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旅游合同是指旅游者与旅行业者之间签订的合同,1970年布鲁塞尔《旅行契约国际公约》(下称《公约》)、德国、*民法典对旅游合同的立法都是采取的这个范围。那么旅游合同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呢?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
旅游者与运输业者签订的旅客运输合同,在《合同法》上有专门规定;与住宿业者签订的合同实际上是混合了租赁、雇佣、寄托、买卖合同的共同特点,虽然合同法上没有专门规定,但是发生纠纷时实务上可以根据混合合同的理论进行处理,一般可以结合纠纷发生环节各个给付的性质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与餐饮业者之间的合同属于买卖或者承揽,《合同法》上也有专门规定。而惟有旅行业者与旅游者之间的合同性质复杂,有其特殊性。正因如此,国际上的通行立法都采取此种意义。
旅游活动的内容十分丰富,通常包括吃、注行、游、购、娱等几大要素,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必然要和他人达成关于吃、注行、游、购、娱等内容的协议,这种协议可能形式极其简单,只是口头形式达成,也可能是以书面形式,但不管是以何种形式,合同无疑普遍存在于整个旅游活动过程中。
旅游合同的标的是旅游服务活动。标的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是指在一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旅游合同的全部内容都是围绕旅游服务活动展开的,旅游服务活动是旅游者和旅行社相互间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旅游服务活动是旅游合同的标的。一般的服务活动如美容、洗浴、法律咨询等服务活动,内容具有单一性,只是单一的美容服务、洗浴服务、提供法律咨询等,但是旅游服务活动是一项集合性的服务合同,它通常包括一系列具体的服务活动,如安排游鉴景点路线、提供导游服务、接送旅游者、安排旅游者食宿、保管旅游者的物品、保护旅游者的人身安全等。
但在旅游活动过程中,旅游者和他人之间发生的合同关系,并不都是我们这里所说的旅游合同。旅游合同有自己特定的含义,它是指旅游者和提供旅游服务方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在特定的旅游活动中权利义务的协议。旅游活动过程中,旅游者与他人达成的合同可能种类数量繁多,但我们这里所说的旅游合同的当事人限于旅游者和提供旅游服务方。提供旅游服务一方通常是旅行社,它为旅游者提供一项一次计酬的综合性服务,包括交通、住宿或任何其他有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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