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加盟经营合同
特许人(下称:甲方):宁波江东美因宝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
受许人(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认真探讨,协商一致,为促进共同发展,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甲方将“美因宝”系列婴幼儿用品特许经营权直接许可给乙方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1合同释义
本合同中下列名词应有如下含义:
1.1 知识产权:品牌、商标、标志、商号及美因宝企业视觉形象系统,美因宝特许经营管理模式等;
1.2 宣传推广用品:由甲方统一设计,包括旗帜、招贴、广告宣传等用品;
1.3 产品:包括甲方自行设计、开发的产品及甲方取得营销权的其它产品。
2特许授权
2.1 甲方特许乙方在省市 县(区) 开设美因宝特许专营店;
2.2 甲方将其所有的美因宝特许专营店商号、商标、产品及相关的经营模式以本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乙方使用,乙方须按本合同的规定,在甲方统一的业务模式和规范下从事美因宝婴幼用品专营店的经营活动;
2.3 甲方将特许经营权以直接许可的形式授予乙方,乙方不得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特许权。
3经营方式
3.1 乙方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于当地设立美因宝婴幼用品特许专营店。
3.2 乙方在经营期间应享有特许店的全部经营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甲方对此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3.3 美因宝婴幼用品专营店须按统一的标准及规范从事经营活动。
3.4乙方应自行办理当地与经营相关的各种工商与税务等一切合法手续,应实行独立经营、 独立核算,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依法纳税,乙方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纠纷均与甲方无关;
4甲方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权利:
4.1.1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的情况对乙方的货物进行建议性调配;
4.1.2 甲方对有损美因宝企业形象和商誉的情形实施监督和维护的权力;
4.1.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营业状况、货品销售、库存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对。
4.2 甲方的义务:
4.2.1 负责美因宝婴幼用品特许专营店产品组织、开发和生产,甲方依约向乙方提*品;
4.2.2 甲方向乙方提供美因宝婴幼用品特许专营专业指导(包括:营运管理、店务管理、财务管理);
4.2.3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统一的店面设计方案,并在乙方开店前统一安排美因宝婴幼用品特许专营店经营用品、宣传用品等;
4.2.4 甲方负责制定和修改美因宝婴幼用品专营店营销策划方案。
4.2.5 甲方的网站、刊物和其它宣传品无偿为乙方提供广告宣传。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的权利
5.1.1 有权依合同的要求向甲方定购许可其经营的产品,并在合同约定之地址开展经营业务;
5.1.2 有权拥有特许店对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权益;
5.1.3 负责特许店的人员招聘、业务管理及对外销售、促销;
5.1.4 有权参加甲方举办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培训和广告促销活动;
5.1.5 有权在自己授权区域内发展分店;
5.1.6 乙方自行发展的分店,配货额可作为乙方的进货量。
5.2乙方义务
5.2.1 乙方自配置全国直拔电话机和传真机或计算机及上网电子邮箱等以方便双方业务联络。
5.2.2 乙方按美因宝婴幼用品特许专营店的统一形象装修,甲方提供店内装修方案效果图,店面灯箱制作图,乙方结合门店实际情况可作出具体的装修调整,并保持美因宝婴幼用品专营店整体的风格和色彩;
5.2.3 乙方应自行办理当地与经营相关的各种工商与税务手续,应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依法纳税,乙方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纠纷均与甲方无关。
5.2.4 在特许店内必须经营甲方产品和甲方许可的产品,不得销售有损甲方品牌形象的产品甚至假ðα劣产品,不得销售和甲方产品有竞争的产品;
5.2.5 积极参予甲方统一的市场营销推广及其它有益的活动;
5.2.6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产品时必须于收货当天进行数量验收,产品质量验收。如有问题须在三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确认。由于运输途中导致损坏的由送货公司负责赔偿。产品由于质量问题一个月内返回发货地;
6特许加盟费用、保证金
6.1 甲方向乙方免收加盟费。乙方向甲方交纳加盟特许权益保证金人民币6000 元,此款甲方在合同期内分三次返还乙方:第一年累计进货量达8万元时返还2000元,第二年累计进货量达9万元时返还2000元,第三年累计进货量达10万元以上返还2000元。此款在双方特许加盟合同签定以后三日之内由乙方一次性付到甲方指定帐号。
6.2乙方如经营不善或中途退出加盟,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7产品订货、补货及调换
7.1 订货方式:
a: 首批订货可由总部建议最畅销的产品或根据当地市场情况自行订货;
b: 网上采样订货;
c: 由公司总部发样品采样定货;
d: 寄发彩色图片定货;
e: 补货由乙方自主决定;
乙方开业首次配货量标准:以进货价按ÿ平方米600元左右的金额标准向甲方提出定购申请。
7.2 为降低运输成本,乙方ÿ次补货按进货价应不低于2000元/次。
7.3乙方如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产品滞销,甲方对乙方产品在不影响第二次正常销售的情况下可以调换。除季节性和保质期产品以外。(详见附件二:退换货制度)。
7.4 首批进货、换货、补货运输费用乙方承担。
8承诺及保证
8.1 甲方对各地美因宝婴幼儿用品特许专营店的商号、商标及美因宝特许经营模式等所有无形资产拥有所有权,乙方无权作任何处置和更改;
8.2 甲方必须坚持区域保护发展原则,甲方不得在双方约定的乙方加盟店办店区域内再发展其它加盟店;
8.3 乙方对甲方向其提供的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管理经验等有形无形的资产负有保密的义务,δ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Υ约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特许加盟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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