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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7号

科普小知识2022-10-02 23: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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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7号》,明确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和监管政策。放开了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明确了准入规则和监管要求。

1、主要内容

2018年3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7号》,明确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和监管政策。《公告》放开了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明确了准入规则和监管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

央行表示,近年来,改革开放一直是我国支付服务市场发展的主基调。通过业务及技术革新顺应消费转型升级趋势,非银行支付机构满足了社会公众多样化的支付需求,在小额零售支付服务领域发挥了重要补充作用。国内一些大型支付机构已经“走出去”面向全球客户提供支付服务。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外资机构表示希望进入我国支付服务市场。

《公告》规定*机构拟为*境内主体的境内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应当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民待遇”,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规定的条件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同时,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当在*境内拥有安全、规范、能够独立完成支付业务处理的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央行称,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在*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金融信息的存储、处理和分析应当在境内进行。为处理跨境业务必须向*传输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要求*主体履行相应的信息保密义务,并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

此外,在监管方面,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日常运营、风险管理、资金处理、备付金交存、应急安排等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管要求。

2、文件解读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准入和监管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日前,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公告》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放开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有何考虑?对支付行业将带来哪些影响?


中国人民银行

改革开放一直是我国支付服务市场发展的主基调。自2010年建立支付业务许可制度以来,我国支付服务市场快速发展。通过业务及技术革新顺应消费转型升级趋势,支付机构满足了社会公众多样化的支付需求,业务持续快速增长,在小额零售支付服务领域发挥了重要补充作用。2013年至2017年,支付机构处理的业务量从371亿笔增长到3193亿笔,金额从18万亿元增长到169万亿元,年复合增长率分别达到71%和75%。一些大型支付机构已经“走出去”面向全球客户提供支付服务。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外资机构表示希望进入我国支付服务市场。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扩大金融对外开放,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了本公告,明确了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准入条件和监管政策。

放开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通过对内资、外资同等对待的方式,实现统一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有助于培育创新驱动的竞争新优势,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营造支付产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支付机构的服务水平;有利于加快中国支付服务市场的改革开放和创新转型,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二、在准入和监管方面有哪些基本原则?

一是鼓励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开放。《公告》明确了外资和内资支付机构须遵守相同规定,实现统一的准入标准与监管要求,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不断扩大金融对外开放。

二是防范风险、保障信息安全。《公告》要求外商投资支付机构遵守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支付业务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防范业务风险,维护经济社会的稳定运行。

三是合理引导,坚持规范发展。《公告》要求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日常运营、风险管理、资金处理、备付金交存等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的监管要求,并引导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运营管理持续合规,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外资机构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应具备哪些条件?

《公告》规定*机构拟为*境内主体的境内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及准入条件,享受“国民待遇”,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规定的条件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

(1)商业存在。*机构应当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申请支付业务许可的主体。

(2)支付业务设施。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当在境内拥有安全、规范、能够独立完成支付业务处理的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

(3)信息存储要求。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遵守*法律,在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金融信息应在境内存储。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商投资支付机构还应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规定的资本实力、主要出资人、反洗钱措施等要求。

四、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监管思路是什么?

人民银行将继续坚持“规范创新与促进发展并重,强化安全与提升效率并重,加强监管与提升服务并重”的监管导向,将《公告》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有机结合,共同构成内资、外资支付机构的监管框架,实现内资外资支付机构准入条件和监管政策的统一。

根据《公告》要求,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在公司治理、日常运营、风险管理、资金处理、备付金交存等方面应当持续符合人民银行的监管要求。

3、通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7号

为推动形成支付服务市场全面开放新格局,经国务院批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现将外商投资支付机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机构拟为*境内主体的境内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应当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二、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当在*境内拥有安全、规范、能够独立完成支付业务处理的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

三、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在*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金融信息的存储、处理和分析应当在境内进行。为处理跨境业务必须向*传输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要求*主体履行相应的信息保密义务,并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

四、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日常运营、风险管理、资金处理、备付金交存、应急安排等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管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

201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