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7年12月31日印发。本办法共十二条,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办法解读
修订原因
2013年10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化解产能过剩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提出钢铁行业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2016年2月,国务院出台《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再次强调严格执行41号文,严禁新增产能。2016年,我部出台《钢铁工业调整升级规划(2016-2020年)》,提出各地一律不得净增钢铁冶炼能力,结构调整及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产能减量置换。
钢铁行业产能
在国家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定不移化解钢铁过剩产能、三令五申严禁新增产能的背景下,产能置换是实现严禁新增产能和结构调整有机结合的重要手段。为指导各地做好产能置换工作,2015年我部制定发布了《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该办法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按照国务院部署并结合行业发展现状,我们对原产能置换办法进行修订,出台了《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发布《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产能置换
明确哪些项目建设须实施置换是开展产能置换工作的前提。为避免个别项目“钻空子”逃避置换新增产能,无论建设项目属新建、改建、扩建还是“异地大修”等何种性质,只要建设内容涉及建设炼铁、炼钢冶炼设备,就须实施产能置换,简言之,即“建设炉子、就须置换”。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产业政策是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审查的依据。因此,根据国务院41号文件要求,对于钢铁行业的建设项目,须公告产能置换方案后,才能开展项目备案工作;对于已经核准或备案但未公告置换方案的拟建、在建项目,须按《办法》尽快补充公告产能置换方案。需要注意,新办法施行前已启动但尚未完成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工作。
为此,修订后的《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钢铁企业建设炼铁、炼钢冶炼设备的项目。建设项目备案前,须公告产能置换方案。已经核准或备案但未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的拟建、在建项目,须尽快补充公告产能置换方案。
置换类别
明晰用于置换的产能范围是做好产能置换工作的关键。按照国务院文件新要求、产业发展新形势和各地开展工作的情况,修订后《办法》对可用于置换的产能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须同时满足“1个必须+6个不得”这两个要求。
“1个必须”具体指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装备须是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2016年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装备家底清单内的冶炼装备,和2016年及以后合法合规建成的冶炼设备。这是“基本前提”项,不在该范围的冶炼设备一律不得用于置换。即使在“1个必须”范围内,但不满足“6个不得”要求,也一律不得用于置换。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把关,确保产能置换符合要求。
“6个不得”具体指用于产能置换的产能不得为: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铸造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6类产能。这是“一票否决”项,触及其中任何一条一律不得用于置换。
《办法》对置换产能范围进一步予以细化和明确,将有利于增强地方对产能置换方案审核把关的操作性,有利于提高社会各界对产能置换工作监督的针对性,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严禁新增产能。
比例变化
置换比例是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是产能置换工作中的关键指标。总体而言,《办法》进一步加严了置换比例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置换比例要继续执行不低于1.25:1的要求,其他地区由等量置换调整为减量置换。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执行更严格的置换比例要求,推进钢铁工业结构调整。考虑到现我国废钢资源积蓄和产生趋势,为鼓励和支持适度发展节能减排优势明显的电炉短流程炼钢,办法提出各地区钢铁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可实施等量置换,需要注意的是退出转炉时须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对于配套退出的高炉设备,如不符合《办法》置换产能范围的规定,不得用于置换。
为规范置换比例的计算,避免出现玩“数字游戏”的现象,《办法》对用于计算置换比例的产能换算表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同一炉容转(电)炉对应不同的普钢、特钢产能换算数,调整为统一换算数,并按照全废钢冶炼时电炉的产能,对产能换算表中电炉等产能换算标准进行了调减。各企业计算置换比例时,要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即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都要用这套换算表进行计算,做到相对公平合理。需要注意的是,冶炼设备的生产能力除受炉容因素影响外,还与变压器容量、吹氧强度等密切相关,同一炉容冶炼设备产能不尽相同。《办法》产能换算表是根据设计规范计算出合理范围内的上限理论值,不能反映具体某台冶炼设备的实际产能。因此,《办法》产能换算表只用于计算置换比例,不能作为各地核定现有产能的依据。
出让产能
按照党*、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近两年来钢铁行业大力推进去产能,成效明显,严重过剩矛盾有所缓解。但阶段性、结构性矛盾仍存在,尤其区域产能总量与环境容量、承载力不平衡的矛盾愈发突出。国务院对天津、河北、山东三省市提出了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有关地区可通过去产能和跨省区置换两条途径,实现区域总量的控制目标。
为落实好国务院决策部署,避免影响区域总量控制目标的完成,《办法》提出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它地区出让的产能。对于已完成区域总量控制目标的地区,在承接其他地区出让产能时,要坚决守住不突破区域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底线。
置换流程
为了提高产能置换方案申请确认的工作效率,办法进一步简化了产能置换方案审核确认流程。同时为便于社会各界对产能置换工作的监督,办法规定产能置换方案公告前增加公示环节。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建设项目企业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包括建设项目和退出项目情况,如涉及跨省(区、市)产能置换,应附转出产能出让公告。
第二步,建设项目企业按各省(区、市)相关要求,将产能置换方案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核实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
第三步,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其官方网站上对产能置换方案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其中,产能出让公告具体操作如下:产能出让方提出申请,若出让方为*企业下属公司,报送所属*企业核实出让产能真实性、合规性,报国务院国资委确认后,由*企业向社会公示、公告;若出让方为其他企业,报送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并公示、公告。
设备拆除
置换设备的退出到位是做好产能置换工作的核心。为此,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退出到位的评判标准和时限要求,即坚决做到“新项目备案前必须公告置换方案,新项目投产前必须拆除置换设备”。其中,时限要求有两个,一是产能置换方案公告的时间要求在项目备案前,没有完成公告新项目不能备案,更不得动工建设。二是用于置换的设备要在新项目投产前拆除到位,产能置换方案中应退出的设备没有拆除到位时,新项目不得点火投产,包括试生产。退出标准只有一个,即用于置换的退出设备必须拆除到位。因此企业和有关单位在制定和审核产能置换方案、实施方案的各阶段,要坚决按照这一原则开展工作,避免影响产能置换方案的落实。
权利责任
产能置换要按照市场化原则,由建设方和出让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后主动提出申请。为了顺利推进产能置换的实施,强化产能置换的落实,办法进一步理顺了各方的关系、明确了各方的权责,力求做到权责一致。
退出设备的企业是按期拆除置换设备的实施主体,是获得经济补偿或新项目潜在收益等权益的受益主体。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产能置换方案的审核主体,是监督置换设备拆除到位的责任主体。跨省产能置换中,出让方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所属*企业)是监督本省内(本企业内)置换设备拆除到位的责任主体。
置换惩处
为促进各方规范实施钢铁产能置换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包括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组织各地定期自查、不定期抽查等工作。
对发现未按要求实施产能置换、审核置换方案不严、落实产能置换不到位等违反办法的情形,从两个层面进行处理,一是对弄虚作假、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包括研究采取对不符合产能置换要求的项目采取责令停工,对涉事企业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二是对审核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向全国通报,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通知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原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部署,严禁钢铁、水泥和平板玻璃行业新增产能,继续做好产能置换工作,根据产业发展情况,经商发展改革委、国资委,我部对《部分产能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钢铁、水泥和平板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2.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12月31日
3、办法全文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严禁钢铁行业新增产能,推进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制定本办法。
钢铁行业产能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钢铁企业建设炼铁、炼钢冶炼设备的项目。建设项目备案前,须公告产能置换方案。已经核准或备案但未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的拟建、在建项目,须尽快补充公告产能置换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等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等于退出产能;减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小于退出产能;置换比例是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以及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等9市,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
第五条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也可用于产能置换。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铸造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第六条置换过程中的退出和建设产能数量,依照产能换算表(见附1-1)进行换算。产能换算表用于计算置换比例,不作为核定产能的依据。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其他地区实施减量置换。各地区钢铁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的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退出转炉时须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产能。
第七条建设项目企业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方案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和退出项目情况,须明确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所在地区、企业名称、拟建的冶炼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计划开工和投产时间。
(二)退出项目所在地区、企业名称、退出的冶炼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拆除时间安排。涉及跨省(区、市)产能置换,须附产能出让公告(见附1-2,具体要求见第九条)。
第八条建设项目企业按各省(区、市)相关要求,将产能置换方案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核实产能置换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后,在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见附1-3)。
第九条跨省(区、市)产能出让方为*企业下属公司,由所属*企业核实出让产能真实性、合规性,报国务院国资委确认后,在*企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公布产能出让公告。产能出让方为其他企业,由出让方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出让产能真实性、合规性后,在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公布产能出让公告。
第十条建设项目备案前产能置换方案须正式公告,建设项目投产前产能出让方须拆除用于置换的退出设备,使其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按照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确保退出设备拆除到位。涉及跨省(区、市)产能置换,产能出让方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所属*企业),负责监督退出设备拆除到位。
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各省(区、市)公告的置换方案进行抽查,同时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媒体等社会各界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复置换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方案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对审核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向全国通报,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并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附1-1
产能换算表
一、炼铁
(一)高炉炼铁
表1高炉产能换算
序号 |
有效容积(立方米) |
产能(万吨/年) |
1 |
420 |
50 |
2 |
450 |
55 |
3 |
480 |
57 |
4 |
530 |
62 |
5 |
550 |
65 |
6 |
580 |
68 |
7 |
600 |
70 |
8 |
630 |
73 |
9 |
750 |
80 |
10 |
850 |
90 |
11 |
1000 |
100 |
12 |
1080 |
104 |
13 |
1200 |
113 |
14 |
1250 |
115 |
15 |
1280 |
118 |
16 |
1350 |
122 |
17 |
1500 |
133 |
18 |
1580 |
137 |
19 |
1780 |
152 |
20 |
2000 |
170 |
21 |
2200 |
187 |
22 |
2500 |
213 |
23 |
2580 |
215 |
24 |
2650 |
221 |
25 |
2750 |
229 |
26 |
2800 |
234 |
27 |
2850 |
238 |
28 |
3200 |
267 |
29 |
3800 |
304 |
30 |
4000 |
320 |
31 |
4350 |
347 |
32 |
4747 |
379 |
33 |
5100 |
405 |
34 |
5500 |
439 |
35 |
5800 |
463 |
备注:高炉有效容积在上表中两档之间的,按插值法计算其产能。
(二)非高炉炼铁
表2非高炉炼铁设备产能换算
序号 |
工艺及型号 |
产能(万吨/年) |
一 |
熔融还原 |
|
1 |
COREX1000,C2000,C3000 |
30,80,150 |
2 |
FINEX示范厂,FINEX3000 |
60,150 |
3 |
Hismelt示范厂 |
80 |
二 |
直接还原 |
|
1 |
竖炉 |
产能根据设备具体型号换算 |
2 |
回转窑 |
|
3 |
转底炉 |
二、炼钢
(一)转炉
表3转炉产能换算
序号 |
公称容量(吨) |
产能(万吨/年) |
1 |
35 |
55 |
2 |
40 |
60 |
3 |
50 |
76 |
4 |
60 |
85 |
5 |
70 |
95 |
6 |
80 |
100 |
7 |
90 |
105 |
8 |
100 |
115 |
9 |
120 |
135 |
10 |
150 |
160 |
11 |
180 |
190 |
12 |
200 |
200 |
13 |
210 |
210 |
14 |
250 |
240 |
15 |
260 |
250 |
16 |
300 |
300 |
备注:转炉公称容量在上表中两档之间的,按插值法换算其产能。
作为不锈钢冶炼主体设备的AOD炉,按上表标准的60%换算其产能。
(二)电炉
表4电炉产能换算
序号 |
公称容量(吨) |
产能(万吨/年) |
1 |
40 |
26 |
2 |
50 |
36 |
3 |
60 |
46 |
4 |
70 |
50 |
5 |
80 |
65 |
6 |
100 |
75 |
7 |
120 |
90 |
8 |
140 |
110 |
9 |
150 |
120 |
10 |
160 |
130 |
11 |
220 |
180 |
备注:电炉公称容量在上表中两档之间的,按插值法换算其产能。
附1-2
***企业产能出让公告
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和《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要求,现将***企业产能出让情况予以公告,欢迎社会公众进行监督。
出让产能企业情况 | |||||
省(区、市) |
企业名称 |
地址 |
冶炼设备名称、型号及数量 |
出让产能换算数 (万吨) |
|
受让产能企业情况 | |||||
序号 |
省(区、市) |
企业名称 |
地址 |
建设项目名称 |
受让产能换算数 (万吨) |
1 |
|||||
2 |
|||||
… |
|||||
合计 |
附1-3
***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公告
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和《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要求,现将***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予以公告,欢迎社会公众进行监督。
建设项目情况 | ||||||||
企业名称 |
建设地点 |
冶炼设备名称、型号及数量 |
换算产能 (万吨) |
拟开工时间 |
拟投产时间 |
置换比例 |
||
退出项目情况 |
||||||||
序号 |
省(区、市) |
企业名称 |
冶炼设备名称、型号及数量 |
换算产能 (万吨) |
启动拆除时间 |
拆除到位时间 |
备注 |
|
1 |
||||||||
2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备注:1.退出设备的部分产能用于本项目,备注该设备换算产能数、剩余产能数及明确用途。
2.涉及跨省(区、市)产能置换的退出设备,备注对应产能出让公告网址。
3.企业内退出转炉等量置换建设电炉的项目,须说明与转炉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退出计划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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