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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肇事罪

科普小知识2022-10-01 08: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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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主要是指致多人伤亡的;或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的等。

1、定义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刑法条文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1993.10.11法发

一、怎样理解《铁路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一)本款规定所称的“危险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放射。毒害、腐蚀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其具体范围,按国务院及

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认定。

(二)本款规定所称的“重大事故”,是指因非法携带上述危险品而发生爆炸、燃烧、泄漏事件,致人重伤一人以上;致人轻伤三人以上;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暂时中断铁路行车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人实施本款规定的犯罪,致人死亡或者其它特别严重后果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从重处罚。

4、典型案例

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3年1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汉族,初中文化,华容某烟花鞭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15年3月3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

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立斌、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与毛某、曹某乙、石某甲四人共同出资于2008年9月19日注册成立华容县恒兴烟花鞭炮有限公司,经营期限至2028年9月18日止,被告人张某甲为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100万元。2013年负责采购的股东毛某违反烟花爆竹管理的规定从外地采购“哪吒闹海”、“七匹狼”、“雷王”等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烟花爆竹,并非法将这些烟花爆竹与其他正规产品一起存储在其公司位于华容县万庾镇唐家村四组的仓库内,被告人张某甲发现后未进行妥善处置。2015年2月25日9时许,袁某乙、孙某、毛某等人在仓库搬货时,不慎将堆放在高处的“七匹狼”弄落在地板上引发爆炸,造成孙某、毛某二人当场死亡、袁某乙受伤、二栋仓库及周边多户民房受损的严重后果。

经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七匹狼”为国家禁止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哪吒闹海”、“雷王”(加大)销售包装标识、药量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被告人张某甲在事故发生后,*机关立案侦查前,主动到*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及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石某甲、张某乙、刘缇员、石某乙、袁某甲、曹某甲、何某、詹某、王某、揭西和、鲁某、张某丙,曹某乙、袁某乙的证言,检验报告、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及照片,辨认笔录,特种行业操作许可证,消防登记及消防检查记录,实物入库单,华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事故赔偿协议书及收据,谅解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身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违反烟花爆竹物品管理规定,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在事故发生后,*机关立案侦查前,主动到*机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及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