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听证会规则
2018年4月4日,商务部公布了《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听证会规则》,并自2018年5月4日起施行。
1、文件解读
2018年4月4日,商务部公布了《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听证会规则》,并自2018年5月4日起施行。
反倾销和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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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制定发布《听证会规则》?
党的十九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对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明确要求。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修订发布《听证会规则》是商务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也是完善商务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成果。
2002年,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分别制定了《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反补贴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和《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以下简称三部规则),分别适用于反倾销调查听证会、反补贴调查听证会、以及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程序中的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我国已经开展的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案件,绝大多数都召开了听证会。实践证明,三部规则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是可行的,对规范我国贸易救济调查中的听证会制度,维护利害关系方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贸易救济工作不断发展,三部规则的内容需要修改和完善。第一,商务部2014年机构重组,在原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的基础上合并成立贸易救济调查局,统一负责贸易救济调查工作,因此需要根据职能调整情况对三部规则进行梳理、整合,建立统一的听证会制度。第二,部分规定需要根据当前工作实际进行进一步完善,在按照世贸组织规则要求保障利害关系方权利的同时,保障贸易救济调查的效率。第三,随着调查工作的逐渐推进,部分制度需要进一步增补,如利害关系方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时间、调查机关决定不召开听证会的具体情形、举行听证会的通知方式等。为此,商务部以三部规则为基础,制定了《听证会规则》,以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国贸易救济调查中的听证会制度。
《听证会规则》是怎样“炼成”的?
在起草过程中,商务部通过调研、研讨会等方式,多次听取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律师的意见。在研究和讨论过程中,商务部还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并通过中国*法制信息网和商务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美国、欧盟、加拿大等世贸组织成员,有关商协会以及多家律师事务所提交了书面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商务部对《听证会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这些亮点不容错过
《听证会规则》共二十三条,规定了听证会的程序,包括举行方式、申请时限和方法、作出决定和通知、报名和参加、会后提交书面材料等。与三部规则相比,《听证会规则》的特点和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统一听证会程序,解决实践中的新问题。
适应贸易救济调查职责调整和实践工作需要,不再区分反倾销、反补贴、损害调查等不同的调查类型和阶段,设置统一的听证会程序和要求。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补充部分缺失的规定,调整部分不符合当前实践的规定。例如,明确利害关系方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时间(第五条),取消关于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的规定。
2.程序上增强规范性和透明度,保护各方参与程序的权利。
细化了程序性规定,尽量明确调查机关和利害关系方的权利义务,保障规范性和透明度。例如,明确调查机关举行听证会应当考虑保密需要和当事人的方便(第八条),决定举行听证会时应当通过网上公布等形式通知各方(第十一条),决定不举行听证会时应当说明理由,并以其他方式为利害关系方提供口头表达意见的机会(第十条)。
3.保障贸易救济调查效率,维护公平贸易秩序。
通过明确、严格的听证会程序和时间要求,保障调查效率。例如,适当调整调查机关决定是否召开听证会、通知听证会具体时间的要求(第七条、第十六条),强化调查机关和听证会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的作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增加对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交材料的格式和时限要求(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等。
4.保持与世贸组织规则的一致性。
《听证会规则》进一步清晰列出世贸组织规则部分规定,与世贸组织规则保持一致。例如,明确利害关系方无必须出席听证会的义务,未出席听证会不损害其通过其他方式向调查机关表达意见并陈述理由的正当权利(第十三条)。
2、通知公告
商务部令2018年第2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听证会规则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18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18-04-04
【实施日期】2018-05-04
《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听证会规则》已经2018年3月14日商务部第11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5月4日起施行。
部长 钟山
2018年4月4日
3、规则全文
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听证会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听证程序,保障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公平、公正,根据《*反倾销条例》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反倾销和反补贴
第二条 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在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调查程序中举行听证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调查机关可以依申请举行听证会,以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供与具有相反利益的当事方见面的机会,以便陈述对立的观点和提出反驳的论据。
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自行决定举行听证会。
第四条 《*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和《*反补贴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方,包括反补贴调查中的出口国(地区)*,均可申请举行听证会。
第五条 利害关系方要求在初裁前举行听证会的,应在立案之日起四个月内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利害关系方要求在初裁后举行听证会的,应在初裁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 听证会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
(二)申请事项;
(三)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第七条 调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利害关系方提交的申请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举行听证会的决定。
第八条 调查机关举行听证会,应当考虑保密的需要和当事人的方便。
第九条 申请书不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没有必要举行听证会、或者举行听证会将严重阻碍调查程序进行的,调查机关可以决定不举行听证会。
第十条 调查机关决定不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书面通知听证会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调查机关决定不举行听证会、但利害关系方有正当理由要求口头表达意见的,调查机关应当以其他方式为其提供口头表达意见的机会。
第十一条 调查机关决定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以适当形式通知各利害关系方,并将通知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该适当形式包括书面通知、网上公布及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 调查机关举行听证会的通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举行听证会的理由;
(二)听证事项;
(三)利害关系方报名参加听证会的时限和方式。
第十三条 利害关系方均有权按照调查机关规定的时限和方式报名参加听证会。任何一方均无必须出席听证会的义务。未出席听证会不损害该利害关系方通过其他方式向调查机关表达意见并陈述理由的正当权利。
第十四条 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在调查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将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名单报送调查机关。
第十五条 报名参加听证会并要求在听证会上发言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在调查机关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发言概要。调查机关应当将发言概要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各利害关系方查阅。
第十六条 调查机关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将举行听证会的方式、时间、地点和听证会议程等事项通知已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
第十七条 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听证会主持人有权提出警告、制止,必要时可责令退场。
第十八条 在听证会上发言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围绕听证事项进行陈述。对超出听证事项范围的,听证会主持人有权制止。
第十九条 利害关系方对主持人的询问应当如实回答。
第二十条 在听证会上发言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按照调查机关要求的时限和方式,就其发言内容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材料。调查机关应当将书面材料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查询。
利害关系方未按照前款规定以书面形式提交的听证会上的口头发言,调查机关可以不予考虑。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使用的工作语言为中文。以其他语言发言的,应当自行配备翻译,发言内容以翻译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8年5月4日起施行。《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3号)、《反补贴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10号)和《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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