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广明
刘广明,男,瑶族,1952年12月生,湖南汝城县人,1972年6月参加工作,1975年1月加入中国*,大专文化。曾任郴州市政协党组书记。2017年10月,因严重违纪湖南省纪委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按正处级重新确定退休待遇。
1、人物履历
1969.02—1971.04汝城县井坡公社小学教师(参加工作时间按政策认定为1970年6月);
1971.04—1972.07耒阳师范学生;
1972.07—1975.05耒阳师范政工科干事;
1975.05—1983.09郴州地委组织部组织科干事,副科长;
1983.09—1985.07郴州师专干修科中文专业学生;
1985.07—1985.12郴州地委副处级组织员、组织部办公室主任;
1985.12—1989.12桂阳县委副书记;
1989.12—1992.06安仁县委书记;
1992.06—1993.01永兴县委书记;
1993.01—1995.05永兴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1995.05—1997.04郴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永兴县委书记(其间:1994.07—1996.07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在职硕士研究生课程班毕业);
1997.04—2000.05郴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苏仙区委书记;
2000.05—2005.04郴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其间:2002.05—2002.12挂职锻炼任国家广电总局总编室副主任);
2005.04—2011.12郴州市政协党组书记、市政协主席
2、人物事件
2017年10月,经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纪委对郴州市政协原主席刘广明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刘广明在担任郴州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期间,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收受礼金。
刘广明身为党员领导*,纪律意识淡薄,严重违*的纪律,但在组织审查期间,均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问题,主动上交违纪所得。考虑到刘广明认错、改错、悔错的态度,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湖南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湖南省委常委会议批准,决定给予刘广明同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按正处级重新确定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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