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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缴资本

科普小知识2022-10-03 09:5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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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缴资本又称实收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公司实际收到的股东的出资总额。它是公司现实拥有的资本。由于股东认购股份以后,可能一次全部缴清,也可能在一定期限内分期缴纳。故而实缴资本可能等于或小于注册资本。

中文名:实缴资本

英文名:Paidincapital

实质:公司注册实际缴纳资本

相关概念:公司注册;企业登记;应收资本;登记资本

1、实缴资本的内涵

实缴资本又称实收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公司实际收到的股东的出资总额。它是公司现实拥有的资本。由于股东认购股份以后,可能一次全部缴清,也可能在一定期限内分期缴纳。故而实缴资本可能等于或小于注册资本。


实缴资本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公司资本采纳了一定程度上的授权资本制,即允许公司成立时股东只实际缴付一定比例的认缴资本,其余认缴的资本在公司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缴清即可。所以,公司的注册资本等于公司成立时全体股东的认缴资本总额,但公司成立时的实缴资本可能小于注册资本。

2、实缴成本的程序

开办企业,必须依法筹集最低限度的资本金即注册资本。但是投资者的资本金,往往允许分次缴付,因此在核算上就有必要设置"实收资本"科目,来反映实际收入的资本金。

投资者在缴清资本金后,企业的实收资本应与注册资本相一致。又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金,不一定都能作为资本金,如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交付的出资额大于按合同、协议所规定的出资比例计算的部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在股票溢价发行时超过股票面值的溢价,都只能列作资本公积金,不能作为资本金记入"实收资本"科目。


实缴资本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可将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转为资本金。在将公积金转为资本金时,可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为资本金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企业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时,应记入"银行存款"等科目的借方和"实收资本"科目的贷方。将公积金转为资本金时,应记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的借方和"实收资本"科目的贷方。"实收资本"科目应按投资者设置明细帐。

3、实缴资本的形式

以人民币现金投资,应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时间和金额确定入账。

以外币投资,应将外币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入账。

有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协议约定汇率折算;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算。

实物(固定资产、材料物资):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账。

无形资产:一般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账。

4、与注册资本区别

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的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额,也叫法定资本。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的概念有很大差异。

注册资金所反映的是企业经营管理权;注册资本则反映的是公司法人财产权,所有的股东投入的资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财产权。注册资金是企业实有资产的总和,注册资本是出资人实缴的出资额的总和。注册资金随实有资金的增减而增减,即当企业实有资金比注册资金增加或减少20%以上时,要进行变更登记。而注册资本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增减。

实收资本帐面上等于注册资本,可以是钱,物,可以是债权,技术等无形资产,在经评估后按估价计入实收资本,产生的费用支出,计入资本公积,它是对各股东所占份额的确认,在各股东所占比例确定时,股东多投入的部分不能计入实收资本,应计"资本公积‘,实收资本,在股份公司应叫股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现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5、实缴资本的确认

企业应按照企业章程、合同、协议或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收到的货币、实物及无形资产来确认投入资本。设立公司必须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

(1)对于以货币投资的,主要根据收款凭证加以确认与验证。对于外方投资者的外汇投资,应取得利润来源地外汇管理局的证明。


实缴资本

(2)对于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材料物资等实物资产作价出资的,应以各项有关凭证为依据进行确认,并应进行实物清点、实地勘察以核实有关投资。房屋建筑物应具备产权证明。

(3)对于以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应以各项有关凭证及文件资料作为确认与验证的依据。外方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与专有技术,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

6、新公司法规定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从这一条款可以明确公司设立时应当符合股东认缴出资的条件,但股东在认缴出资时,存在哪些风险呢?

律师分析认为,新《公司法》修订后,在第二十六条中删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公司设立时股东无须实际缴纳出资,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但这一调整并未免除股东实缴出资的义务,在实践中我们也遇到个别顾问单位的咨询,大家错误的理解,认为新《公司法》既然取消了首次出资的限制,那么理所当然,认缴就是不用实际出资,所以在公司设立时将出资认缴的额度定的很高,但没有意识到在公司经营困难时,无法清偿债务,股东需要承担在认缴范围内的债务清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缴资本

所以新《公司法》虽然取消了首次出资的限制,但并不没有免除出资人未实际出资的法律义务,根据旧《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新《公司法》保留了这一规定,由此进一步明确,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义务并没有免除,所以律师最后建议,在公司设立时关于注册资本的额度,一定要根据公司设立后的产品定位、市场环境、经营规模等多种因素科学合理的确定,避免对出资的法律风险缺乏充分的认识,在公司经营出现困境时过度举债,导致股东陷入债权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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