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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宏章

科普小知识2022-09-27 16: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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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宏章,男,汉族,辽宁沈阳人,1959年5月生,中*员,大学文化,哲学学士学位,副教授,1983年8月毕业于辽宁大学哲学系哲学专业。2017年5月19日,苏宏章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姓名:苏宏章

性别:男

籍贯:辽宁沈阳

出生日期:1959年5月

毕业院校:辽宁大学

民族:汉族

学位:学士

党派:中国*

入党时间:1985年

参加工作时间:1976年8月

1、个人履历

历任沈阳市东陵区深井子公社知青;

辽宁省农机技术鉴定站工作人员;

*辽宁省委直属机关工委讲师团教员、助教、教研室主任、机关工委党校副校长;

1995年任辽宁省黑山县副县长;

1996年任辽宁省委宣传部理论处处长;

1998年任辽宁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2000年任辽宁省抚顺市委副书记;

2002年3月任*沈阳市委副书记;

2011年10月任*辽宁省委常委;

2011年11月任*辽宁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违纪被查

2016年4月6日,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辽宁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苏宏章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辽宁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苏宏章涉嫌严重违纪,*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

3、被“双开”

2016年7月25日,*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近日,经**批准,**纪委对辽宁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苏宏章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苏宏章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背组织原则,在*推荐、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对抗组织审查;违反*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搞钱色交易;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苏宏章身为党的高级领导*,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的纪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批准,决定给予苏宏章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立案侦查

最高检2016年7月25日消息,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辽宁省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苏宏章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5、一审开庭

2017年3月2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辽宁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苏宏章受贿、行贿一案。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宏章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苏宏章利用担任*沈阳市委副书记、辽宁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处理、兴办学校、职务晋升、获得选举投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96.8097万元;2010年至2011年,苏宏章为竞选辽宁省副省长、省委常委,先后给予相关国家工作人员金条、美元、购物卡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0.6949万元。提请以受贿罪、行贿罪追究苏宏章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苏宏章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苏宏章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6、一审宣判

2017年5月19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辽宁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苏宏章受贿、行贿案,对被告人苏宏章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苏宏章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苏宏章先后利用担任*辽宁省沈阳市委副书记,辽宁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处理、兴办学校、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96.8097万元。2010年至2011年,苏宏章在选举辽宁省副省级*、*辽宁省委常委换届中,为获得推荐并当选辽宁省副省级*、*辽宁省委常委,直接或通过他人给予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0.6949万元。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苏宏章的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行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苏宏章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大部分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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