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之下的美国家庭暴力治理现状
美国,虽然作为一个没有太多历史积淀的新兴国家,但是其民族法制一直是以完善健全著称,对于影响社会安定的家暴问题,美国又怎会含糊,下面就让我们来看一下这重拳治理之下的家庭暴力现状,这种治理进程又对我们有何借鉴意义。
仅在40年前的美国,对妇女施加暴力这个问题,还不为人所认识。到了70年代中期,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以提高女性意识为宗旨的团体,并开始讨论与女性生活有关的问题,其中包括暴力问题。这些团体可能是最早认识到存在众多对妇女实施的暴力行为并且发现受攻击的妇女,能寻求的保护很少。被强奸妇女的危机热线,便这样应运而生。
同时从拨打被强奸妇女危机热线的来电中可以看出,在美国社会,虽然妇女被陌生人强奸确实是一个问题,但妇女被家里人强奸的现象却极其普遍。事实上,许多打来电话的妇女,是因为受到同居者的强奸。这些人还对她们实施其它的暴力行为。对同居者之间发生暴力的普遍性和严重性的认识,导致了基层妇女活动家的出现,并引起了社会变革。
在此之前,妇女虽然可以申请传统的民事救济,如强制令、限制令和治安保证书,但对于家庭暴力受害人来说,这种保护是不够的。而且,违反这些命令,在严格意义上,是民事违法行为,所以,受害人主要的救济,便是向民事法庭提出表明理由的动议。
如今,刑事司法体系对家庭暴力作出的反应,与1970年相比,已有了很大的改变。70年代之前,很少有殴妻的丈夫被逮捕和被起诉。人们普遍认为,“男人是一家之主,他是家中的主宰”。警察、公诉人和法官往往认为家里发生的事纯属个人私事,国家不应干预。事实上,一直到1870年,有些州的法律还明文规定了这种行为的合法性。
到了1970年,多数州都可以依据一般的有关家庭殴击的法律,对虐待家庭成员的人提起公诉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一直到1990年以后,在所有的州,婚内强奸才被承认是一种刑事犯罪。
从1980年起,美国的警察对家庭暴力改变了“法不进家门”的放任态度,形成了“谁打人,逮捕谁”的严厉作风。按照美国法律规定,在任何场合,如果有足以证明暴力已经发生的证据,警察必须出警并逮捕施暴者。另外,相对弱势的女性还会拥有特权,美国妻子面对家暴,可向法院申请“民事保护令”,要求任何保护都可以提出来,申请程序也极为简便。
美国司法部的统计数字还显示,2001年美国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事件的数量比1993年下降近47%,2002年这一数量又比2001年下降16%。同时,针对男性的家庭暴力事件也由1993年的16万起降到了2002年的7.2万起,下降幅度达55%。美国治理家庭暴力的成效可见一斑。
美国国会于1994年通过了《针对妇女暴力法案》,司法部1995年根据该法案成立了专门机构,负责指挥与协调有关停止包括家庭暴力等在内的针对妇女的犯罪行为。美国*还宣布了两项针对家庭暴力的计划:拨款2000万美元用于在全国各地建立“家庭司法中心”,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司法援助;扩大社区和社会团体在防止家庭暴力、为受害者提供咨询和其他服务的范围。
美国大多数州都制定了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至少有23个州的法律规定,施暴方必须给予受害方赔偿。美国*从2002年开始,每年拨款3.9亿美元用于司法部的反对家庭暴力项目,为地方*和非官方机构提供指导和资金上支持。此外,美国邮政局还发行“停止家庭暴力”邮票,为全国打击家庭暴力活动筹集经费。
通过了解你是否开始惊叹美国对于家暴问题完善的法律法规,但是即便如此,在美国,家暴现象还是屡禁不止,在防范家暴问题上,仍然是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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