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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各级民政部门应如何应对?

科普小知识2022-10-17 15: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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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民政部发布了《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的指导意见》。组织实施《养老机构等级分类与评估国家标准》(GB/T37276-2018),推进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等级评估体系,明确各级民政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所正在分析该文件的内容,并说明养老机构分级制度的管理框架。

《关于加快建立全国养老机构统一等级评定制度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和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坚持规范导向,激发市场活力,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养老机构质量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加快构建居家养老与医疗、保健、维修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现就实施《养老机构分类与评价国家标准》(GB/T37276-2018,以下简称《评价标准》),推进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评级体系,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一般要求

(1)指导思想。

在*中国特色*新时代的指引下,我们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坚持新的发展观, 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评级体系,对自愿参加养老机构的养老机构进行评级,规范评估程序,统一标准,相互认可评估结果,不断提高养老机构的服务水平,让老年人安心、安宁、舒适地生活。

(2)基本原则。

根据国家标准,分级实施。民政部将协调推进全国养老机构的分级工作,推进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规范评估程序,指导和监督省级民政部门的评估工作,促进评估结果的相互认可。省级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指导意见的精神和要求,建立或确定评估组织和工作机制,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等级评估的实施。

自愿申请、公开透明。排名机会均等,养老机构可以自愿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评价标准、规则、过程和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充分披露,社会监督应当自愿接受。在评估过程中,不得向养老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全面的政策执行和整体推广。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专业优势,引导他们参与养老机构的分级。深化养老服务市场化改革,加强养老机构等级评估、政策支持和综合监管的协调和衔接,促进养老机构多元化发展。*投资的养老机构应该坚持公益性,而不是片面追求高品位。

(3)工作目标。

到2022年,全国养老机构统一评级体系基本建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高,公众对养老服务的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二。主要任务

(四)确定评估机构,加强业务培训。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协调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评级机构,或者面向社会选择第三方评级机构,合理设定各级评级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地方养老机构的评级机构接受本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要明确参与评估的相关组织和人员的选拔条件、职务回避情况,重点评估组织的资质、信用,并评价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确保政治上可靠、诚实守信、熟悉业务的专业组织和人员参与评估。加强对评估机构和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养老机构等级评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操作要求。

(5)规范评估程序,细化评估标准。省级民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养老机构的分级程序,细化具体的考核标准和方法,设定首级评分限额和合格期限要求,明确每个考核环节的具体工作时限,全面推进全过程公开。评级程序一般包括养老机构自愿申请、审核并公示符合参与评级标准的养老机构名单、评级机构确定评级并向社会公示、评级结果公告、公告、发放评级证书(牌)等环节。为明确申请条件,凡依法登记注册并符合评估标准基本要求的养老机构均可申请。省级民政部门应将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的养老机构列为限制其参与评估的范围。评估机构一般将养老机构的评估分为书面评估和现场评估。参与评价的范围应科学确定,老年人及其家庭的满意度调查应作为重要的社会评价内容。养老机构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审查申请,评估机构在审查时应当充分听取养老机构的陈述,必要时可以重新评估。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指南》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评级信息。

(六)加强评价和监督,实行动态监督。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养老机构的评级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加强程序和实体监管,实现追溯管理,推动民政部门行业监管监管框架的形成,评估组织内部约束和广泛的社会监督,畅通监管和报告渠道,确保评估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各级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等级评估机构应当加强对评估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和监督,有效防范和控制廉政风险。所有参与评估的人员不得以评估的名义和身份开展与评估无关的活动,不得以评估的名义干预养老机构的运作,谋取非法利益。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评审员的违规行为,干扰正常评审工作,影响评审结论可信度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评估过程中如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评估终止。在等级有效期内,评估机构应当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抽查达不到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降低或取消等级。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风险,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取消评级。

三。保障措施

(七)加强组织实施。省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2020年开始实施养老机构分级工作,确保2022年底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分级制度。各地在实施中不准将养老机构的等级评定作为评比和表彰项目。民政部将加强业务指导、沟通和协调,指导国家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养老机构分级实施细则,开发基于“金人奖”的养老机构分级信息系统。

(八)做好衔接和相互认可工作。如果地方*已经实施了养老机构分级制度,就应该做好与国家标准和国家分级制度的衔接工作。应遵循“内容只增不减,标准只增不减”的原则,并进行适当调整。三级及以下的老年护理机构可与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下的老年护理机构进行转换或翻译。四级及以上养老机构的有效期届满后,应按国家标准重新评估。尚未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估的地区均采用国家评估标准。

各地要认真研究解决全国养老机构建立统一评级体系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创新工作方法,及时总结经验,及时向民政部报告有关建议和经验。

民政部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