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委员会
简称全国人大民委。全国人大民委于1954年9月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设立,是全国人大最早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之一。此后的第二、三届全国人大均设立民族委员会。受“*”的影响,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到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没有设立民族委员会。为不使全国人大的民族工作中断,1975年6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了民族政策研究组,由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乌兰夫兼任组长。1979年6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重设民族委员会。此后,历届全国人大都设立了民族委员会。
1、机构简介
机构简介
全国人大民委性质和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专门性机构。全国人大民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全国人大民委与人大机关的办事机构不同,它是国家权力机构的组成部分,依法享有议案权、议案初审权、调查建议权和部分监督权;全国人大民委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履行职责的一个层次,参与和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2、机构职责
全国人大民委根据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主要职责是:1、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议案;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民族委员会有关的议案;3、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4、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同民族委员会有关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5、审议自治区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6、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有关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7、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民族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8、对加强民族团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9、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开展有关外事工作;10、完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有关工作。
3、委员会历史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刘格平为第一届、第二届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谢扶民为第三届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阿沛•阿旺晋美(藏族)为第五届、第六届、第七届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朝文(苗)为第八届、第九届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多吉才让(藏族)为第十届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马启智(回族)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受“*”影响,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到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没有设立民族委员会。为不使全国人大的民族工作中断,1975年6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了民族政策研究组,由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乌兰夫(蒙古族)兼任组长。
4、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任委员
李景田(满族)
副主任委员
艾斯海提·克里木拜(哈萨克族)刘胜玉白玛赤林(藏族)孙大发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藏族)吴仕民云峰(蒙古族)雪克来提·扎克尔(*)
委员
寸敏(女,白族)王明雯(女,彝族)方文信(傣族)龙超云(女,侗族)刘振来(回族)苏晓云(土家族)李烨(哈尼族)杨甫旺(彝族)杨宗亮(壮族)张永义卓新平(土家族)罗亮权(苗族)金华(女,朝鲜族)赵德明(瑶族)洪长有(回族)唐世礼(女,布依族)符跃兰(女,黎族)梁胜利(壮族)谭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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