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与山东CLAZGC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及侵权纠纷的代理意见书
代理词
(劳动仲裁阶段)
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邹某诉被申请人山东CLAZGC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贵委已经依法受理,现受申请人的委托,谈一下我们的代理意见。
申请人的证据可以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在2012年7月23日至2013年5月31日这一期间内一直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于2012年7月23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预算工作,工作期间每月工资3500元,发放形式为打卡(卡号:62*************98山东省农村商业信用社)。2013年初,申请人在业余时间自己准备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报名时填写的工作单位及地址即为山东CLAZGC有限公司。后来,申请人因为被申请人一直不给签订劳动合同、不给办理社保,而且还不及时足额支付工资而*辞职,为此被申请人还克扣了申请人的工资三千余元至今未发。对于以上事实,申请人的证据已经可以详加证实。
被申请人未给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未给缴纳任何社保,也未给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并且至今还拖欠了3373元的工资未给发放。
被申请人如果对于该项代理意见持否认态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在此,不再赘述。
3.申请人郑重声明,申请人是在实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迫不得已才决定维权的,申请人的诉求已经低的实在不能再低了。
单单克扣工资,申请人倒也能忍了。但是,万万没有想到,2013年底,申请人顺利通过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寄到被申请人处之后却被被申请人无理扣押,虽经申请人多次恳求,被申请人一直拒不归还。为此,申请人专门委托律师上门讨要。面对律师的好意斡旋,被申请人的回答十分蛮横,说是得紧着公司先用,公司什么时候用腻了,再给申请人。也就是说,申请人是在实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迫不得已才决定维权的。对此,恳请贵委在审理时评断曲直,依法裁判。
上述三点代理意见,恳请贵委依法审理,采信为盼。
此致
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
郑长凯 律师
2014年7月10日
附:损失核算表
1. 10个月双倍工资 3500*10=35000元;
2. 经济补偿金 3500*1=3500元;
3. 扣发的工资 3373元。
合计:41873元。
裁决结果:全额支持。
代理词
(一审阶段)
兰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山东CLAZGC有限公司因不服兰劳人仲字(2014)第***号裁决书而对被告邹某提起劳动争议纠纷诉讼一案,贵院已经依法受理,现受被告的委托,谈一下我们的代理意见。
虽然原告一直极力否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但是被告的证据已经可以确凿地证实,被告与原告双方在2012年7月23日至2013年5月31日这一期间内确实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于2012年7月23日到原告处从事预算工作,工作期间每月工资3500元,发放形式为打卡(卡号:62*************98山东省农村商业信用社)。2013年初,被告在业余时间自己准备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报名时填写的工作单位及地址即为山东CLAZGC有限公司。后来,被告因为原告一直不给签订劳动合同、不给办理社保,而且还不及时足额支付工资而*辞职,为此原告还克扣了被告的工资三千余元至今未发。对于以上事实,被告均有证据可以证实,原告至今仍然置证据与事实于不顾,满口否认,实在令人匪夷所思,而且也不利于化解矛盾纠纷。
虽然原告一直极力否认,但是被告提供的证据已经可以证实,原告未给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未给缴纳任何社保,也未给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并且至今还拖欠了3373元的工资未给发放。
原告如果对于该项代理意见持否认态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在被告已有足够证据的前提下,任何辩解都是徒劳的。
3.被告再次郑重声明,被告是在实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迫不得已才决定维权的,被告的诉求已经低的实在不能再低了。
单单克扣工资,被告倒也能忍了。但是,万万没有想到,原告还把被告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给扣了,被告专门委托律师上门讨要都依然拒不归还。也就是说,被告是在实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迫不得已才决定维权的。对此,恳请贵院在审理时评断曲直,依法裁判。
上述三点代理意见,恳请贵院依法审理,采信为盼。
此致
兰山区人民法院
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
郑长凯 律师
2014年7月10日
裁决结果:法院将赔偿数额调整成了38373元。(将第1项改成了9个月双倍工资,因为从2012年7月23日至2013年5月31日是10个月,扣除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第1个月后,正好是9个月。)
后续结果:原告山东CLAZGC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又上诉,二审时因为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按撤回上诉处理。2015年6月4日,邹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终与侵权纠纷一案一起圆满解决了,赔偿到手,证书拿回。
代理词
(返还证书)
兰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邹某诉被告山东CLAZGC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依法受理,现受原告的委托,谈一下我们的代理意见。
原告的证据证实,原告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至今仍被被告无理扣押。
2013年初,原告在业余时间自己准备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报名时填写的工作单位及地址即为山东CLAZGC有限公司。2013年底,原告顺利通过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寄到被告处之后却被无理扣押,虽经原告人多次恳求,被告一直拒不归还。为此,原告专门委托律师上门讨要。面对律师的好意斡旋,被告的回答十分蛮横,说是得紧着公司先用,公司什么时候用腻了,再给原告。整个事件原告都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的否认及抵赖行为毫无意义。
2.被告扣押原告的证书拒不归还这一行为本身已经构成了对原告的侵权,恳请贵院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归还证书。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等……财产权益”。本案中,原告依法享有该证书的所有权、用益物权,任何人不得侵害。一旦受到侵害,“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很多种,其中就包括停止侵害和返还财产这两种。因此,原告恳请贵院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归还证书是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的。
上述两点代理意见,恳请贵院依法审理,采信为盼。
此致
兰山区人民法院
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
郑长凯 律师
2014年10月21日
裁决结果: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后续结果:被告拿到一审判决书后并未上诉,2015年5月12日,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终与劳动争议案件一起圆满解决了,证书拿回,赔偿到手。
邹某与山东CLAZGC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及侵权纠纷的代理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