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保护即将迈入法制化轨道
12月20日和2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据了解,参加文化部政策法规司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在北京举办的“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机制研讨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制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部门的负责人非常兴奋。大家都说,这一期待已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又取得了重大进展,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将很快进入法治化的进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也将进入快车道。
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始于1998年,至今已有10多年。当时,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委员会在深入调查云南、四川、贵州、重庆、广西民间艺术现状后,向文化部提出研究起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的建议。2003年10月,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从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逐渐取代了传统的“民族民间文化”的概念。2004年8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和卫生委员会成立了一个保护传统民族和民间文化的特别立法小组。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要求,文化部决定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牵头组织有关方面起草和修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此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进入立法轨道。根据中国立法的相关程序规定,预计《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最早将于明年2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审议通过。
目前,我国只有两部文化法,即《文物保护法》和《著作权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中国文化立法的重大突破。它的颁布必将对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产生深远的影响。”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和卫生委员会文化办公室主任朱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机制研讨会上说。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家的建议,本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增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组织和个人的调查管理,明确了调整对象和各级*的基本职责,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制度、名录制度、传承传播制度和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度。
关键是要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
为了更好地理解立法意图,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执法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本次论坛特别邀请了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和卫生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教育、科学、文化和卫生司、文化部政策法规司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司的相关领导进行咨询讲座。
如何通过法律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副司长马胜德结合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情况,谈了一些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如保护规范和措施仍需操作性和规范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理解和学习有待深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划分、规划和整体保护措施有待明确和完善,如何识别和区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保存对象,如何开展少数民族特别是人口较少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等。他说,这些具体操作问题需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指导下解决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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