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教授陈英旭因贪污近千万元科研经费被判十年
1月7日下午2时30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浙江大学教授陈贪污945万元以上。他因贪污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2013年7月,《中国青年报》独家报道了陈涉嫌挪用科研经费案(见2013年7月29日《挪用一千万美元项目资金案》)。然而,该案于2013年3月19日开庭审理后,长期未能达成判决。浙江迈克律师事务所律师戴认为,这表明了案件的复杂性。
陈案是科研经费“流失”的典型案例。2013年10月,科技部部长万钢在新闻发布会上谈到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恶性问题时,提到“一位环境领域的知名专家和一个重要省份的科技负责人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这位被科技部部长视为典型的“知名环境专家”指的是陈。
陈,生于1962年,50岁时经历了人生的巨变。
此前,他是一名成功的大学教授,曾任浙江大学水环境研究所所长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委员。他接受的主要研究项目耗资数亿元。
然而,2012年6月28日,在他50岁生日前不到两个月,他因涉嫌腐败被杭州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拘留。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陈·系国有事业单位公务员,利用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条溪工程”首席执行官的职务之便,以虚报预算、虚开发票、虚报账目等手段,提取国家财政拨款900多万元用于科学研究。他被指控腐败。
苕溪位于浙江省北部。它是浙江八大水系之一,也是太湖的源头之一。“条溪工程”属于我国迄今为止投资总额最大的环境科学研究项目“水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国内水污染领域的专家陈在水工程“十一五”规划中获得“调溪工程”为“太湖富营养化治理技术与示范工程”。
“条溪工程”总资金3.135亿元,其中国家拨款1.0544亿元。
针对条溪河突出的农业面源污染问题,开展了河流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管理技术研究和综合示范。建立了现代高效农业清洁生产关键技术和综合示范等研究课题。规划开展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和区域污染控制示范关键技术的技术集成和工程示范,在条溪河上下游条溪河上游建设健康水生态系统,为我国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和实施“清水入湖工程”提供科学支持。
2008年8月至2011年12月,陈以课题负责人身份将关联公司列为课题外包单位,通过指示关联公司出具虚假发票、编造虚假合同、做假账等方式,非法挪用或套取专项科研经费1022.6万元。
两家关联公司为杭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波公司”)和杭州博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艺公司”),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陈的博士生杨尚元和王云龙。
条溪项目分为10个子项目,其中高波公司参与第三个子项目,高波公司和博艺公司参与第四个子项目,博艺公司参与第十个子项目。然而,检察官办公室最终将这些问题确定为分专题4和10。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陈贪污第四子课题经费778.9万元,第十子课题经费167.3万元,贪污科研经费954.9万元。检察机关收取的1022.6万元未被完全认可的原因是,有几十万元因发票丢失或无法显示内容而未被认可,这被视为证据不足。
在一审中,戴律师坚持认为,陈一案的具体情况不属于贪污腐败,因为公司和博易公司参与该项目得到了国家水务专项领导小组的批准,陈并未隐瞒两家公司的任何情况。此外,戴还认为公司和博易公司参与的项目是通过与浙江大学和浙江工业大学签订合同来实施的。这是法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法人是项目(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陈不应是主体。
戴还认为,即使合议庭最终认定被告人陈犯有贪污罪,陈主动要求两家公司解除相应合同并退还货款的行为也应视为刑事中止。
但是,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的无罪答辩和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事实,本院不予支持。陈唆使他人以虚构支出的方式,将公司和博一公司账户中的科研经费*,这是一种完全的腐败行为。因此,陈的辩护人陈提出的陈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受理。
戴的律师认为陈已经自首。在审计局介入并作出审计结论之前,陈主动要求这两家公司在不损害国家财产的情况下将款项返还给浙江大学,应予免除处罚。
但是,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2012年6月27日,在有关部门已经获得国家专项科研经费的情况下,陈被叫到浙江大学组织讲座。丧失移交条件并不构成法律规定的自愿移交。但是,由于陈在立案前已将赃款如数归还,并未给国家造成实际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戴认为,最终判决反映了一种妥协:挪用公款900多万元,本应判15年以上,但最终判决是10年,这表明法院确实认为这是适当的。
据他说,判决宣布后,陈感到失望和沮丧,但他是否会上诉仍不确定。"我估计,即使他上诉,效果也可能不好。"
戴律师也认为,该案也反映了当前我国科研管理中的漏洞和不足。
首先是资金问题。自2005年以来,条溪项目一直在准备申请。2008年8月经专家批准,经国家水利专项领导小组批准启动后实施。实施期为2008年8月至2010年12月。然而,国家拨款直到2009年4月才到位,但地方财政的配套资金无法落实。项目实施时间短,资金分配滞后。因此,很多研究工作很难在实施期内完成或取得良好的效果。
其次,条溪工程缺乏相应的标准文件,限制了从申报到正式运行的管理。2009年9月出台了《闽口市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这是资金管理的重中之重。2010年11月发布了《闽口市科技资金先行支付和返还规定》、《关于加强和规范闽口市科技资金先行支付和返还有关事项的通知》。验收文件《水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验收暂行管理办法》于2011年7月作为征求意见稿发布。
“所有这些与水利工程有关的管理条例都是在条溪工程实施期间颁布的。对于跳溪工程工作组来说,实施水利工程和管理资金是一个摸索的过程。”戴说,“另外,国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对科研项目进行立法。所有零散的是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法规之间有矛盾和冲突,也有漏洞和含糊之处。这些问题让科研工作者感到不知所措,而相关资金的使用也是一个原因。”(原名:浙江大学教授因挪用近千万科研经费被判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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