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融资租赁合同的违约及救济方式
如果承租人、出租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另一方可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一)国际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行为
1.出租人的违约行为
(1)未按货物购买合同的约定支付租赁物货款,或因其他过错致使租赁物交付延期。
(2)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变更租赁物或供货人。
(3)因出租人在租赁物出售、转让或者抵押过程中的过错,影响了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和利益。
(4)出租人擅自更变租金币种或提高租金数额。
(5)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索赔逾期或索赔不成给承租人造成损失。
(6)其他违反合同的情况。
2.承租人的违约行为
(1)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迟交、少交或者不交租金。
(2)由于使用保管和维修不当,造成租赁物灭失或者毁损。
(3)承租人擅自转让、转租、处分租赁物,或者由租赁物进行违法活动。
(4)未按合同的规定验收租赁物或者由于承租人的过错造成索赔逾期或索赔不成。
(5)合同期满后,未按合同的规定返还、续租或留购租赁物。
(二)违反国际融资租赁合同的补救方法
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一方违约使对方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受损害的一方有权采取正当措施,以维护其合同权益和合法的利益。这种措施在法律上称为违约的救济方法。
在国际融资租赁合同中,当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有以下几种:
1.要求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违约时,由违约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金额。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可以是一个具体的固定数额;也可以是一种计算方法。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固定数额、也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受理案件的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选择并作出裁决。
支付违约金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采用支付违约金这种违约的补救措施。(2)当事人有违反合同的事实发生。我国合同法将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反合同的损失赔偿,是预定的赔偿金,具有补偿性质。因此,如果事先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在国际融资租赁合同中,如果当事人规定违约金条款,应当规定适用范围、计算方法、违约金的最高限额等内容,以明确责任归属,减少解决争议的障碍。
2.请求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违反国际融资租赁合同的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当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如果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所受的损失,另一方仍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可以与其他补救方法并列使用。
对违约的赔偿责任范围,有两条原则:一是赔偿的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违约方赔偿另一方的损失,一般应包括财产的毁损、减少和为减少或者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合同如能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也就是说,损失可以包括两个部分,即实际损失和可预期获得的利益。二是赔偿的责任不得超过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一规定限定了赔偿损失的最高限额,即以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的损失为限。因此,在订立国际融资租赁合同时,如果当事人认为违约将会给自己带来非常严重或性质上异乎寻常的损失,应在订立合同时明确这一情况,以证明对方对违约可能造成特别损失的可预见性。否则对方违约后就可能以其在订约时不可能预见到会产生如此严重损失为理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果受损失一方没有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采取适当措施而支付的费用,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
3.要求实际履行
由于订立合同都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发生违约情况后,采取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补救措施,有时并不能代替实际履行。尤其是在国际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是根据承租人的特定目的和需求,出资购买的某一特定的租赁物,承租人因此而获得了融通资金的便利,较之通过银行贷款购买设备更为节省资金。因此,双方当事人都有特殊的经济目的,一般都要求对方实际履行合同。如承租人不支付租金,不验收货物或不履行其他义务时,出租人要求其即时支付租金,验收货物或实际履行其他义务;出租人不交付购买租赁物的货款,擅自变更租赁物时,承租人要求其按合同规定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可以由当事人一方向违约方提出,也可以由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强制违约方实际履行。要求实际履行并不能影响非违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的权利。
4.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完全履行之前,由于出现法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况,一方当事人宣告解除合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但是,并不是任何一种违约行为都可以使没有违约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通常只有在出现重大违约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合同。对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的限制条件是:
(1)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了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这是属于严重违约行为或者违约的后果严重,使合同所预期的目的不能实现。一般是指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主要义务,致使合同的履行对于非违约方已失去实际意义,或者完全违背了订立合同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违约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所购买的租赁物完全不符合承租人的生产目的,承租人有权宣告解除合同;承租人拒不支付租金或无力按规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宣告解除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物。
(2)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合同。这一条主要是针对延迟履行合同的情况而规定的。在一方不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通常都要给予其一段合理的宽限时间,让违约的一方在此期间内履行合同。只有当违约的一方在被允许推迟的期限内仍不履行合同,没有违约的一方才可以宣告解除合同。当然,这是指一般情况而言,如果一方不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已严重影响了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则可以按上述(1)项的规定解除合同,而不一定都要给予违约一方以宽限期。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当事人一方即可宣告解除合同,但解除合同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不影响没有违约的一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此外,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时,当事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免除不履行合同的责任。
5.其他合理补救措施
以上违约的补救措施是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除此之外,当承租人未按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少交或者迟交租金时,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延迟支付利息或者支付延期支付的罚金,双方可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罚金的数额或比例。当承租人擅自拆改或由于使用、保管、维修不当,造成租赁物毁损,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修复或者恢复原状。当出租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购买租赁物时,承租人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出租人履行其义务。
不论采取何种补救措施,都应在合理的范围内,不应当使当事人承受过重负担或过大损失。如果采取其他合理补救措施仍不足以弥补非违约方所遭受的损失,非违约方仍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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