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哮喘的诊断标准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其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保障,关系到国家的社会稳定及经济的发展。那么,职业性哮喘的诊断标准是什么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职业性哮喘的诊断标准:
一、诊断原则
根据确切的职业史及哮喘史,结合劳动卫生与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实验室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哮喘或呼吸道疾患后,方可诊断。
二、观察对象
出现胸闷、气短、咳嗽、咳痰,并有发作性哮喘,两肺可闻及哮鸣音,但缺少特异性实验室指标异常者;或在体检中仅发现有特异性实验室指标异常,而临床上缺少典型的发作性哮喘症状、体征者。
三、诊断及分级标准
1、轻度哮喘
具有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为轻度哮喘:
a)经数月或数年潜伏期后,出现胸闷、气短、发作性哮喘,两肺哮鸣音,可伴有咳嗽、咳痰。脱离有害物质,症状可在短期内自行缓解;再次接触后,可再发。并具备任何一项特异性实验室指标异常;
b)哮喘临床表现不典型,但有气道反应性增强的实验室指征(如乙酰甲胆碱或组胺支气管激发试验阳性),并具备任何一项特异性实验室指标异常。
2、重度哮喘
在轻度哮喘基础上出现反复哮喘发作,具有明显的气道高反应性表现,伴有肺气肿,并有持久的阻塞性通气功能障碍。
四、处理原则
1、治疗原则
急性发作期应尽速脱离作业现场,对症治疗,如吸氧,给予平喘药、抗过敏药及中药等;必要时给予肾上腺糖皮质激素。慢性反复发作者,除给以上处理外,尚需配合适当的支持治疗。参见GZBl8。
2、其他处理
a)应注意临床症状及体征的发生和发展规律,尽速确立症状与职业因素的关系,进行必要的实验室检查,必要时可暂脱离原作业环境,或进行“脱离一恢复”试验,并对症治疗。
b)确立诊断后应立即调离原工作岗位,适当休息和治疗。恢复后可安排其他工作。对重度哮喘患者可考虑改变生活、工作环境,对症治疗,并根据健康状况,安排适宜的无害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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