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道雄
覃道雄,男,土家族,1957年7月出生,湖南石门县人,在职博士研究生文化,高级工程师,1981年7月加入中国*,同年参加工作。湖南省十一届人大代表。曾任湖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16年8月12日,因涉嫌受贿罪被依法逮捕。2018年5月22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煤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金时代)原董事长覃道雄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覃道雄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姓名:覃道雄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57年7月
民族:土家族
籍贯:湖南石门
1、人物简介
覃道雄,男,土家族,1957年7月出生,湖南石门县人,在职博士研究生文化,高级工程师。1981年7月加入中国*(2016年8月已被开除党籍),同年参加工作。
2、工作经历
历任资兴矿务局基本建设处副处长、设计研究院院长、总工程师,湖南省煤炭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湖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总裁,2013年1月起任湖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3、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6年3月2日,湖南省纪委消息:经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覃道雄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免职
2016年5月,免去湖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
依法双开
2016年8月,经湖南省纪委立案审查并报经湖南省委批准,决定对覃道雄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经查,覃道雄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进行迷信活动;违反组织纪律,篡改个人档案资料;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持有会员卡并挥霍公款,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用公款报销,涉嫌贪污犯罪。
覃道雄身为党员领导*,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的纪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决定给予覃道雄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依法逮捕
2016年8月12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湖南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覃道雄(正厅级)决定逮捕。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提起公诉
2017年7月10日,湖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覃道雄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覃道雄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委托辩护人的意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道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数额较大;在国有公司、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宣判
2018年5月22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煤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金时代)原董事长覃道雄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覃道雄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覃道雄利用其担任湘煤集团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董事长、总裁和黑金时代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人事安排、工程发包、工程款支付、企业改制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子许晓霞(另案处理)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代为支付的各项费用等,价值共计人民币207万余元。另查明,被告人覃道雄利用担任黑金时代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其亲属的书法作品举行首发式,并以招待费名义在本单位财务报销5.5万余元相关费用。
2008年3月,被告人覃道雄在未经湘煤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私自同意集团下属子公司湘能公司收购长田煤矿。长田煤矿因未在协议约定时间内过户并办理扩界扩能手续,被列为关闭煤矿、保留矿权。被告人覃道雄未督促湘能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达10129万余元。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覃道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数额较大;在国有公司、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应当数罪并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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