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开学位研讨会 多数人认为对于艳茹处罚过重
4月4日,“学位授予与撤销的法律问题”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大学召开。研讨会由北京大学教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詹仲乐主持。会议重点讨论了学位授予和撤销的法律问题,讨论了博士学位撤销案和刘诉北京大学案。
来自中国政法大学、*民族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和北京外国语大学的20多名学者出席了会议,会议持续了近四个小时。出席会议的大多数学者认为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处罚过重。参加会议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告诉澎湃新闻,他已与取得联系,愿意为他提供法律援助。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已经正式接受了于艳茹的上诉
会议开始时,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首先介绍了撤销博士学位和刘诉北京大学一案。其中,事件的传入时间比刘长得多。在随后的讨论中,学者们也更加关注于艳茹事件。
4月1日,根据于艳茹的实名微博@北京大学于艳茹博士,北京市教委正式受理了她的投诉,并向北京大学发出了受理通知书。
2014年8月,北京大学历史系的博士毕业生于艳茹因“剽窃”而受到公众关注。今年1月10日,北京大学宣布撤销其博士学位。于艳茹拒绝接受上诉,并向北方大学学生投诉处理委员会提出投诉。关于北京大学女医生“剽窃”的争论引发了一场关于北京大学女医生是否应该被撤销的争论。
3月17日上午,北京大学官方微博@北京大学发布了《关于于艳茹论文抄袭相关处理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内容为:“学生投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事实清楚,申请依据准确,程序规范。投票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维持原来的决定。”
就在4月4日研讨会召开的同时,于艳茹再次发帖称:“我不接受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复审决定。我已经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上诉,希望得到满意的答复,并在这一环节取得成果。”
在研讨会上,杜·认为的论文不是博士学位所要求的动作,而是一种自选动作,比如说,这种自选动作就像是冠军在确定自己绝对领先后,对更高的竞技运动成绩的一种*冲击。它的成功并不重要。他认为于艳茹有权保留这篇有缺陷的文章,因为它与他的博士学位申请无关,而且没有它并不影响于艳茹的博士学位申请。
他的博士生导师:于艳茹喜欢争论,热衷于追求真理。
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于艳茹博士导师高怡在会上介绍说,于艳茹对她涉嫌的剽窃行为一直持否定态度,称这不是剽窃,而是学术失范,绝不是她的主观故意。有些人不相信这个借口,但其他人理解它,所以它可以被怀疑。高义还说,从他个人对她一贯行为的理解来看,他也觉得她没有主观意图,可能只是把一般知识的媒体介绍文章和历史文章混为一谈,这就是为什么他想出了这么一个“荒谬”的东西。这是一个错误,但如果撤销与文章无关的博士学位,那将是一个沉重的惩罚。
高义说,根据他对汝嫣的理解,“这个孩子有很好的天性,喜欢人文学科和学术,不贪图浮华,不想混日子,总是想根据自己的兴趣为社会做些事情。”他说于艳茹一直都很好,很正派。“于艳茹个性很强,很容易争辩。他经常和他的同学和老师在一些学术问题上争吵。于艳茹也经常在课堂上质疑老师的观点,并不怕冒犯老师。然而,高怡认为这也反映了她对追求真理的热情,这样的人可能有更大的创造力。
“如果她没有给我留下努力学习、取得进步和追求真正知识的印象,我可能不会替她说话。”高一认为,即使于艳茹犯了一个错误,学校处理这个问题的方式似乎也引起了争议。我不清楚这个过程。我个人认为,北京大学没有考虑到具体情况,把她的偶然失误视为学术腐败。处理此事不尊重于艳茹的个人合法权益。不管是不是这样,有关方面都可以调查。
"于艳茹没有把这篇论文作为参加博士答辩的必要条件."
*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在会上表示,北京大学规定只有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两篇以上论文才有资格参加论文答辩,而并没有将此作为参加论文答辩的必要条件。于艳茹的博士学位与本文无关。因此,在审查论文答辩资格时,于艳茹完全可以在没有本文的情况下通过论文资格审查参与答辩,答辩程序已经完成并通过。
"学位委员会对撤销于艳茹学位的考虑是不恰当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刘欣认为,在处理于艳茹事件时,应首先考虑“欺诈和伪造”标准的相关性。在她看来,授予学位的主要标准是博士论文。于艳茹的博士论文不是骗人的。把在学校发的论文作为撤销的标准是不合适的。她指出,欺诈和伪造的标准之间应该有适当的联系,应该严格控制。在解释法律法规时,如果涉及到个*益,应该从宽处理,不要过于苛刻,否则不利于保护对方的权益。
"不能为了学校的某种氛围而牺牲学生的权益。"
“于艳茹因这篇文章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国际新闻发布了一份谴责通知,宣布五年内不会发表她的文章。它已经在学术上对她进行了谴责,她已经为这篇文章承担了相关责任。”熊认为。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的讲师们深思熟虑地认为,对于那些从事学术研究的人来说,在学术期刊上发布这样的公告相当于判处于艳茹终身监禁。此后,无论是作为母校的北京大学继续惩罚于艳茹,还是拉开与行政处罚的关系,从教育理念和培育学术生态的角度出发,这种惩罚都是值得深思的他说,对于艳茹事件的不当处理将导致把好硬币从坏硬币中驱逐出去,而好学生会因为一些小错误而结束他们的学业,这是令人遗憾的。
“任何惩罚都应考虑到当事方的过分行为和惩罚之间的比例。我同意高义先生在媒体上所说的——于艳茹确实存在学术违规行为,但我们不能给予如此严厉的惩罚。刘欣进一步说,“就像于艳茹自己说的,‘我36岁了,没有结婚,没有恋爱,我什么都没有。有了这样的学位,他们轻率地剥夺了我的学位。”关于撤销于艳茹学位的问题,学位委员会的考虑并不恰当。"
詹仲乐在会上表示,于艳茹事件和刘燕案不是个案,学者面前的案例更多。如何遵守学术规范,倡导学术*和学术自主,并在多种价值观之间找到相对平衡,值得每个人思考。
“我希望一案能得到公正的处理,不要像20年前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没有授予刘一个学位。尽管北京大学似乎是这场诉讼的赢家,但这场胜利是以牺牲学生权益为代价的,这对北京大学不利。"詹仲乐认为,未来相关机构(包括复议机构和诉讼机构)在汝嫣问题上应该谨慎. "这种谨慎的态度包括对学校的尊重、专业判断和对个*利的高度尊重。我们不能为了学校的某种氛围而牺牲学生的权益。”詹仲乐总结道。(原标题:北京大学举办学位研讨会大多数学者认为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处罚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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