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借款不还谁负责
现在国家政策好了,有很多贫困的大学生都可以贷款上学了,那么就问题就会出现有很多,例如未成年人贷款不还谁负责,下面我们为大家介绍一个案例,大家仔细阅读。
今年2月初,在校中学生付某(15岁)在未经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向学校附近的饭店老板周某借到现金600元,双方“约定”3个月以内归还。之后,付某将所借款项全部用于上网和请同学吃饭。还款期届满后,周某多次向付某索要未果。无奈之下,周某转向付父索要,付某之父以其儿子借钱时未经父母同意为由而拒付。同年5月底,周某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付某偿还借款,承担诉讼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明知被告为未成年人,而碍于情面借钱给他,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负一定的责任;付某在未经其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向他人借钱,属无效民事行为。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所借原告款6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150元;其余欠款,被告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给原告,被告无力偿还期间,由其监护人偿还。
点评:这是一起未成年人借款引发的纠纷案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这就是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只能实施一些与本人生活或学习相关、本人智力能够理解并预见其相应的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不大的民事行为。如果其实施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应当确认为无效民事行为,没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61条还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中学生付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未经父母同意向原告借钱且数额较大,显然与他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因而其借款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应由其父母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有义务为被监护人偿还借款。而原告明知被告借钱未征得父母同意,仍然出借,也有一定的过错,故也负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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