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劾
弹劾,是指由法律或宪法设定的,当享有特别权利(或豁免权)的*高级官员或者法官等有特定的违法行为(如叛国,腐败或与其职业道德不相符的行为等)时,对其进行刑事追诉的一种程序。弹劾判决的效力,一般仅限于免职以及褫夺当事人担任有荣誉、有责任、有薪酬公职的资格。弹劾审判和刑事审判分开,最伟大的意义在于把政治和法律分开。以美国为例:众议院的起诉程序是众议院司法委员会表决通过弹劾总统条款,全体会议进行辩论并表决,如超过1/2的*赞成弹劾,该议案即呈参议院。
1、源起
弹劾
现代司法政治体系中的弹劾始于14世纪的英国,当时是作为根据“群众呼声或舆论”提起刑事诉讼的一种方式。1376年,英国的议会树立了第一批公认的弹劾案例,其中最重要的是与爱德华三世*有密切联系的威廉·拉蒂默男爵第四提起的弹劾案。此后,弹劾的对象通常为王室大臣之类的政治人物。拉蒂默一案标志着弹劾不仅是一种提起刑事诉讼的手段,而且也是审判的一种方式。
2、发展
15世纪中叶以后,弹劾作为一种提起刑事诉讼的手段,曾一度被置弃不用。到了17世纪,议会又重新把它作为解除不得人心,往往又是受到国王保护的宫廷宠臣职务的一种手段。
到18世纪末,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开始认识到,弹劾作为一种政治手段未免过于草率,而对于王室大臣也无需采取一种国王无权阻止的刑事诉讼程序。因此自1806年起,英国就不再使用弹劾诉讼。在美国,弹劾程序用得很少,根据美国宪法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总统、副总统及合众国*之文官,受叛国罪、贿赂罪或其他重罪轻罪之弹劾与定谳时,应受免职处分”。其弹劾的对象是法庭无权审讯的高级官员,如总统、副总统、联邦法官和内阁部长等。军职人员和国会*不适用弹劾的规定。
3、意义
弹劾不是一种刑事审判,而是一种政治审判。弹劾判决的效力,一般仅限于免职以及褫夺当事人担任有荣誉、有责任、有薪酬公职的资格。因此,弹劾案的处理不影响依据法律所必须的刑事审判。但是,刑事审判应在弹劾之后进行。并且,弹劾审判认定无罪的,不能交付刑事审判。
另一方面,行政首长有权赦免或者缓和刑事定罪,但是无权赦免或者缓和弹劾案的定罪。
弹劾审判和刑事审判分开,最伟大的意义在于把政治和法律分开。司法只能通过法律影响政治,而不能承担直接参予政治的职能。这是三权分立制度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
4、美国弹劾制度
弹劾
美国是总统制国家,总统不仅是国家元首,而且实际掌握行政权,拥有巨大的权力。为防止总统违法和滥用权力,需要设计对总统的弹劾程序。在美国,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向选民负责,理应由选民予以弹劾。而宪法规定由参议院审理弹劾案,同时规定由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担任主席。
在制宪时设计这一制度的基本考虑是:
(1)弹劾带有政治性,“其管辖范围属于担任公职人员失职所造成的犯罪,换言之,即对某种群众委托的滥用或背离”,弹劾的结果是免去被认定有罪者的职务,因而,应当由政治性机关行使审讯权。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在国会中参议院代表各州,同时参议院由选举产生,由参议院行使最为恰当。
(2)如果由联邦最高法院担任这一角色,受其司法性质和司法程序所决定,裁决结果可能难以令人信服;弹劾是使被弹劾者失去全国的尊敬、信赖、荣誉和报酬,在被弹劾后,其还要作为平民接受审判,这一审判的结果又可能使其失去生命和财产,一个机构同时拥有这两项巨大的权力,对当事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3)由联邦最高法院所有法官与参议院联合组成弹劾法庭,其弊病与上述相同。而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担任弹劾法庭的主席,既有利于提高司法机关的权威,又有利于弹劾案的审理。
(4)如果另行成立一个能够代表人民的法庭,法官人数将“多到从经济上考虑达到不合理的程度”;财政上的负担将加重,国家的政治机器也将更加复杂。
(5)参考英国和各州的做法,“在大不列颠,提出弹劾属于下院的职责范围,而由上院裁决,若干州宪就是以此为样本的”。
(6)作为立法机关制约行政机关的一种手段。
在弹劾程序中,众议院是作为起诉人的角色,而参议院充当弹劾法庭的角色,行使弹劾案的审判权。众议院的起诉程序是:众议院司法委员会表决通过弹劾总统条款,全体会议进行辩论并表决,如超过1/2的*赞成弹劾,该议案即呈参议院。
参议院的审理程序是:
(1)参议院司法委员会负责收集双方证据,为审理弹劾案做准备;
(2)由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审理过程,100名参*为弹劾法庭的法官,听取控辩双方的辩论和有关证人的证词;
(3)众议院以其司法委员会主席为代表扮演控方的角色,白宫则组成辩护团,审理开始后,双方先各进行1小时的陈述,然后传唤有关证人作证;
(4)在控辩双方盘问证人和辩论结束后,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就弹劾指控按姓氏字母顺序一一点名询问每个参*,后者只能回答“有罪”或者“无罪”。如果有2/3以上的参*,就任何一项指控回答“有罪”,总统即被弹劾,由副总统接任总统,被弹劾者将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公职。如果犯有刑事罪行,在其恢复普通平民身份后由普通法院进行审理。如果被认定为“无罪”,总统可以继续完成其任期。
在历史上,美国国会共进行过16次弹劾。从受到弹劾的对象来看:只有一位总统受到弹劾,那就是1868年对安德鲁·约翰逊总统的弹劾,结果以一票之差未被撤职。至于尼克松,是因水门事件在极可能受到弹劾的情况下而提出辞职的,因而还不能算受到弹劾。其余都是联邦法官和其他文职官员。从弹劾的成功率来看,有7次弹劾成功,占43%,即被撤职、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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