须申明其经营活动的内容,更不需要明确记载商品或服务的种类。
最后,两者取得的程序不同。根据《通用网址注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受理通用网址的注册申请。”通用网址的注册不需要象商标注册那样进行审查。
因此,商标权不等于通用网址所有权,商标权的所有人不能以商标所有权为由,抢走他人合法注册的通用网址。
2、被投诉人是通过合法手续取得了“石头记”通用网址
南京雅致珠宝有限公司根据《通用网址注册办法》的规定,于2001年12月26日与深圳华企网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中国企业网商务合同书》,通过注册代理服务商中国企业网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注册“石头记”通用网址,并缴纳了相关费用。被投诉人取得“石头记”通用网址的行为是符合有关规定的,其对“石头记”通用网址应当享有利益。
综上所述,投诉人广州圆艺珠宝企业有限公司不能以自己是“石头记”商标的所有人为由抢走被投诉人善意注册的通用网址。
(二)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通用网址“石头记”不具有恶意
根据被投诉人南京雅致珠宝有限公司于2001年1月6日与南京石头记礼品包装制品厂(下称南京石头记厂)签订的“合作协议”,被投诉人作为南京石头记厂的独家全权代表,有义务积极为南京石头记厂采取广告宣传(包括利用互联网络进行宣传),保护包括南京石头记厂商号、域名在内的无形资产。
石头记是南京石头记礼品包装制品厂的简称,南京石头记礼品包装制品厂是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鼓楼*注册的合法企业。被投诉人在为自己注册通用网址“雅致”、“中国首饰”的同时,根据与南京石头记厂的合同约定,在征得南京石头记厂负责人同意的前提下,也为其注册了通用网址“石头记”,并不存在恶意情形(与深圳华企网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要求注册通用网址“石头记”的《中国企业网商务合同书》,即有南京石头记厂负责人杨巨顺的签名)。
被投诉人注册通用网址“石头记”的目的是为了自己在为南京石头记厂进行宣传时使用,并且也已经实际投入使用。
在“石头记”通用网址注册成功后,通用网址所指向的域名http://www.njyazhi.com的网页上是南京石头记厂的包装盒宣传材料;在南京石头记厂的国际域名申请成功后,通用网址的指向也立即变更成了南京石头记厂的域名http://www.chinafamoustone.com,且主页上全部是南京石头记厂及其产品礼品包装盒的介绍。
从投诉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可以知道,投诉人注册的“石头记”商标仅核定使用商品第14类,即“珠宝、首饰、宝石、贵重金属制纪念品”,被投诉人在“石头记”网站上提供的商品与投诉人的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并不相同或类似。南京石头记厂以其商号在互联网上进行宣传,是善意的,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具有恶意情形。
通用网址仅是一种网络名称访问技术,被投诉人注册了通用网址“石头记”后,并不影响投诉人对其域名www.famoustone.com 的访问,更不影响对其已经注册的中文域名www.石头记。com 的访问。
况且,石头记商标并非驰名商标,投诉人将普通商标的保护延伸到通用网址,即使不构成域名的反向侵夺,也有妨碍他人行使和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之嫌。
通过网络寻找和访问的用户往往都是成熟的网络使用用户,当他们发现通用网址“石头记”的主页上仅是礼品包装盒的介绍时,他们将能够娴熟地通过中文域名去寻找投诉人,也能够通过搜索引擎等方式去进一步查找他们需要的东西。“石头记”的主页不会也不可能对网络用户产生任何最终误导。
综上所述,被投诉人并不存在注册或受让通用网址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通用网址,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被投诉人注册通用网址的目的在于自己使用,并不在于阻止他人以通用网址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也不存在被投诉人注册或受让通用网址的目的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的情形。
据此,被投诉人请求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三、专家组意见
根据解决办法第四条规定,投诉人为取得对投诉人的支持必须证明以下几方面:
(一)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二)被投诉的通用网址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三)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对通用网址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四)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对通用网址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应出具有效证据,证明以上各项条件同时具备。
根据本案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专家组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意见如下:
(一)关于投诉人是否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问题
投诉人广州圆艺珠宝企业有限公司于1997年7月21日就繁体中文商标“石头记” 在中国获得了以下商品服务类别的商标注册:第1057071号,注册商品 (第14类):珠宝,首饰,宝石,贵重金属制纪念品,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1997年7月21日至2007年7月20日。上述商标受中国法律保护,有效期为十年。
专家组认定,该商标注册证为有效合法证书,投诉人广州圆艺珠宝企业有限公司对中文名称繁体“石头记”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商标权。
(二)关于被投诉的通用网址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问题
被投诉人于2001年12月26日通过中国企业网注册了繁体及简体中文通用网址“石头记”,该通用网址与投诉人持有的注册商标繁体“石头记”完全相同或极为近似。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的注册商标使用的是繁体字“石头记”,而被诉人注册了繁、简体中文的通用网址“石头记”。但从目前汉字使用实践来看,简、繁体之间可以互相等同交换,而且从外形上看也极易导致混淆。通过分析对比,专家组认为有争议的繁体通用网址与“石头记”商标完全相同,简体通用网址与“石头记”商标或完全相同,或极为相似,即仅仅是繁体的“头”、“记”与简体的“头”、“记”之间写法上的微小差别。这种差别在字意和字形上存在足以导致该通用网址与投诉人的商标间造成混淆的相似性。
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的通用网址与投诉人的商标完全相同,或者存在足以导致与该商标混淆的相似性。
(三)关于通用网址注册人是否对通用网址或其主要部分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被投诉人对其是否就通用网址或其主要部分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承担举证责任。但被投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石头记” 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人于2000年12月18日终止了与被投诉人法定代表人杨筱红的“石头记联销加盟集团合约书”,由此投诉人终止了对被投诉人法定代表人杨筱红以“石头记”命名处于南京湖南路66号的联销加盟店以销售甲方生产的宝玉石系列产品的许可。因此在2001年12月26日,被投诉人以“石头记”注册通用网址时不享有投诉人的“石头记”商标使用权。在被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被终止了“石头记联销加盟集团合约书”后,被投诉人于2001年12月 26日通过中华企业网来注册“石头记”通用网址。尽管该注册征得了南京石头记礼品包装制品厂负责人的同意,并且“石头记”亦为南京石头记厂的商号,但被投诉人却将该通用网址“石头记”注册在自己的名下,并且利用“石头记”通用网址所指向的网页加上指向被投诉人公司宣传的明显联接,用来宣传被投诉人生产与销售的与投诉人的商标“石头记”核准受保护的商品“珠宝,首饰,宝石,贵重金属制纪念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因此被投诉人对于其注册的通用网址“石头记”或其主要部分也不享有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为,被诉人对通用网址“石头记”既无商标权,也没有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权利和利益。
(四)关于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问题
解决办法第五条规定,“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恶意注册或使用通用网址的证据:
(一)注册或受让通用网址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通用网址,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注册为自己的通用网址,其注册通用网址的目的是为了阻止他人以通用网址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
(三)注册或受让通用网址的目的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本案被投诉人并不具有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石头记”通用网址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节,因此上述第一条所述情况并不存在。
另外,被投诉人也不存在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注册为自己的通用网址以阻止他人以通用网址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名称的情形,因此上述第二条也不适用。
下面就被投诉人是否具有上面引述的解决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的情况进行讨论。
投诉人的“石头记”商标并非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但投诉人于2001年荣获了中国宝玉石协会授予的“中国珠宝首饰业驰名品牌”荣誉,已有三百多家遍及全国的专卖店,同时投诉人在*电视台、《中国宝石》、《女友》、《花溪》、《瑞丽》、《希望》等媒体及杂志均有大量广告投放,可以认定投诉人的“石头记”宝玉石产品在珠宝首饰行业很著名,这对于本案认定被投诉人是否具有恶意时将作为一个考虑的因素。
被投诉人并没有否认投诉人提出的被投诉人负责人杨筱红曾于1998年起与投诉人连续签约三年,成为“石头记”联销加盟集团的一员,后因履行合同期间,杨筱红负责的南京专卖店未履约操作,违反合同,投诉人于2000年12月28日终止了销售合约。尽管“石头记”为南京石头记礼品包装制品厂的商号,但被投诉人将其注册在自已的名下 (尽管南京石头记厂并没有要求一定以其名义进行注册),并且在其主页上明显位置有一个连向被投诉人网页的联接:被投诉人的商号“雅致”。网络用户以通用网址“石头记”登录南京石头记厂的网页后发现其是一个 “礼品包装制品厂”,但该首页上仅有两个链接——“中文”及“雅致”。在“中文”链接下仅仅是一个对南京石头记厂泛泛的“公司简介”,点击“中文”联接后看到的另外一个所谓“产品介绍”链接,实际并未启用。因此南京石头记厂的“公司简介”起不到实际的宣传作用,相反倒是在首页仅有的两个链接之一“雅致”可将用户直接引向被投诉人南京雅致珠宝有限公司的网页上对其珠宝产品的介绍。作为一般了解石头记宝玉石饰品的网络浏览用户不可能了解南京石头记厂与被投诉人之间的关系,他们仅知“石头记”是一个宝玉石饰品的品牌,但通过通用网址“石头记”到达南京石头记厂的网页后,即可以通过明显的联接方便地浏览到被投诉人的网页及其珠宝产品的介绍,极易造成对网络用户的误导。
因此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的通用网址“石头记”尽管指向南京石头记厂的网页,但该网页对南京石头记厂只是寥寥几语的介绍,相反用户在首页上即可点击“雅致”而直接进入被投诉人网页,看到被投诉人对其与投诉人注册商标“石头记”受保护的商品类别“珠宝、首饰、宝石、贵重金属制纪念品”相同或极为相似的产品的详尽介绍,该通用网址的注册或使用会损害投诉人的声誉,对投诉人的正常业务活动造成破坏,亦会使人混淆被投诉人与投诉人的区别,误导公众。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石头记”通用网址具有恶意。
四、裁决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裁决: 投诉人广州圆艺珠宝企业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南京雅致珠宝有限公司注册的石头记通用网址的投诉理由成立,并裁定将上述通用网址繁体及简体中文“石头记”转移给投诉人。
独任专家:高卢麟
二○○二年四月五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