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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管理

科普小知识2022-10-05 13:5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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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管理是相关国家机关对版权秩序进行的管理。

中文名:版权管理

相关概念:知识产权;所有权;著作权

1、版权管理2015工作要点

 近日,版权管理2015年工作计划要点发布,该要点包括提升版权工作法治水平、做好版权执法监管工作、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促进版权产业发展、提升版权服务与管理能力、加大版权宣传培训力度及提高版权涉外应对水平等7方面27条具体措施。  该要点提出,将研究制定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协助推进《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研究修改《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5”专项行动,推进国家版权监管平台建设,将APP版权问题等纳入监管范围;以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为重点,深入推进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完善企业软件正版化信息统计制度;成立全国版权交易中心(贸易基地)协作联盟,继续推进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评选工作。


版权管理

加强全国作品登记,完善全国作品登记数据报送、统计和发布工作,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和指导,推动行业协会和市场主体建立版权自律组织和维权机构;重点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建立版权热点应对机制;推进《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生效,做好加入《马拉喀什条约》相关工作,积极稳妥处理版权多、双边事务,完善版权涉外应对机制。(版权局)

2、关于版权管理的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对版权侵权的惩戒力度。现在,过低的赔付金额和必要的诉讼成本,已经普遍导致许多被侵权的媒体和个人不敢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权,无形中放纵了侵权行为。建议国家版权局出台一个能够平衡媒体各方利益的、比较科学的转载付酬指导标准,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版权侵权行为应当受到的经济惩罚做出更具惩戒力的司法解释。

  二、进一步提高版权侵权案件的审理水平。我国“著作权法”在保护版权方面的规定已比较健全,根据媒体融合进程中在版权管理方面发生的新问题做出的相关规定也正在到位,现在特别需要在行政处理和法院审理上提高质量。对于服务提供商不能“立即”删除的违法行为,有关行政部门和各级法院审理时,应当有更加严格的认定和严肃的追究。

  三、进一步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维权作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指的是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目前,我国只有一个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借鉴欧美发达国家这方面的经验,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设的力度,引进竞争机制,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维权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3、音乐版权管理争议

近日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的第46条规定引起很大的争议。第46条规定要了音乐的命

近日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的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项内容受到了音乐人高晓松、汪峰等人的强烈质疑,认为该规定损害原创者利益。

陈小奇:这是要了音乐的命,不仅是对音乐人,对歌手都是极大的打击。一首歌出来后要进行制作,最便宜1万元,大制作起码几十万元,还没有包括后面的推广费用。三个月后,所有歌手都可以翻唱,谁能保证三个月之内把投资都收回来?这是莫名其妙的法案。

徐瑄:这样,客观导致的后果是对原创人员的强行剥夺,损害了他们的权利*。侵权人个个过得都比原创人好。

陈小奇:这样的规定会导致以后中国的音乐会变成天天炒冷饭,不会有人用心地做原创作品,也没必要,越省钱越好。

被侵权一首歌只赔几百元


版权管理

广东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更是超过了全国的四分之一强。但现实中,有相当多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即便打官司胜诉,获得的赔偿金额也很低,有的仅有八九百元,甚至还不够支付律师费,这使著作权人维权陷入困境。

欧修平:我们也听到很多这样的反映,权利人说,打官司人付出成本高,赔偿少。可能原因很多,不光是法条的问题。比如,有些是单个诉讼,一首歌就要请一个律师打官司。同时,有的案件既难以算出人家获利多少,也算不出你受了多少损失,更没有其他可参照的合同,因此酌情赔偿。

但从中国情况看,赔偿还是要区别对待。很简单,同样一首歌在不同的地方价格都不一样,要考虑区域经济发展,所以赔偿有高有低。

在广东的审判实践中,这些年珠三角和粤东西北地区,维权的赔偿就有差异。比如,珠三角曾经有法院判过,一首歌赔偿1万元,有的也有赔偿5000元的。这些赔偿数额都与当地经济发展息息相关,在深圳和韶关两个地方的赔偿肯定不一样。打个比方,同样都是大白菜,在大排档和在大酒店做出的菜价值也不一样。

此外,赔偿数额还与作品本身的价值相关联,这首歌与那首歌之间,这部电视剧与那部电视剧之间,价值不同,侵权赔偿数额肯定也不同。

法定赔偿额应最低五万起

根据近日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在著作权侵权领域,针对多次故意侵权的情况,增加了1~3倍的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也从50万元提高到了100万元,但增加了“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登记、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登记”这一限制。

陈小奇:一个专辑制作做出来本身就超过100万元,上限100万元,我认为不合理。第二是没有下线,谁都不会打官司,很多官司都打不赢,打到最后只是象征性的赔偿。我们提出的下限应该是5万元起步,要鼓励大家诉讼。

欧修平:现在草案的确有个问题,至于100万元的上限,估计大家的意见不会太大。规定100万元,也不是说不能判100万元以上,有证据证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是完全可以判超出100万元。

徐瑄:举证不足时,最高限额就是100万元,如果有证据证明,赔偿额可以高过100万元。欧修平庭长说,侵权人所获得的所有利益都可以成为诉讼的标的额,而现在对方侵权获利多少查不到,所以才规定了这样一个赔偿额度

4、版权管理与版权输出

在一些发达国家,以版权输出为核心的国际文化贸易,已成为支柱产业。据商务部统计,近年来我国文化产品出口大幅增长,但承载“中国文化内容”的产品还不够多。

文化“走出去”不能走传统制造业来料加工的模式,更不能依靠原材料输出——成为文化资源的廉价供应地,反过来因国内文化市场的“战略性短缺”,成为海外高附加值文化产品的倾销地,而对民族文化产业发展构成威胁。发展文化产业不能依赖资源或躺在资源上睡大觉,市场表明,谁占据价值创造的高端——创意、版权,如迪斯尼版的《花木兰》《功夫熊猫》,日本对中国四大古典名著的文化产业开发等,谁就掌握话语权,谁就能获得高附加值的回报。

文化“走出去”必须以版权输出和高附加值的内容产品为主,拥有版权和高附加值的内容产品的生产是文化“走出去”的核心。

“走出去”既要借助国际平台,也要善于利用国内平台,把基本功做好。如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作为国内较早的综合性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是以文化物权、债券、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文化产权为交易对象的专业化市场平台,是立足上海、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权益性资本市场。旨在通过产权和交易实现文化和资本共舞,展示出文化的资本实现,资本的文化表达。此外,像深圳文博会,也是文化“走出去”的极佳平台。

版权输出离不开应对市场需求基础上的内容产业的繁荣。汉语文学写作是当代中国文化中富有活力的内容生产,当代汉语写作已成为世界认知中国的重要渠道。但相较于西方文学在中国的巨大声望,当代中国文学在世界的影响相当有限。中国虽然是世界上的文学生产大国,但在中国,文学传播力和影响力的输出与输入显然不对等。

当下,内容提供商大多是民营企业,赢利能力较弱,没有在人力资本和产品研发等方面很强的投资实力,内容产品往往缺乏竞争力。现阶段如果仅仅依靠内容生产商自身投入,中国文化较难走出去,即使走出去,也多为个案,很难有可持续性和深刻影响。国家应该在文化内容产业方面出台系统规划,加大对内容提供商的扶持力度、研究内容推广方法,建立相应的补贴和奖励制度。在具体扶持方式上,可以尝试改变扶持思路,应该首先扶持人,其次产品,最后企业。文化“走出去”要有信念,坚信中国文化一定能走出去,而且还能走得好,走向高端和主流市场,既要有实实在在的文化产品(包括文化服务)走出去,也要有作为增值之源的“版权”走出去,而且走出完善的产业链,在世界上形成中国特色知名文化品牌。


版权管理

中国经济总量足够大,但由经济大国迈向世界强国不仅要有经济实力、高科技力量的支撑,还需要有文化“软实力”的支撑。

文化“走出去”担负着建构真实的中国形象的使命。必须体现鲜明的价值诉求和国家意志。以民族立场和可沟通的现代价值的表述方式,着力生产具有深厚艺术内涵、鲜明地方特色、适应国际文化交流的文化精品。走出去的中华文化要让世界感受到今天真实的中国、中国人的精神状态和面貌,中国文化清晰的价值诉求,不仅不会成为中国文化“走出去”的障碍,反而会成为全球文化互动的引力和魅力。文化产品“走出去”不仅要切合世界发展潮流,还要切近中国迈入现代化进程的审美表达和美学建构。在世界主流市场流通和消费的文化产品中,传导出一个爱好和平、自信、从容的大国心态和走和平发展道路的大国意识,一个对内科学发展对外追求和谐世界的光明磊落、坦荡、刚健、清新、勇于担当的,一个既古老有历史感又现代充满活力的真实的中国形象。借助经济力量的助跑以及文化资源大国优势和后发优势,中国完全有可能在新一轮的全球竞争中获得更多的话语权。在此战略机遇期,中国要实现民族的伟大复兴,中国文化必须“走出去”。

文化“走出去”的奥秘在于如何讲一个好听的有趣的有价值含量的故事,最好听的故事莫过于能打动人的真挚的情感,能触动人性的琴弦,因此如何讲故事很重要。在全球化舞台上的文化互动中,我们还不太会讲故事。要想把故事讲好,讲出有影响力的价值来,必须在“内容”上下功夫,在“版权”输出上下功夫。就此而言,中国文化“走出去”的任务和使命任重而道远,现在有了开端,而在开端处更需要有大格局、大视野,要有针对性的策略。

5、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

  国版办发3号

  为贯彻落实**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喝法、诚信经营,推动建立健全版权合作机制,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互联网媒体依照前规定转载他人作品,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益。

  二、报刊单位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刊登的作品,适用《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适用前款规定,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

  四、《著作权法》第五条所称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该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五、报刊单位可以就通过约稿、投稿等方式获得的作品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明确约定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和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双方约定权利由报刊单位行使的,互联网媒体转载该作品,应当经过报刊单位许可并支付报酬。

  六、报刊单位可以与其职工通过合同就职工为完成报刊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报刊单位享有的,报刊单位可以通过发布版权声明的方式,明确报刊单位刊登作品的权属关系,互联网媒体转载此类作品,应当经过报刊单位许可并支付报酬。

  七、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版权管理制度。建立本单位及本单位职工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信息库,载明作品权属信息,对许可他人使用的作品应载明授权方式、授权期限等相关信息。建立经许可使用的他人作品信息库,载明权利来源、授权方式、授权期限等相关信息。

  八、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应当通过签订版权许可协议等方式建立网络转载版权合作机制,加强对转载作品的版权审核,共同探索合理的授权价格体系,进一步完善作品的授权交易机制。

  九、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互联网媒体的版权监管力度,支持行业组织在推动版权保护、版权交易、自律维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严厉打击未经许可转载、非法传播他人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

  国家版权局办公厅

2015年4月17日

6、2016版权登记新规

2016年6月1日,国家版权局启用统一监制的新版作品登记证书及印章。作品版权登记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将其享有版权的作品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取得作品登记证书;一般作品版权登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建设兵团版权局办理,计算机软件作品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登记。

作品进行登记有利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利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纠纷,并为解决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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