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拆借市场
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货币借贷方式进行短期资金融通活动的市场。
中文名:同业拆借市场
实质:银行同业相互拆解
相关概念:银行业;存款储备金利率;市场利率
1、同业拆借市场概况
一是同业拆借市场运作体系基本确立。我国的同业拆借市场根据金融机构的规模和信誉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理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市场成员普遍有较大的规模和实力。第二个层次是非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金融机构,可以与任何一个有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同业拆借交易。
二是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不断增加。从1997年下半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有计划地扩大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到2000年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由最初的17家大商业银行增加到661家金融机构,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城市商业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农村信用社、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拓宽了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资金的渠道,活跃了交易,方便了金融机构间的资金调剂。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对整个金融运作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同业拆借市场
三是同业拆借利率(CHIBOR)已成为金融市场、货币政策乃至全社会经济活动关注的重要指标。随着拆借市场放开,拆借利率越来越真实地反映市场资金的供求状况,成为金融市场最有影响力的一个指标。*银行制定货币政策时要考虑它,投资者买进、卖出有价证券时要考虑它,保险公司确定保费时也要考虑它。
四是同业拆借已成为商业银行短期资金管理的首选方式。商业银行在短期资金短缺或宽松时,首先考虑的是在同业拆借市场上融入或融出资金,改变了以往资金依赖中国人民银行的做法,积极在同业拆借市场运作。
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和商业化经营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加快了商业银行商业化的进程,提高了商业银行资金的营运效益。
2、同业拆借市场的类型
同业拆借市场有多种类型,一般可划分为有形拆借市场和无形拆借市场。有形拆借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交易双方通过专门的中介机构进行交易的拆借市场,无形拆借市场是指交易双方通过电话、电传等方式直接进行交易的市场。
同业拆借交易有多种多样,按照交易方式划分,有信用拆借和抵押拆借;按期限长短分,有隔夜、1天、7天、1个月、4个月等品种。
3、同业拆借市场的作用
同业拆借市场的重要作用在于,它使金融机构在不用保持大量超额准备金的前提下,满足存款支付及汇兑、清算的需要。在现代金融制度体系中,金融机构为了实现较高利润和收益,必然要扩大资产规模,但同时会面临准备金减少、可用资金不足的问题,甚至出现暂时性支付困难。
同业拆借市场
但准备金过多、可用资金闲置过多又使金融机构利润减少,收益降低。金融机构需要在不影响支付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降低准备金水平,以扩大能获取高收益的资产规模,使利润最大化。同业拆借市场使准备金多余的金融机构可以及时拆出资金,保证获得较高收益,准备金不足的金融机构可以及时借入资金保证支付,有利于金融机构实现其经营目标。
同业拆借市场还是*银行实施货币政策,进行金融宏观调控的重要场所。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价格即同业拆借市场利率,是资金市场上短期资金供求状况的反映。*银行根据其利率水平,了解市场资金的松紧状况,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进行金融宏观调控,调节银根松紧和货币供应量,实现货币政策目标。
4、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条件
(一)有专门从事同业拆借交易的人员;
(二)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三)最近二年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处罚;
(四)最近二年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况;
(五)在*境内依法设立;
(六)有健全的同业拆借交易组织机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5、确定同业拆借期限
金融机构应当将同业拆借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风险管理的总体框架之中,并根据同业拆借业务的特点,建立健全同业拆借风险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同业拆借风险管理机构,制定同业拆借风险管理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妥善保存其同业拆借交易的所有交易记录和与交易记录有关的文件、账目、原始凭证、报表、电话录音等资料。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
同业拆借市场
(三)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中资商业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
(四)金融机构拆出资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调整金融机构的拆借资金最长期限。
6、银行间拆借市场的确立
1996年1月,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开始试运行,1996年5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传(1996)35号《关于取消同业拆借利率上限管理的通知》,规定从1996年6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对同业拆借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的直接控制方式,由拆借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情况,自行确定同业拆借利率,这个政策加快了利率改革,强化了利率对市场供求的调节作用。人民币拆借市场的操作是通过询价方式进行,在交易中心设有席位,完全通过电脑直接交易。由于业务操作的规范,全国银行间的拆借业务保持着平衡运行和健康发展。
同业拆借市场
至于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在1997年6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97)245号文中也进行严格规定,要求必须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包括各地融资中心)进行,禁止所有的场外拆借行为;同时规定评判公司拆入资金不得超过1天,拆入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机构实收资本金的80%,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头寸调剂,不得用于证券交易;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如全国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只能由总部在当地(注册地)融资中心从事拆借业务,分支机构不能从事拆借业务,并规定了严格查处违规行为的措施。这项规定主要是控制银行资金流入股市,保持金融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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