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景理
梁景理,男,1954年11月生,毕业武汉钢铁学院压力加工系轧钢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正厅级)。2015年5月26日,其贪污、受贿案在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8年4月11日下午,南宁市中院对广西柳钢集团原董事长梁景理等人受贿等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梁景理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八十五万元。
1、人物履历
梁景理
18岁进入柳钢集团工作,曾任柳州钢铁集团公司中板分厂副厂长、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第一副总经理,董事长,集团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后任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正厅级)。
第九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候补委员。
2、成就荣誉
梁景理从事了大量轧钢、冶金、机械、计算机应用、现代企业管理等领域的研究工作,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优秀产品成果奖15项,广西科技重奖2项,柳州市科技重奖3项。热轧中厚板在线探伤工艺获国家发明专利,中板控冷轧制方法、宽板研制、冷弯试样缓冷等项目属全国首创。
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学术会上,共发表论文49篇,其中29篇获各种优秀论文奖。
获全国冶金劳动模范、广西青年科技奖、广西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柳州市拔尖人才、广西优秀专家,享受国家专家特殊津贴,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十五大代表,柳州市优秀人才贡献奖。
3、人物事件
涉嫌违纪
2013年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发布消息: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梁景理涉嫌严重违纪,自治区纪委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右一:梁景理
经查,梁景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巨额贿赂,贪污公款,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并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监察厅审议并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批准,决定给予梁景理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立案侦查
2014年7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梁景理(正厅级)涉嫌受贿罪、贪污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审查起诉
2014年11月6日,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梁景理(正厅级)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一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已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
2015年5月4,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梁景理(正厅级)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一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梁景理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梁景理,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南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景理利用其担任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以各种名义套取公款,分发给相关人员;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炒股,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开庭审理
2015年5月26日,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梁景理(正厅级)等人贪污、受贿案。梁景理等七名被告人和二家被告单位,被公诉机关以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挪用资金、故意毁坏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单位受贿、对单位行贿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宣判
2018年4月11日下午,南宁市中院对广西柳钢集团原董事长梁景理等人受贿等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梁景理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八十五万元。
南宁市中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景理利用担任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柳钢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指使其儿媳宋某与商人李某在香港成立某集团有限公司,审批通过该公司和柳钢股份公司的焦煤进口合作,由该公司从美国订购焦煤转售给柳钢股份公司,并同意为该公司出具可转让信用证及免收合作保证金,2012年至2013年间,该公司共完成13船转售焦煤业务,获取价差利润10853050.75美元,按照事先约定梁景理通过宋某可获得其中一半利润5426525.38美元。此外,李某还承诺在其一利润中给予15%的好处费给梁景理,经核算该部分钱款为569583.81美元。
梁景理2011年12月以股权溢价为由向柳州某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索取100万元,转入其大哥梁某控制的广西某物资有限公司账户内。
2006年至2010年,梁景理收受钢材销售代理商上海某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陈某给予的“江诗丹顿”手表一块、T46庚申年邮票(整版)一版。经鉴定,涉案邮票市场价格为349800元。
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间,为弥补违规持股的35名柳钢集团*职工的分红损失,梁景理在审核柳钢集团各部门提交的工程奖励、年薪发放名单表时,指使朱传宾、林春英通过虚增奖励或年薪的方式,从柳钢集团套取公款共计563.5万元,并分发给包括朱传宾、林春英在内的35名人员。其中,朱传宾得款14.5万元,林春英得款21万元。
2009年8月,梁景理通过朱传宾擅自使用柳钢集团职工持股会资金,致使持股会到期无法缴纳税费,为此,2010年4月,梁景理未经柳钢集团领导班子同意,指使朱传宾等人从柳钢集团下属集体企业柳州某工贸有限公司挪用公款2000万元,以李朴成借款为名转入李朴成账户后用以缴纳税费。2011年,为应付审计才归还该款。
2010年5月,在梁景理的指使下,朱传宾、林春英、胡兵、李广、段磊将职工持股会及所投资成立的等关联公司未到保管期限的会计资料予以销毁,含会计凭证共27本、会计账簿40本。
南宁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景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梁景理伙同被告人朱传宾、林春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增资金等手段非法侵吞国有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梁景理指使他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梁景理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其近亲属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梁景理伙同朱传宾、林春英、胡兵、李广、段磊等被告人为逃避审计调查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和账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鉴于梁景理有自首、坦白及积极退赃等情节,对梁景理犯贪污罪减轻处罚,对梁景理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从轻处罚。故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梁景理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八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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