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力平价
购买力平价(PurchasingPowerParity,简称PPP)在经济学上,是一种根据各国不同的价格水平计算出来的货币之间的等值系数,以对各国的国内生产总值进行合理比较。购买力平价理论最早是由20世纪初瑞典经济学家古斯塔夫·卡塞尔提出的。简单地说,购买力平价是国家间综合价格之比,即两种或多种货币在不同国家购买相同数量和质量的商品和服务时的价格比率,用来衡量对比国之间价格水平的差异。
1、含义
购买力平价
购买力平价是指两种货币之间汇率决定于它们单位货币购买力之间的比例。
购买力平价,也就是平常所说的购买力水平。
作用介绍
购买力平价汇率对于比较不同国家之间的生活水平。现行的货币汇率对于比较各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会产生误导。例如,如果墨西哥比索相对于美元贬值一半,那么以美元为单位的国内生产总值也将减半。可是,这并不表明墨西哥人变穷了。如果以比索为单位的收入和价格水平保持不变,而且进口货物在对墨西哥人的生活水平并不重要(因为这样进口货物的价格将会翻倍),那么货币贬值并不会带来墨西哥人的生活质量的恶化。如果采用购买力平价就可以避免这个问题。
一个测量购买力平价的简单而幽默的例子就是巨无霸指数。这个指标由于《经济学人》杂志的使用而闻名于世。《经济学人》杂志将麦当劳的在各国的分店中卖的巨无霸汉堡包的价格进行了比较。如果一个巨无霸在美国的价格是4美元,而在英国是3英镑,那么美元与英镑的购买力平价汇率就是3英镑=4美元。假如在这个例子中美元和英镑的汇率是4比3。
基本思想
购买力平价
一价定律
1、一价定律的前提
位于不同地区的该商品同质;该商品的价格能够灵活调整,不存在价格粘性;
2、一价定律的结论
一国内部商品可分成两类:一类区域间价格差异可以通过套利活动消除,为可贸易商品;一类由于商品本身性质不可移动或套利活动交易成本太高,区域间价格差异不能通过套利活动消除,为不可贸易商品。如果不考虑交易成本等因素,则同种可贸易商品在各地的价格都是一致的。可贸易商品在不同地区的价格之间存在的这种关系称为“一价定律”。
3、开放经济下的一价定律
开放条件下,可贸易商品在不同国家的价格比较必须折算成统一的货币;进行套利活动时,除商品买卖外,还同时产生了外汇市场上相应的交易活动;跨国套利活动存在许多特殊障碍,如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如果不考虑交易成本因素,开放经济下的一价定律是指:以同一种货币衡量的不同国家的某种可贸易商品的价格应该是一致的:Pi=ePi*
绝对购买力平价说
1、前提
对于任何一种可贸易商品,一价定律成立;在两国物价指数的编制中,各种可贸易商品所占的权重相等。
2、基本形式
两国可贸易商品构成的物价水平之间的关系:P=eP*
变形后:e=P/P*
3、含义
意味着汇率取决于不同货币衡量的可贸易商品的价格水平之比,即取决于不同货币对可贸易商品的购买力之比。现代分析中,有学者认为一国的不可贸易商品与可贸易商品之间存在着种种联系,从而一价定律对不可贸易商品也成立。
相对购买力平价说
1、假定的放松交易成本存在;
各国一般价格水平的计算中商品及其相应的权重存在差异,因此,各国一般价格水平以同一种货币计算时并不完全相等,而是存在一定的较为稳定的偏差;
2、一般形式
对上式求导,推出变动率的关系,
3、其他形式
S(t+1)=s(t)(1)
=/s(t)(2)
将(1)代入(2)推出
=(π-π*)/(1+π*)
=π-π*
理论检验
对购买力平价理论的检验
购买力平价一般并不能得到实证检验的支持。原因大致是:购买力平价在计量检验中存在技术上的困难:
1、物价指数的选择不同,可以导致不同的购买力平价,而采用何种指数最恰当尚存争议;
2、商品分类上的主观性可以扭曲购买力平价,不同的国家很难在商品分类上做到一致和可操作;
3、计算相对购买力平价时,很难准确选择一个汇率达到或基本达到均衡的基期年。
短期看,汇率会因为各种原因暂时偏离购买力平价,如价格粘性,资本与金融账户交易;长期看,实际经济因素的变动会使名义汇率与购买力平价产生永久性分离,如生产率的变动,消费偏好的变动,自然资源的发现,贸易管制等。
实证研究的一般结论是:
(1)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实行浮动汇率制以来,实际汇率与名义汇率保持着高度的相关性,实际汇率变动幅度很大;
(2)一般只有在高通货膨胀时期(如20世纪20年代),PPP才能较好成立;
(3)在短期,高于或低于正常的PPP的偏差经常发生,并且偏离幅度很大;
(4)在长期,没有明显的迹象表明PPP成立;
(5)现实是汇率变动幅度远远超过价格变动幅度。
分析评价
对购买力平价理论的分析和评价
购买力平价的理论基础是货币数量说:货币供应量决定单位货币的购买力,货币购买力的倒数是物价水平,因此PPP认为,货币数量决定货币购买力和物价水平,从而决定汇率。PPP是从货币层面因素分析汇率问题的代表。
购买力平价是最有影响力的汇率理论。这是因为:1、它是从货币的基本功能(具有购买力)角度分析货币的交换问题,符合逻辑,易于理解,表达形式最为简单,对汇率决定这样一个复杂问题给出了最简洁的描述;2、购买力平价所涉及的一系列问题都是汇率决定中非常基本的问题,处于汇率理论的核心位置;3、购买力平价被普遍作为汇率的长期均衡标准而被应用于其他汇率理论的分析中。
许多经济学家认为,PPP并不是一个完整的汇率决定理论,并没有阐述清楚汇率和价格水平之间的因果关系。
存在缺陷
购买力平价说存在的缺陷
1、忽略了国际资本流动对汇率的影响。尽管购买力平价理论在揭示汇率长期变动的根本原因和趋势上有其不可替代的优势,但在中短期内,国际资本流动对汇率的影响越来越大;
2、购买力平价忽视了非贸易品因素,也忽视了贸易成本和贸易壁垒对国际商品套购的制约;
3、计算购买力平价的诸多技术性困难使其具体应用受到了限制。
2、实际应用
购买力平价汇率对于比较不同国家之间的生活水平有很大作用。现行的货币汇率对于比较各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将会产生误导。
假如在这个例子中美元和英镑的汇率是1比1,那么根据购买力平价理论,以后的真实汇率将会向购买力平价汇率靠拢。
3、理论批评
简介
批评者认为,假定所有国家的商品价格相等是错误的。不同国家的人对于同一种商品的估价是不同的。例如一种在甲国是奢侈品的商品,在另一个国家可能只是一般日用品。而购买力平价不管这种情况。
汇率表示你的该国货币刻在另一个国家的购买力,而购买力平价汇率跟你能在另一国购买多少东西无关。
存在缺陷
第一,从理论基础上看,购买力平价说的基础是货币数量论,卡塞尔认为两国纸币的交换,决定于纸币购买力,因为人们是根据纸币的购买力来评价纸币的价值的,这实际上是本末倒置。事实上,纸币代表的价值不取决于纸币购买力,相反,纸币的购买力取决于纸币代表的价值。
第二,它假设所有商品都是贸易商品,忽视了非贸易商品的存在。
第三,它还忽视了贸易成本和贸易壁垒。
第四,它过分强调了物价对汇率的影响,汇率的变化也可以影响物价。
第五,它忽视了国际资本流动对汇率所产生的冲击。
第六,它只是一种静态或比较静态的分析,没有对物价如何影响汇率的传导机制进行具体分析。
4、平价方法
依据原则
购买力平价方法要求对比国收集两个方面统计数据:一是居民消费、*消费、固定资本形成总额、新增库存、净出口等GDP基本支出分类数据,大约150~200项。二是在每一基本支出分类下若干个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数据,具体为居民消费品和服务、机械设备品、建筑品价格以及*公务员职务工资等资料。并且,要求提供的统计数据应遵循如下几个原则:
1、价格数据与GDP支出数据的一致性原则
购买力平价作为GDP国际比较的同度量因素,价格必须与GDP各个支出构成的估价保持一致,特别是应与房租、医疗卫生、教育等一些非市场服务支出项目的估价相一致。这样通过价格比较而取得的购买力平价,能完全消除价格因素的影响,真正反映其实际物量。否则,通过购买力平价转换后的国内生产总值数量比较仍受部分价格因素影响,会高估或低估实际GDP的规模和水平。
2、可比性原则
它是指各国选择的代表规格品数量和质量在不同国家之间的差别不应太大,在包括数量、范围、材料、设计、销售条件等一些重要的特征方面应是可比的,否则,计算的价格比率则毫无意义。
3、相同代表性原则
它是指所选择的规格品对各个国家具有相同的代表性。不符合相同代表性原则的规格品价格比较可能会造成价格比率的偏差。因为通常代表性规格品的价格要低于无代表性规格品,如某种规格品对A国有代表性,对B国无代表性,那么比较结果对于B国来说价格水平被高估,而物量则被低估;对于A国来说则出现相反的情况。因此,要求对比国家尽量收集该国代表性商品和服务价格数据。
方法步骤
在取得符合上述原则的统计数据基础上,计算购买力平价系数。其具体方法可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计算对比国之间每一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比率。
第二步,计算对比国之间每一基本支出分类下的价格比率,即基本平价。它是基本分类下各个商品或服务价格比率的几何平均数。在多边比较中,主要采用EKS法和CPD法。
在计算基本平价时,需要对*消费和房租支出分类进行特殊处理。对于*消费支出来说,它们作为非市场服务,不同于其他商品和服务,它不是按市场价格提供的。由于各国所实行的福利制度和相关价格补贴制度差异较大,其销售价格不能直接比较。通常采用投入价格法,即将*消费支出分为雇员报酬、中间消耗、固定资本消耗等几个部分,其中中间消耗、固定资本消耗的基本平价直接取自于居民消费支出和固定资本形成总额的购买力平价,雇员报酬通过*公务员职务工资的比较来取得该分类项目下的基本平价。
对房租类,在OECD成员国内部采用市场房租进行直接比较,而在不同经济*国家之间,主要是指在进行东、西欧国家之间房租比较时,由于实行不同的房租制度,它们之间也不能直接比较。一般采用数量法进行间接比较,其具体方法是:首先收集各种类型住宅的数量指标以及反映住宅设施状况的质量指标,然后进行综合比较,取得房租数量和质量的比较系数,作为房租类的购买力平价。
第三步,计算对比国之间基本支出分类以上的综合购买力平价。它是以GDP基本支出分类的比重为权数,运用拉氏、帕氏、费暄指数公式,对基本平价进行加权平均而取得。
在理论上,作为GDP国际比较的货币转换因子,购买力平价应符合特征性、无偏性、传递性、结构一致性、因子互换性等基本要求。在国际比较中,常用的购买力平价汇总方法主要有:EKS法、GK法和CPD法。实际上,任何一种指数汇总公式不可能满足上述每一个基本要求,它们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某些缺陷。
通常,各国每隔5年或3年开展一次购买力平价的调查,中间年份则通过对比国之间GDP缩减指数推算而来。
国际上认为,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大,经济*、消费结构千差万别,购买力平价方法在实际应用中有一定的局限性,如实际调查相当繁杂,数据准确性难以把握,测算误差较大,参加的国家不完整,数据缺乏及时性和连续性,实施成本较高,等等。
试点调查
购买力平价
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购买力平价基本理论方法和实际操作过程,按新的方法测算中国GDP实际规模,根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自1993年以来,国家统计局组织有关试点城市,先后三次开展了国际比较项目试点调查:
一是1993年中国以部分地区、双边比较方式参加联合国亚太地区第六阶段国际比较项目,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开展了试点调查,进行上海与日本、广东与香港地区试验性双边比较。
二是1996年在联合国亚太地区第六阶段国际比较项目的调查框架下,组织北京、上海、重庆、广州、武汉、哈尔滨、西安七个城市开展试点调查,与香港地区进行双边比较的内部测算工作。
三是1999年参加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1999年一轮国际比较项目的试验性合作研究活动,在上述七个城市进行了试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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