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重在自律与监管协调
互联网金融的鲜明特征是跨界和混业,混业经营的现状和分业监管之间存在矛盾。在行业自律的同时,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发展还需要监管协调,各监管部门以及*与地方之间如何分工和协作仍是需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发布后,互联网金融行业结束了监管缺位、无序发展的状态。纲领性文件已然面世,细分业态的监管分工得以明确,行业自律与监管协作开始被从业者和监管当局摆上了更重要的位置。
在昨日于浙江嘉兴召开的“南湖互联网金融峰会”上,无论是来自一行三会还是地方*的人士,都提及了自律与监管协调是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路径。监管协调,既包括了一行三会之间的协调,也包含了十部委之间、以及*与地方*之间的分工与协作。
行业协会:监管与市场的桥梁
在浙江省副省长朱从玖看来,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是经营信用的行业,受人之托、替人理财,责任重大。而每一个从业人员的自律,是建立信用的基础,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不能投机取巧,没有捷径可走。上证报记者了解到,浙江互联网金融联盟(筹)有望在9月底召开成立大会。
朱从玖特别指出,当前互联网金融在交易的资产中,非标资产的证券化占了大多数,其风险特征和收益特征差异十分显著,普通投资者很难识别,这就要求产品设计者以自律的态度来揭示风险。
国家层面的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由央行牵头组建。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原央行副行长李东荣有望出任该协会的首任会长。
李东荣昨日表示,长期以来的金融活动实践情况表明,仅仅靠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的自身努力还是不够的,要重视和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的积极作用。行业自律组织是*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通过行业自律组织,可以反映行业的合理诉求。此外,通过明确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推动确立行业底线,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规范市场秩序。
同创九鼎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借贷宝董事长吴刚对记者表示,由于涉众性和外部性,金融行业有其特殊的地方,互联网又模糊了先前金融行业的业务边界,因此行业自律非常重要,借贷宝平台也在积极申请加入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
央行条法司副司长刘向民强调,对于一些平台类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如不承担信用风险,不涉及公众资金安全,可探索以市场自律为主、*监管为辅的创新监管安排。而对市场成熟不够、发展时间不长、尚需要观察期的业态,也可以考虑在明确底线要求的基础上,给市场自律足够的空间。但自律与他律如何平衡、如何配合,在我国尚属新话题。
央地的分工与协作
《指导意见》指出,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
刚刚退休的原中投公司副总经理谢平指出,“平台论”是文件中提出的重要观点。一些机构只提供平台,本身不做自营业务,不提*品。既然承认“平台论”,原本银、证、保分业监管和机构监管的思路或许就不适用了。一家平台,或许经营证券类产品,或许经营保险类产品,没法按照“一家机构一个执照”的思路去监管。
《指导意见》明确,互联网支付由央行负责监管,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由银监会负责监管,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保险由保监会负责监管。同时,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电信主管部门负责网站的备案。
刘向民表示,互联网金融的鲜明特征就是跨界和混业,一些互联网企业甚至具备了系统重要性金融集团的特征,混业经营的现状和分业监管之间存在矛盾。在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的同时,在*层面要发挥好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
朱从玖也强调,《指导意见》由十部委发布,还是最重要的政策制定者,相互之间要有密切、高效的协调、研究和工作机制。
在《指导意见》出台之前,上海、浙江、深圳等地已陆续出台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谢平认为,未来*和地方之间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上如何分工,是仍需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去年,《国务院关于界定*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下发,明确界定*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知情人士透露,其中确定了地方*要承担对不吸收公众资金、限定业务范围、风险外溢性较小的金融活动的监管职责,要加强对民间借贷、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引导和规范,防范和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刘向民表示,尽管《指导意见》中并未明确地方*的监管职责,但是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与地方如何协调配合的问题会始终存在。一方面,规则要统一,另一方面又要符合各地实际,充分发挥地方发展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