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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科普小知识2022-10-02 14:5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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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海洋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八部门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银行、证券、保险、多元化融资等领域的支持重点和方向,推动海洋经济向质量效益型转变。

1、主要内容

2018年1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海洋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八部门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银行、证券、保险、多元化融资等领域的支持重点和方向,推动海洋经济向质量效益型转变。


海洋经济

在银行信贷方面,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海洋经济金融服务事业部、金融服务中心或特色专营机构,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结合海洋经济特点,加大涉海抵质押贷款业务创新推广,对于海洋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产业链企业、渔民等不同主体,给予针对性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优化信贷投向和结构,支持海洋经济一、二、三产业重点领域加快发展;明确加强涉海企业环境和社会风险审查,坚持“环保一票否决制”。

在股权、债券方面,引导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涉海企业,积极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获得金融支持。

在保险方面,强调规范发展各类互助保险,探索巨灾保险和再保险机制,加快发展航运险、滨海旅游险、环境责任险等,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范围;鼓励保险资金通过专业资产管理机构、海洋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加大投资力度。

在多元化融资方面,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推动航运金融发展,加快*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贷联动等模式在海洋领域的规范推广;积极发挥各类基金对于海洋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

《意见》提出,要健全投融资服务体系,搭建海洋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优质项目数据库,建立健全以互联网为基础、全国集中统一的海洋产权抵质押登记制度,建立统一的涉海产权评估标准。加大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支持力度,探索以金融支持蓝色经济发展为主题的金融改革创新。鼓励海洋经济重点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统计监测和效果评估。

2、政策解读

国家海洋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宏接受对《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的专访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和“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战略部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海洋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8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是落实国家加快发展海洋经济和加强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等系列重大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国家首个金融支持和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综合性、纲领性文件,其发布实施,对于增强金融服务海洋领域实体经济能力、推动海洋经济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并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海洋经济

增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能力对海洋强国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发达的海洋经济是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支撑。改革开放近40年来,我国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形成了大进大出、两头在海的经济格局,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这种高度依赖海洋的开放型经济形态还将长期存在并不断深化。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是党的十九大做出的战略部署,发展海洋经济是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任务,海洋经济的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开发、利用、管控海洋能力的重要标准。

其次,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是壮大海洋经济的重要保障。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实体经济的血脉,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是新时代建设现代经济体系的有力保障。“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战略任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也强调“金融要把为实体经济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海洋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强金融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能力是创新引领率先实现东部地区优化发展,着力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海洋经济*,不断增强我国海洋经济竞争力的重要保障,也是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举措。

第三,创新的金融服务方式是海洋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引擎。海洋领域具有海洋新能源、海水利用、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海洋工程装备等一大批战略新兴产业,是海洋经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的核心和重点,同时海洋渔业、海洋油气业、海洋交通运输业等传统产业也面临着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迫切需求,海洋旅游业等服务业亟待提高发展质量和层次,这些产业具有资金投入高、风险高、回收期长和专业性、技术性强等特点,需要持续、稳定、高效、精准的金融支持。总体来看,目前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仍存在市场基础较为薄弱、*机制不够完善、风险分担还不健全、融资渠道相对有限、专业化程度有待提升、海洋产业信息不畅等问题。因此,迫切需要改进和加强金融服务,加快推动海洋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促进我国海洋产业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加快建设现代海洋产业体系。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支持领域

《意见》涵盖了银行信贷、股权债券、保险保障、多元化融资渠道、投融资服务体系和政策保障等六个方面,提出了各个金融领域支持的重点和方式,开展试点示范、搭建公共服务平台等任务,基本构建了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政策体系。

《意见》对海洋传统产业、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均有涉及,并以分业施策为原则,提出了一些重点支持的领域。例如,在银行信贷服务方面,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优化信贷投向和结构,加大对规模化、标准化深远海养殖及远洋渔业龙头企业、水产品精深加工和流通企业的信贷支持。坚持有扶有控,重点支持列入“白名单”并有核心竞争力的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企业。加快推动海洋生物医药、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海洋新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电子信息服务等新兴产业培育发展。积极开发适合滨海旅游、海洋交通运输业、港口物流园区等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

三、《意见》提出拓宽融资渠道的政策措施

涉海企业资金获得和利用渠道相对有限,海洋领域投入资金分布不均衡是目前海洋经济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针对这个问题,《意见》提出以下措施:

一是银行信贷方面,设立专业的海洋金融服务机构。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海洋经济金融服务事业部,依法合规组建海洋渔业、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航运、港口物流、海洋科技等金融服务中心或特色专营机构。创新海洋特色金融产品和业务,精准施策。开展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积极稳妥推动在建船舶、远洋船舶抵押贷款,推广渔船抵押贷款。发展出口退税托管账户、水产品仓单及码头、船坞、船台等涉海资产抵(质)押贷款业务。鼓励采取银团贷款、组合贷款、联合授信等模式,支持海洋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对协作紧密的海洋产业核心企业和配套中小企业,积极开展产业链融资。积极稳妥推广渔民“自助可循环”授信模式。

二是鼓励涉海企业发展股权、债券融资。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成熟涉海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融资。探索建立海洋部门与证券监管部门的项目信息合作机制,加强中小涉海企业的培育、筛选和储备。支持成熟期优质涉海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鼓励中小涉海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涉海企业发行“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对运作成熟、现金流稳定的海洋项目,探索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加大绿色债券的推广运用。

三是有效利用其他多元化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海洋工程装备企业、大型船舶企业通过控股、参股等方式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支持涉海企业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进行跨境融资。推动航运金融发展,创新涉海套期保值金融工具。加快在海洋经济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渔港建设、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等领域规范推广PPP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运用投贷联动模式支持涉海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引入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壮大“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积极发挥基金会在支持海洋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

四、《意见》提出的风险保障措施

海洋产业秉持向海而生、开放发展特色的同时,也面临着自然灾害风险、政策风险、信用风险、汇率风险等诸多风险,目前海洋政策性保险有待健全,大多海洋商业保险仍在起步发展,互助保险的覆盖面需要提升。海洋领域风险保障金融工具和产品缺失,制约资金向海洋经济产业的投入。针对这个问题,《意见》中关于保险服务和保障方面,提出:

一是海洋渔业保险方面,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海洋渔业保险给予补贴;规范发展渔船、渔工等渔业互助保险,积极探索将海水养殖等纳入互保范畴。

二是海洋特色保险产品方面,探索建立海洋巨灾保险和再保险机制。加快发展航运保险、滨海旅游特色保险、海洋环境责任险、涉海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等。推广短期贸易险、海外投资保险,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在海洋领域的覆盖范围。

三是保险投资方面,鼓励保险公司设立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加大对海洋产业的投资。鼓励保险资金投资设立海洋产业投资基金。鼓励中国保险投资基金加大对海洋领域重大项目和工程的投入。

五、《意见》发布后的落实措施

《意见》的贯彻落实,需要各有关方面共同努力,要充分认识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重要意义,保障和服务海洋经济的健康发展。《意见》发布后,国家海洋局将与人民银行和各有关部门一道,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和分工协作,加强金融、产业等政策协调配合;指导沿海地区有关机构和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具体措施,协调做好《意见》的贯彻实施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是加强*、企业、金融机构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建设海洋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进一步破解金融业与海洋领域对接时信息不对称、产品不匹配等问题;整合*、企业、金融机构三方资源,建立优质项目数据库,鼓励金融机构积极采选入库并获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优质项目;建立健全以互联网为基础,全国集中统一的海洋产权抵质押登记制度,为涉海企业获得金融支持创造有利条件。

三是加大对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的支持力度,探索创建以金融支持蓝色经济发展为主题的金融改革创新,集中优势资源先行先试。

3、政策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海洋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和“十三五”规划“拓展蓝色经济空间”、“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立足服务实体经济,统筹优化金融资源,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推动海洋经济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现提出如下意见:


海洋经济

一、银行信贷服务方面

(一)在符合监管政策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海洋经济金融服务事业部,依法合规组建海洋渔业、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航运、港口、物流、海洋科技等金融服务中心或特色专营机构,在业务权限、人员配置、财务资源等方面给予适度倾斜。有序推动民营银行常态化发展,提升对海洋经济重点地区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能力。

(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开展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积极稳妥推动在建船舶、远洋船舶抵押贷款,推广渔船抵押贷款。发展出口退税托管账户、水产品仓单及码头、船坞、船台等涉海资产抵质押贷款业务。

(三)鼓励采取银团贷款、组合贷款、联合授信等模式,支持海洋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对协作紧密的海洋产业核心企业和配套中小企业,积极开展产业链融资。积极稳妥推广渔民“自助可循环”授信模式。

(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优化信贷投向和结构。加大对规模化、标准化深远海养殖及远洋渔业企业、水产品精深加工和冷链物流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坚持有扶有控,重点支持列入“白名单”并有核心竞争力的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企业。加快推动海洋生物医药、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海洋新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电子信息服务等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促进海洋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开发适合滨海旅游、海洋交通运输业、港口物流园区等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涉海企业第一还款来源作为信贷审批的主要依据。加强押品管理,合理确定抵质押率,确保押品登记的有效性,强化贷后管理和检查,切实防控化解海洋领域信贷风险。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涉海企业环境和社会风险审查,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和流程,坚持执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加强涉海企业在环保等方面实质合规的审查。对涉及重大环境社会风险的授信,依法依规披露相关信息。

二、股权、债券融资方面

(七)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成熟涉海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探索建立海洋部门与证券监管部门的项目信息合作机制,加强中小涉海企业的培育、筛选和储备。

(八)支持成熟期优质涉海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鼓励中小涉海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涉海企业发行“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对运作成熟、现金流稳定的海洋项目,探索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加大绿色债券的推广运用。

三、保险服务和保障方面

(九)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海洋渔业保险给予补贴。规范发展渔船、渔工等渔业互助保险,积极探索将海水养殖等纳入互保范畴。探索建立海洋巨灾保险和再保险机制。加快发展航运保险、滨海旅游特色保险、海洋环境责任险、涉海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等。推广短期贸易险、海外投资保险,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在海洋领域的覆盖范围。

(十)鼓励保险公司设立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加大对海洋产业的投资。鼓励保险资金投资设立海洋产业投资基金。鼓励中国保险投资基金加大对海洋领域重大项目和工程的投入。

四、多元化融资渠道方面

(十一)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海洋工程装备企业、大型船舶企业依法依规按程序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

(十二)支持涉海企业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进行跨境融资。推动航运金融发展,创新涉海套期保值金融工具。

(十三)加快在海洋经济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渔港建设、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等领域规范推广*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运用投贷联动模式支持涉海科技型中小企业。

(十四)积极引入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壮大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积极发挥基金会在支持海洋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

五、投融资服务体系方面

(十五)加强*、企业、金融机构信息共享,搭建海洋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优质项目数据库,鼓励金融机构积极采选入库并获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优质项目。

(十六)建立健全以互联网为基础、全国集中统一的海洋产权抵质押登记制度。建立统一的涉海产权评估标准。规范海洋产权挂牌交易行为。

六、政策保障方面

(十七)加大信贷政策落实力度,指导金融机构改进完善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海洋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风险定价能力,增强海洋经济企业贷款利率弹性。

(十八)加大对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的支持力度,从中选择海洋经济发展成熟、金融服务基础较好的区域,探索以金融支持蓝色经济发展为主题的金融改革创新,集中优势资源先行先试。鼓励*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按规定开展海洋产业相关业务。

(十九)加强金融、产业等政策协调配合。鼓励海洋经济重点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统计监测和效果评估。

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海洋、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部门,将本意见联合转发至辖区相关机构,并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对海洋经济金融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本地区金融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协调做好本意见的贯彻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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