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1、刑法条文
第二百零九条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相关案例
车前挡风玻璃上有张名片打个电话就送来假发票
前挡风玻璃上有张名片
2009年6月的一天,衢州某房产公司总经理陈某某开着白色宝马车、带着家人到市区一大型超市购物。他返回车上时,在前挡风玻璃上发现了“代开发票”的名片。
回家后,陈某某拨通了“代开发票”名片上的电话,找到了名片上的“李亚平”,询问“代开发票”是怎么开的。
“李亚平”提出到单位谈业务比较方便。之后,他按照陈某某提供的单位地址找到了陈某某。
一番讨价还价双方成交
双方见面后,陈某某问“李亚平”开票的具体点数是多少,“李亚平”表示为3%,即开10000元的票,他收取300元的费用。
陈某某提出自己的业务量蛮大的,能不能降到1%?
“李亚平”考虑了一会,同意了。
之后,只要陈某某电话联系“李亚平”,对方就会“送货”过来。
据陈某某在*机关陈述:到税务部门去开正规发票要交的税率为7.9左右,按点数说也就是7.9%左右,而在“李亚平”这里开只有1%。为了节省开支,就让“李亚平”代开发票,开始支付李的点数是1%,从2010年开始让“李亚平”把点数降到了3‰。2010年5月开始,“李亚平”将代开发票的业务交给了一个女的,名叫“杨玲”,由她同我联系开票业务。
两名被告人被押上法庭
“李亚平”实乃尤某,是浙江临海市的农民。
据尤某供述,他是从一些小广告上得悉倒卖假发票来钱比较快,所以到衢州干起了这行。从别人那里买来盖有“衢州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的空白假发票,35元-50元一张,同时将“代开发票”的联系名片通过各种方法发出去,有人需要,再双方联系洽谈“业务”。
9月23日,被告人尤某、汪某被押上衢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尤某在衢州市区以分发名片的形式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自2009年6月开始,衢州某房产公司的法人代表陈某某,在明知是假发票的情况下,仍然多次联系尤某替其公司以中介服务费、服务费和销售佣金等名义,开具假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用以做账。截至2010年4月30日,尤某共为该公司开具假发票54份,票面总额达一千多万元,尤某从中非法获利十多万元。2010年5月经尤某介绍,化名为杨玲的被告人汪某给陈某某公司开具假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到案发时已先后开具假发票18份,计票面金额二百多万元,汪某从中非法获利两千余元。2010年10月13日晚,*人员从杭州一宾馆将尤某抓获归案,同年11月24日,汪某在衢州市区被抓获。
-判决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尤某、汪某无视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征管秩序,出售伪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其他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其中,被告人尤某情节严重。两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法庭上能自愿认罪,退出全部非法所得,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此,法院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分别对尤某、汪某作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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