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指通过民办公助、以奖代补形式,对农民兴建的村级公益事业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坚持*议事、公开公示等方式,将项目建设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和评判权直接交给农民,调动农民参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积极性。
中文名:一事一议奖补
外文名:无
补奖实质:财政奖补
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1、概述
一事一议奖补
一事一议奖补,是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简化说法。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三部门在《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首次提出。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指通过民办公助、以奖代补形式,对农民兴建的村级公益事业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坚持*议事、公开公示等方式,将项目建设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和评判权直接交给农民,调动农民参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积极性。
2008年2月1日,为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1号)的精神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三部门以国农改2号文件,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局)、农业厅(委、局、办),*生产建设兵团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局、农业局做好全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试点工作。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拉开了全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序幕。
2、要义
指导思想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方略,以推进*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基础,以*奖补资金为引导,以充分发挥基层*作用为动力,逐步建立筹补结合、多方投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
一事一议奖补
基本原则
(二)基本原则:一是*决策,筹补结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必须尊重民意,以村民*决策、自愿出资出劳为前提,*给予奖励补助,使*投入和农民出资出劳相结合,共同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二是直接受益,注重实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必须考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县乡*要加大规划指导力度,重点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适当向贫困村倾斜,提高项目效用,防止盲目攀比。三是规范管理,阳光操作。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筹资筹劳方案的制定、村民议事过程、*奖补项目的申请、资金和劳务使用管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
奖补范围
(一)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责任划分。
村级公益事业与农民生产生活直接相关,受益面广,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属于准公共产品,*、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都有建设的责任。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投入应主要由各级*分级负责,由现有的投入渠道解决;村内小型水利、村内道路、环卫设施、植树造林等村民直接受益的公益事业,应以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国家适当给予奖补;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应由农民自己负责。
(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主要包括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村内水渠(灌溉区支渠以下的斗渠、毛渠)、堰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小型水利设施,村内道路(行政村到自然村或居民点)和环卫设施、植树造林等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超过省级人民*规定的筹资筹劳限额标准、举债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等项目,不得列入奖补范围。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要与现有支农项目的政策相衔接,既要防止已建成的一事一议村级公益事业项目出现奖补遗漏和空白,也要防止重复补助和奖励。
工作程序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考虑取消“两工”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影响,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和省级财政要安排适当资金,作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有条件的市、县财政也要加大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支持力度,形成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稳定来源。同时,鼓励村级组织发展集体经济,提高自我发展和自我建设能力,倡导社会各界捐赠赞助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财政根据试点省份农村实际人口、地方财力状况、地方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情况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情况等因素,适当给予补助。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标准不同,具体奖补标准由省级人民*制定。*财政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的奖补方案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奖补资金的申报实行自下而上、先建后补,由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村申请,乡镇人民*对村级申报奖补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县级财政、农业部门按职责复审并汇总上报省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农业部门审核确定奖补项目。*根据试点范围和工作进度拨付奖补资金,省级财政部门接到*奖补资金后,按照省级审定的奖补资金申请汇总表,连同省级奖补资金,拨付到县,由县级人民*统一负责管理,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奖补。*奖补资金列入地方各级财政决算“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中反映。乡镇依据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出资人交款凭证、经公示群众认可的奖补资金明细表,直接发放给该项目筹资筹劳的议事主体。
试点实施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点多面广,情况复杂,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需要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扩大。2008年,*选择黑龙江、河北、云南三个省在全省范围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2009年总结试点经验,完善政策,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试点省份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备案。
配套措施
(一)建立健全一事一议*议事机制。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4号)要求,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规范议事程序,明确议事范围,确定限额标准,细化管理措施,正确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出劳。要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有关规定,所议之事要符合大多数农民的需要,议事过程坚持*程序,实施过程和结果接受群众监督。特殊原因确需跨年度筹集资金和劳务,须经全体村民同意,报省级人民*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不得超出规定范围向农民筹资筹劳,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下达筹资筹劳任务,不得平调使用筹集的资金和劳务,不得强行以资代劳,防止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口子。
(二)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一是建立财务公开制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的内容、筹资筹劳的数量、奖补金额等应作为村务财务公开内容,及时向村民公布。二是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县乡要建立一事一议奖补项目档案或数据库,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会议记录、村民签字、筹资筹劳方案、奖补项目的申请表等相关原始材料汇总归档,规范管理。三是建立监督检查制度。试点省份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农业部门每年要对一事一议奖补项目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对违规操作、截留挪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和奖补资金的行为,要责令纠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推进村级公益设施管护*改革。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明确小型公益设施的所有权,落实养护责任主体。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形成的资产,归项目议事主体所有,可成立相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承担项目的日常管理养护责任。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农村公益事业,对现有的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实行市场化运作,提高使用效率和养护水平。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49号)要求,建立以*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逐步增加国家对水利设施运行维护的投入,探索农村小型水利设施运行维护的新机制。
组织领导
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落实领导负责制。试点省份人民*要对本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全面负责,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对县一级的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认真开展试点工作。县级人民*要切实担负起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组织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监督责任。乡镇人民*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选好配强村级领导班子,进一步落实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等制度,努力做好具体组织工作,鼓励和引导农民开展好一事一议工作。非试点省份也可自主选择少数具备条件的县开展试点。
要建立健全部门分工责任制。试点地区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农业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精心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共同推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的落实。
试点地区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确保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3、政策推进
初步肯定
2008年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以来,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广大基层*群众的衷心拥护。为让这项政策惠及广大农民,2010年3月1日,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三部门再次联手,发布了《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做好2010年扩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局)、农业厅(委、局、办),*生产建设兵团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局、农业局,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推向高潮。
一事一议奖补
再推进
《扩大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局)、农业厅(委、局、办),*生产建设兵团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局、农业局,进一步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进展。
扩大范围
按照*关于扩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范围、探索建立新形势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有效机制的要求,2010年,除已在全省(区、市)开展试点的黑龙江、云南、河北、江苏、内蒙古、湖南、安徽、贵州、重庆、宁夏等10个省份外,从已开展局部试点、工作基础扎实和有扩大试点意愿的省份中,选择确定浙江、福建、湖北、广西、甘肃、山西、陕西、江西、山东、辽宁、四川等11个省份在全省(区)范围内进行试点,*、海南、河南、吉林、青海、*等6个省份进行局部试点。新增扩大试点的省份试点方案要尽快报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会同财政部、农业部于3月底前审核批复后实施。其它省(市)按照*有关政策要求,自主开展试点。
制定方案
各试点省份和地区要按照*精神,结合实际,精心制定试点方案,明确政策,增强试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奖补范围上,主要是对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户外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进行财政奖补。在试点面上,坚持“普惠制”和“重点制”相结合,既要根据新农村建设规划,支持重点村的建设,又要保证一定的试点面,特别是让偏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老百姓尽快受益。在奖补方式上,各试点省份和地区要按照*精神,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奖补办法。在组织实施上,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和当地党委、*确定的农村中心工作以及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相结合,与解决难点村、*村的问题相结合,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重点问题,努力为农民办实事、办好事,确保试点发挥最大政策效用。
完善制度
各试点省份和地区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按照“政策透明、操作规范、办法便捷”的原则,完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操作程序及资金、劳务管理办法,加强制度建设。一是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坚持村民自愿、量力而行、*决策、上限控制的原则,合理确定筹资筹劳标准,强化筹资筹劳审核程序,引导农民出资出劳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严禁加重农民负担。二是完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要细化奖补操作程序,实行奖补资金专账管理、奖补项目报账制、公示制和村民理财小组监督制,提高财政奖补工作的透明度和有效性。按照规定,要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支出全部列入*收支分类科目中的“农村综合改革”款“对村级一事一议补助”项反映,*财政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和决算等情况进行清算。三是建立试点地区竞争淘汰机制。各试点省份和地区每年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试点县(市)的工作进行定期考评。对违反政策、截留挪用村民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财政奖补资金等行为,要责令其及时纠正;经多次督促整改不到位的试点县(市),除退还农民所筹资金,追回财政奖补资金,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不再安排下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并停止向农民筹资筹劳。
建立机制
按照2010年*1号文件精神,*财政增加了对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各试点省份和地区也要相应增加对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投入,并纳入年度预算。各试点省份在具体操作中,要围绕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以一事一议为基础,以财政奖补机制为平台,按照“性质不变、渠道不乱、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探索整合有关涉农专项资金的办法,集中力量建设农民急盼解决、直接受益的村级公益事业。同时,鼓励社会捐资赞助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提倡集体经济投入,形成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多元稳定投入有效机制。
加强监督
各试点省份和地区要建立健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监督检查办法,切实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督查。督查的重点是,是否存在没有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虚列项目套取奖补资金的行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是否符合适用范围,村民出资投劳是否自愿,一事一议和财政奖补工作程序是否规范,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劳务和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公开透明、张榜公示,有无截留挪用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违纪违规的要及时纠正整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将组织力量对各地试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加强领导
试点实践证明,领导重视是搞好试点工作的关键。各试点省份和地区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前抓,职能部门具体抓,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调、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试点省份要对本省(区、市)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全面负责,强化措施,搞好对县一级的分类指导和督查。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创造条件,支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部门有效开展工作。坚持以县为主组织实施,县级人民*要切实担负起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组织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监督责任。乡村*要进村入户进行宣传发动,组织农民开展好一事一议奖补项目建设,落实好各项试点政策。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安排部署扩大试点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召开经验交流现场会、举办政策业务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和指导,总结推广经验,确保试点工作有序进行。
4、意义
一事一议奖补
农村税费改革前,村提留、乡统筹和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以下简称“两工”)是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主要资金、劳务来源。农村税费改革逐步取消了村提留、乡统筹和“两工”,规定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所需资金、劳务,实行村民一事一议。但是,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开展不平衡,整体覆盖面较小,不能满足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的需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总体上呈下滑趋势。农村基础设施脆弱、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已经成为影响*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现代农业的障碍,需要采取措施,尽快加以解决。
近年来,一些地方积极探索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进行财政奖补试点,积累了有益经验,取得了较好效果。实践证明,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加强农业基础建设,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有利于激发村民参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热情,引导和鼓励村民出资出劳,调动农民参与公益事业建设的主动性,促进*新农村建设;有利于调动基层*和群众的*议事积极性,运用*方式解决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并不断完善*议事机制,推进农村基层*政治建设;有利于形成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多渠道投入的新机制,让农民切身感受到党和*的关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