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避税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采取各种合法手段,跨越国境或税境以谋求最大限度的减轻其国际税收负担的行为。
1、行为实质
国际避税的主体是应纳税义务人,它所规避的不仅是应纳税额的多少,从更深的层次上讲是纳税义务的大小。应纳税义务人如果具有税法规定的应税事实则应据此事实依法纳税,亦即有了实际的纳税义务。当然各个应纳税人由于应税事实不同因而他们的实际纳税义务也是不同的。而国际避税的本质就在于:当税收法律存在着一种可能,即应纳税义务人能够对其纳税地位做出选择时,应纳税义务人在他成为纳税人时就选择税收负担的最小化。这也就是说,国际避税行为实质上就是纳税人在履行强制性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及各国税法的差距和漏洞保护既得利益的手段。
2、产生原因
任何事物的出现总是有其内在原因和外在客观条件的,国际避税行为的产生也同样是内部和外部两种原因作用的结果。
内在原因
主要是跨国纳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强烈欲望。众所周知,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其国家权力,运用法律手段,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它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的特征。所谓无偿性就是指国家征税的时候,既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也不向纳税人提供相应的服务或者某种特许权利;并且,税款一经征收,即转归国家所有和支配,而不再直接归还给纳税人。正为列宁说的:“所谓赋税,就是国家不付任何报酬而向居民取得东西。”因此,从纳税人的角度来说,纳税使他“损失”了一部分收入,而并没有得到相应直接的“回报”,所以许多纳税者都有减轻自己纳税义务的愿望。为了实现这一愿望,跨国纳税人就有两种不同的选择:逃税或者避税。在这两种方式中,无疑“国际避税”不失为一种最为可靠和保险的办法。因为逃税是违法的,要受到税法的制裁。而避税相对风险就小的多,由于其非违法性,不会受到法律的严格制裁。外在原因
第一,各国的税收制度的差异,如税收管辖权的不同运用,各国征税的客观依据不一及税率水平,税率形式的不同。第二,随着全球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国际经济交往活动日益增加,各国的税收立法并不能跟上这种经济发展的步伐,难免出现一些能为跨国纳税人利用的漏洞空隙。第三,各国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办法的差异,不同的方法会使纳税人税负失衡,象国际上常用的免税法,抵免法以及饶让抵免法等。第四,各国征管水平及其他非税因素的差异。由于各国税务当局及其官员的征收管理水平不一,也会导致纳税人的税负不同,产生国际避税。3、造成后果
无论国际避税的原因怎样,但其产生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第一,国际避税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减少了*的税收收入。不管是避税还是逃税都会使纳税人的税负减轻,并同时也会使国家的税收收入相应减少。
第二,导致国际资本不正常流动。为逃避税收,跨国纳税人经常采取各种手段转移利润,从而导致国际资本流动秩序的混乱,并进而影响到一些国家外汇收支平衡,妨害正常的国际经济合作与交往。
第三,避税形成了纳税人之间的税负的不公平。避税违背了“公平税负”的原则,不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久而久之会严重地扰乱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不利于国家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
第四,外资企业避税行为对我国的投资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由于某些外商为了逃避税收将企业利润转移到*,造成了外商来我国投资长期陷于亏损状况的假象。这种由于外商的避税行为产生的我国投资环境差、投资回报率低的负效应,不仅会影响不明真相的外商来华投资的积极性,而且还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的影响。
4、法律特征
从法律定义及实践经验可以看出国际避税行为有以下法律特征:
(1)国际避税是一种非违法行为,纳税人采用的避税手段是税收法规未明确禁止的,往往利用了某种合法的形式,并不直接触犯国家的有关税收法规。
(2)国家*对于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只能采取修改与完善有关的税收法规,堵塞可能为纳税人再次利用的漏洞,而不能象对待逃税、偷税或抗税那样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其根本原因就在于避税的非违法性。
(3)国际避税是纳税人主观故意采取的行为。纳税人就是为了避免或者减少税收负担,钻有关税收法规的空子,预先精心安排税收筹划,这点与偷、逃税行为有明显的区别。
(4)国际避税行为成功的前提是:一是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异,税率及征收依据和方法的不同。二是各国税法及有关法律方面的不完善、不健全和规章制度中的缺陷;也就是说当税法规定漏洞过多或不够严密时,纳税人主观避税愿望可能通过对这些税法的不足之处的利用得以实现。
(5)国际避税行为成功的主观前提是:跨国纳税人对各国*征收税款的具体方法有很深的了解,同时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够掌握合法与非法的临界线。
以上这几点是国际避税行为的一般法律特征,是在实践中区别国际避税与有关税收行为的主要依据。
5、与国际逃税的区别
国际避税、逃税是性质不同的概念。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的差别和漏洞,通过人或资财的国际流动或不流动,减轻或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税收管理合作的困难和漏洞,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种种隐蔽的欺诈的手段,偷漏国家税收的行为。虽然避税与逃税的客观效果都是损害国家财政利益及扭曲公平税负,但两者又有着明显的区别:
(1)减轻纳税义务行为所依托的条件不同。避税主要是以各国税法的差别和漏洞为依托;逃税主要是以各国税务合作的困难和漏洞为依托。
(2)运用的手段不同。避税一般是运用如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通过人或资财移动等等较公开的手段进行;而逃税一般是通过欺骗、迷惑、不陈述、隐匿等等较隐蔽且欺诈的手段进行。
(3)法律的判定与处理不同。对避税行为,各国基于本国财政经济政策及法律标准,合法与违法的判定兼有之,但在处理上,对避税一般是补税而不加以惩罚;而对逃税各国都判定为违法行为,除补税外还要依法加以处罚。由此可见,避税与逃税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
6、反避税实例
2014年2月,江苏省国税局组建反避税专业团队,团队22人中有近三分之二是80后。一年内,他们完成15个案件的调查,补征税款40多亿元,占全国补税数量的六成,其中超亿元的案件有10个。其中他们通过印度法院的一个判例,将韩国一家企业的“防线”击破,最终补税3亿元。
这家企业在江苏有两家工厂,反避税专业团队对企业申报表分析发现,该公司有避税嫌疑,项目组对他们开展了反避税调查。
国内同行业企业普遍亏损,没有可比性,反避税项目组搜集了2000多家公司资料,查阅了120家上市公司的多年公报,设计了120个方案,最后确定15家同类企业进行类比,确定利润率为5%,对方坚持认为是3%。谈判陷入了僵局。项目组继续搜集资料,组长苏添搜到了该公司的一个反避税判例:该公司向印度法院提供了5%利润的证据。这家公司终于认输,重新调整了企业的利润构成,把江苏公司在集团同类产品中利润占比由30%上调到了近60%。
江苏省国税局反避税专业团队负责人王新业说:“通过反避税可以还原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让企业遵循市场规律进行利润分配,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事实上,企业转移利润避税是个双刃剑,掩盖了核心竞争力,影响了企业决策及行业的正常发展。另一极端影响是避税将加快企业垄断行业的步伐,破坏公平的市场环境。
A集团CEO表示,签署税收协议,企业降低了风险,增加了企业未来发展的确定性,集团将追加投资。据了解,经过反避税调查的企业,都对子公司重新定位,中国公司在集团的地位都得到了提升。一名企业负责人说,因为利润低,贡献小,以前在集团开会都坐后排挨训,现在坐前排受表扬。
“起初*担心反避税会给投资者带来压力,影响当地的投资环境。现在企业不仅没跑,反而还追加了投资,这是我们没有想到的。”苏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周伟强深有感触地说,反避税实现了税企合作,化解了企业税收风险,实现了多方合作共赢。
反避税行动
7、反避税措施
2008年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已首次引入“一般反避税”条款,作为打击避税行为的重要手段。此次出台的新办法进一步完善了这一反避税的兜底措施,既考虑到纳税人的权利保护,又对侵蚀我国税基和向*转移利润的行为绝不姑息纵容。2014年12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日前就政策调整的热点问题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并进行深入解读。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通过全球一体化的经营模式和复杂的税收规避纳税,造成对各国税基的侵蚀。二十国集团(G20)实施“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在全球掀起打击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浪潮。我国也紧随其后,参与到这一浪潮当中。
在2014年11月的二十国集团峰会上,国家主席*指出,“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打击国际逃避税,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这是我国最高*,首次在国际重大政治场合就税收问题发表重要意见。“《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制定和出台正是落实G20税制改革,开展打击国际逃避税采取的一项有力措施。”这位负责人说。
同时,《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也是为了适应我国自身反避税工作的新形势。据该负责人介绍,2008年我国《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引入“一般反避税”条款,作为打击避税行为的重要手段。经过近几年的实践,一般反避税作为反避税兜底措施,在整个反避税工作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但现行的法律法规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引,难以保证案件处理的统一性和规范性。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积极借鉴其他国家一般反避税管理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国工作实践,出台该《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
一般反避税,是针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安排。这位负责人说,这里有两个要素,一是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在评估一项安排的合理商业目的时,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重点判断该安排的经济实质;另一个要素是获取税收利益,税收利益包括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反避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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