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
征信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
1、来源
征信一词最早在我国出现是在《左传·昭公八年》中,有“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其中,“信而有征”即为可验证其言为信实,或征求、验证信用。征信被广泛用作信用调查的同义词是在民国初期。近现代以来,*、香港、*等地使用“征信”一词来概括企业和个人信用调查。
2、简介
在英语世界里,有“creditchecking”、“creditinvestigation”、“creditinquiry/enquiry”,通常我们认为,这就是汉语中的“征信”或称为“信用调查”。与之对应的机构是“mercantileenquiryagency,mercantilecreditagency,creditbureau,creditreferenceagency,commercialagency,tradeagency,statusenquiryagency,commercialenquiryagency,commercialcreditagency,或creditagency”等,这些词可以通用。
目前广泛使用的词是“creditreporting”。在英美等相关法律和世界银行以及一些研究机构的参考文献中则常用这个词。为了搞清“creditreporting”的含义,首先需要理解creditreport的含义。“creditreport”可以翻译为“信用报告”,从文献看,其不仅包括个人的信用报告,还包括企业的信用报告,不仅包括营利性征信机构的信用报告,还包括非营利性征信机构的(如会员制的*金融财团联合征信中心、一些国家的公共征信机构)信用报告。从事这些活动的征信机构也均可称为“creditreportingagency”,这个体系称为“creditreportingsystems”。这里的动名词“reporting”有动作的含义在其中,即这里的“报告”是个动作,所以,creditreporting的含义所涵盖的范围更广,能够更好地与汉语中的“征信”一词相对应。
征信最为重要的作用显然是为了防范在非即付经济交往中受到损失(我们也不排除征信用于其他目的,如用于雇佣目的等),也就是说,征信最重要的目的是落在经济层面上。那么,什么最能显示一个人按期履约的能力和意愿呢?同样显然,其以往在非即付经济交往中的履约历史记录最能反映。如果一个信息主体平时说话、做事不是很坦诚,但是,其履约历史记录却一直非常良好,那么,作为牟利的经济人、授信机构仍然会相信这个人在经济上是一个守约的人,仍然值得与其进行非即付经济交易。什么时候其说话、做事不坦诚等非经济层面的信息会影响到授信机构对其守约能力和意愿的判断呢?那就是当没有以往在非即付经济交往中的履约历史记录时,只能依靠这类信息来判断了。
所以,我们在预测一个人在非即付并无抵押的经济活动中是否守约时,需要的信息是有层次、有重点的,首先是赊销、借贷等活动的历史记录信息,因为这在非即付并无抵押经济活动中金额通常最大,对交易双方的影响也就最大,如果受信方能够按时履约,那么,可信度也就非常高,至于像电费、通讯费、水费等,即使有拖欠,也影响不大,因为影响这些费用的原因很多。当没有赊销、借贷等信息时,才不得不依靠电费、通讯费、水费等信息来判断,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依靠非传统数据进行授信。
实际上,主要是为了相互印证,全方位、多角度、更准确地来判断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如采集各类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同时,也有利于促进信息主体在这些方面更加遵守承诺。
征信还有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尊重事实,让事实说话,即这条信息是可验证、有记录的。对于信息准确性不高的信息,坚决不能采集,因为异议处理将会使征信活动从经济层面看很不划算,并且会影响到征信的公信力。
相应地,从事征信活动的机构,就是征信机构,又称征信所,如*的中国征信所、联合征信所等。按照台北中国文化书院1968年版《中文大词典》的解释,征信所是以调查报告工厂、商号暨个人身家事业之财产信用,以及市场消息为职务之机关,有营利、非营利两种。前者以营利为目的而设立,受他人之委托,调查报告公司、团体或个人之信用状况。后者系银行业或工商业联合组织,为自卫手段之一种。
3、征信原则
征信的原则是征信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科学的指导原则,是征信活动顺利开展的根本。通常,我们将其归纳为真实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和隐私保护原则。
1、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即指在征信过程中,征信机构应采取适当的方法核实原始资料的真实性,以保证所采集的信用信息是真实的,这是征信工作最重要的条件。只有信息准确无误,才能正确反映被征信人的信用状况,保证对被征信人的公平。真实性原则有效的反映了征信活动的科学性。征信机构应基于第三方立场提供被征信人的历史信用记录,对信用报告的内容,不妄下结论,在信用报告中要摒弃含有虚伪偏袒的成分,以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基于此原则,征信机构应给予被征信人一定的知情权和申诉权,以便能够及时纠正错误的信用信息,确保信用信息的准确性。
2、全面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又称完整性原则,指征信工作要做到资料全面、内容明晰。被征信人,不论企业或个人,均处在一个开放性的经济环境中。人格、财务、资产、生产、管理、行销、人事和经济环境等要素虽然性质互异,但都具有密切的关联,直接或间接地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被征信人的信用水平。不过,征信机构往往搜集客户历史信用记录等负债信息,通过其在履约中的历史表现,判断该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历史信用记录既包括正面信息,也包括负面信息。正面信息指客户正常的基础信息、贷款、赊销、支付等信用信息;负面信息指客户欠款、破产、诉讼等信息。负面信息可以帮助授信人快速甄别客户信用状况,正面信息能够全面反映客户的信用状况。
3、及时性原则
是指征信机构在采集信息时要尽量实现实时跟踪,能够使用被征信人最新的信用记录,反映其最新的信用状况,避免因不能及时掌握被征信人的信用变动而为授信机构带来损失。信息及时性关系到征信机构的生命力,从征信机构发展历史看,许多征信机构由于不能及时更新信息,授信机构难以据此及时判断被征信人的信用风险,而导致最终难以经营下去。目前,我国许多征信机构也因此处于经营困境。
4、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原则
对被征信人隐私或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是征信机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也是征信立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征信机构应建立严格的业务规章和内控制度,谨慎处理信用信息,保障被征信人的信用信息安全。在征信过程中,征信机构应明确征信信息和个人隐私与企业商业秘密之间的界限,严格遵守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原则,才能保证征信活动的顺利开展。
4、基本流程
征信活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征信机构主动去调查被征信人的信用状况;另一类是依靠授信机构或其他机构批量报送被征信人的信用状况。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往往是一种个体活动,通过接受客户的委托,亲自到一线去收集调查客户的信用状况,后者往往是商业银行等授信机构组织起来,将信息定期报给征信机构,从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两者还有一个区别是前者评价的范围更广,把被征信人的资质情况、诚信度考察、资产状况等都包括在内,而后者由于是批量采集信息,因此灵活性和主观性上不如前者,但规律性和客观性则强于前者。但两类方式在征信的基本流程上是相同的,例如,前一类流程要制定计划,决定采集哪些信息,而后一类流程也同样如此,由征信机构事先确定好需要采集的信息后,与信息拥有方协商,达成协议或其他形式的约定,定期向征信机构批量报送数据,因此,在讨论流程时,可以将两者合并在一起。
(一)制定数据采集计划
能够反映被征信人信用状况的信息范围广泛,为提高效率、节省成本,征信机构应事先制定数据采集计划,做到有的放矢。这是征信基本流程中一个重要的环节,一份好的计划能够有效减轻后面环节的工作负担。一般来说,数据采集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1、采集数据项
客户使用征信产品的目的都不尽相同,有的希望了解被征信人短期的信用状况,有的则是作为中长期商业决策的参考。客户的不同需求决定了数据采集重点的迥异。征信机构要本着重点突出、不重不漏的原则,从客户的实际需求出发,进而确定所需采集数据的种类。例如,A银行决定是否对B企业发放一笔短期贷款时,应重点关注该企业的历史信贷记录、资金周转情况,需采集的数据项为企业基本概况、历史信贷记录、财务状况等。
2、采集方式
确定科学合理的采集方式是采集计划的另一主要内容。不论主动调查,还是授信机构或其它机构批量报送数据,征信机构都应制定最经济便捷的采集方式,做好时间、空间各项准备工作。对于批量报送数据的方式,由于所提供的数据项种类多、信息量大,征信机构应事先制定一个规范的数据报送格式,让授信机构或其它机构按照格式报送数据。
3、其它事项
在实际征信过程中,如果存在各种特殊情况或发生突发状况,征信机构应在数据采集计划中加以说明,以便顺利开展下面的工作。
(二)采集数据
数据采集计划完成后,征信机构应依照计划开展采集数据工作。数据一般来源于已公开信息、征信机构内部存档资料、授信机构等专业机构提供的信息、被征信人主动提供的信息、征信机构正面或侧面了解到的信息。出于采集数据真实性和全面性的考虑,征信机构可通过多种途径采集信息。但要注意,这并不意味着数据是越多越好,要兼顾数据的可用性和规模,在适度的范围内采集合适的数据。
(三)数据分析
征信机构收集到的原始数据,只有经过一系列的科学分析之后,才能成为具有参考价值的征信数据。
1、数据查证
数据查证是保证征信产品真实性的关键步骤。一查数据的真实性。对于存疑的数据,征信机构可以通过比较不同采集渠道的数据,来确认正确的数据。当数据来源唯一时,可通过二次调查或实地调查,进一步确定数据的真实性。二查数据来源的可信度。某些被征信人为达到不正当目的,可能向征信机构提供虚假的信息。如果发现这种情况,征信机构除及时修改数据外,还应记录该被征信人的“不诚信行为”,作为以后业务的参考依据。三查缺失的数据。如果发现采集信息不完整,征信机构可以依据其它信息进行合理推断,从而将缺失部分补充完整。比如利用某企业连续几年的财务报表推算出某几个数据缺失项。最后是被征信人自查,即异议处理程序。当被征信人发现自己的信用信息有误时,可向征信机构提出申请,修正错误的信息或添加异议声明。特别是批量报送数据时,征信机构无法对数据进行一一查证,一般常用异议处理方式。
2、信用评分
信用评分是个人征信活动中最核心的数据分析手段,它运用先进的数据挖掘技术和统计分析方法,通过对个人的基本概况、信用历史记录、行为记录、交易记录等大量数据进行系统的分析,挖掘数据中蕴含的行为模式和信用特征,捕捉历史信息和未来信息表现之间的关系,以信用评分的形式对个人未来的某种信用表现做出综合评估。信用评分模型有各种类型,能够预测未来不同的信用表现。常见的有信用局风险评分、信用局破产评分、征信局收益评分、申请风险评分、交易欺诈评分、申请欺诈评分等等。
3、其他数据分析方法
在对征信数据进行分析时,还有其他许多的方法,主要是借助统计分析方法对征信数据进行全方位分析,并将分析获得的综合信息用于不同的目的,如市场营销、决策支持、宏观分析、行业分析等领域。使用的统计方法主要有关联分析、分类分析、预测分析、时间序列分析、神经网络分析等。
(四)形成信用报告
征信机构完成数据采集后,根据收集到的数据和分析结果,加以综合整理,最终形成信用报告。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前期工作的智慧结晶,体现了征信机构的业务水平,同时也是客户了解被征信人信用状况、制定商业决策的重要参考。因此,征信机构在生成信用报告时,务必要贯彻客观性、全面性、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的科学原则。所谓客观性,指的是信用报告的内容完全是真实客观的,没有掺杂征信机构的任何主观判断。基于全面性原则,征信报告应充分披露任何能够体现被征信人信用状况的信息。但这并不等于长篇大论,一份高质量的信用报告言简意赅、重点突出,使客户能够一目了然。征信机构在撰写信用报告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原则,避免泄露相关信息,致使客户和被征信*益受到损害。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最基本的终端产品,随着征信技术的不断发展,征信机构在信用报告的基础上衍生出越来越多的征信增值产品,如信用评分等。不论形式如何变化,这些基本原则是始终不变的。
5、作用
一、理论界对征信作用的抽象归纳
根据理论界的研究成果,从抽象的角度出发,可以总结出征信的四大作用,分别为:减轻逆向选择、减轻对申请借款者的掠夺、产生违约披露的纪律约束和避免过度借贷。
(一)减轻逆向选择
逆向选择是信贷交易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发生的问题,不良贷款风险往往来自那些积极寻找贷款的人。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那些不良借款者往往可能采用各种手段骗取贷款机构的信任,从而导致贷款机构将贷款投向不良借款者而非优质借款者,即信贷交易中出现了逆向选择问题。
从理论研究来看,征信活动能使信贷机构有效甄别借款者信用风险的大小。举例来看,当一家企业在一家本地银行发生借贷关系并且信息良好时,则通过信息传递机制的安排(例如征信机构),使得这家银行的信息能够为外地的银行所了解,外地银行就像对待自己的长期客户一样来对待这些新的客户。因此,征信有助于改善银行对申请借款者特征的了解和比较准确地预测还款概率,有利于实现对贷款对象的优化和贷款定价的合理化,减轻逆向选择问题。
(二)减轻对申请借款者的掠夺
征信可以降低银行从其客户处收取的信息租金(信息租金是指贷款机构凭借自身对中小企业信息的垄断而获得的一种超额利润,贷款机构的利润等于市场平均利润加上信息租金,但是,在信息共享的情况下,这一超额利润将不存在,贷款机构只能获得市场平均利润),原因在于:当银行对借款者的特征认识非常充分时,他们能够比那些不了解情况的竞争对手收取更低的租金,从他所拥有的信息中获取信息租金。
银行自身所拥有的信息优势赋予银行享有对其拥有的客户一定的市场垄断权力,产生了对客户的掠夺行为,而客户预期未来银行可能会收取掠夺性利率,借款者将降低合约履约的努力。这种局面将会导致更高的违约和利率,可能会导致信贷市场的崩溃。然而,如果银行互相交换信息,将会保证借款者的信息能够有效共享,银行收取信息租金的能力将会受到约束,这意味着融资项目中所产生的总剩余中将有更大的部分为借款者所获得,借款者从贷款中所获得的净福利提高。因此,借款者将有更大的动力去确保他们所投资项目的成功,从而降低了违约的可能性,银行收取的利率将伴随违约率的降低而降低,相比于没有信息传递时的情况,总的贷款额将会增加。
将各家银行的信息汇集,保证借款者的信息能够及时传递到信贷市场,有助于降低各家贷款机构的信息优势和隐含的租金,迫使每个贷款机构的贷款价格更具竞争力。利率的降低提高了借款者的净收益,增加了他们还款的动力。因此,通过征信活动,促使信息在银行之间传递,减轻了银行从关系客户中所榨取的信息租金。贷款机构也有动力去组建征信机构,实现信息共享,保证信息在贷款机构之间的传递。当申请高额的潜在借款者的可选择机会多时,贷款机构越有动力去推动借款者的信息在银行间共享。
(三)产生违约披露的纪律约束
即使没有掠夺行为,银行之间也存在共享借款者记录的动力。因为银行共享借款者的违约信息,对借款者而言,会产生一种纪律约束:违约行为变成了较差的信号,其他银行在对其放贷时会考虑到信用风险溢价,执行更高的利率,甚至拒绝贷款。为了避免这种惩罚,借款者将会更加努力偿还贷款,从而降低信贷市场的违约率和利率,增加信贷市场的贷款金额。这一机制提高了借款者的还款激励,减少了道德风险和商业银行的损失,是银行共享借款者的动力之一。
(四)避免过度借贷
借款者会同时向好几个放贷款机构申请信贷,并且经常能从多个放贷机构那里获得贷款。正如OngenaandSmith(1998)的研究显示,在大部分国家,尤其是对大国来说,多银行借贷关系是很常见的。在某些国家,可同时借贷的银行数量相对较小,例如英国、挪威、瑞典,平均数量少于3家,爱尔兰、匈牙利、波兰、荷兰、瑞士和芬兰,平均数量为3到4家,但其他国家可同时借贷的银行数量非常大,例如意大利、法国、西班牙、葡萄牙和比利时等,有10家以上,我国也是如此。
从借款者的角度来看,保持多银行借贷关系有如下优势:一是不同的贷款机构之间相互竞争,有助于减少借贷成本;二是每个贷款机构只需承担较低的信用风险,因此在利息收取上他们会要求较低的风险溢价补偿;三是从多家贷款机构贷款,能够使借款者避免任何一家贷款机构突然收回贷款或减少信用贷款最高限额的风险,从而免于流动性冲击的风险。
如果每个潜在的贷款机构不能确切知晓借款者从其他贷款机构已经或者能够获得的信贷额的信息,多银行贷款关系的成本会逐渐加大。站在单个贷款机构的角度看,一个借款者的风险大小依赖于它对该借款者的债权到期时该借款者的负债总额。然而如果贷款机构不知此信息,借款者就有动机过度借贷。例如,考虑一个借款者从两家银行借款的情形,两家银行都没有告诉对方借款者从自家借出的贷款数额,假设借款者的违约概率是其负债总额的增函数,当该借款者向两家银行中的一家申请贷款时,每多借一美元就会减少对另一家银行本金和利息偿付的概率,而另一家银行却不能修改借贷合同条约来对该借款者的这种行为做出反应。因此,借款者要对总负债支付的期望利息负担是总负债的减函数,他就有动机过度借贷。
考虑到这种道德风险,贷款机构在发放贷款时会实行信贷配给,而且(或者)要求支付更高的利率,甚至拒绝所有的信贷申请,除非借款者有担保或条约限制负债总额。如果贷款机构达成一致协议,同意相互披露对每个借款者贷款额度和信贷最高限额,这种道德风险就可以避免。这表明,当贷款机构共享贷款余额信息时,将会增加放款额度,并且可能会改善提供给借款者的利率条款。
二、立足服务对象的征信作用分类
征信活动服务的范围很广,例如金融业、电信业、公共事业、*部门等,从这些服务对象的不同角度出发,可以总结出征信具有六个作用:
(一)防范信用风险,促进信贷市场发展
我们知道,随机波动理论认为,股价波动遵循随机波动,呈现典型的马尔可夫性质,股价过去的历史和从过去到现在的演变方式与股价的未来变动不相关。但是,对于单一个体而言,人类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则具有路径依赖的特点,预测一个人未来行为的最好方法是看其过去的表现,这一点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理论基础。
银行如果不了解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为了防范风险,就会采取相对紧缩的信贷政策。通过征信活动,查阅被征信人以前的历史记录,商业银行能够比较方便地了解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采取相对灵活的信贷政策,扩大信贷范围,特别是对缺少抵押品的中小企业、中低收入者等边缘借款人。
(二)服务其他授信市场,提高履约水平
现代经济的核心是信用经济,授信市场包含的范围非常广泛,除银行信贷外,还包括大量的授信活动,如企业和企业(多以应收账款形式存在)、企业和个人(各种购物卡、消费卡等)、个人与个人(借款)之间的授信活动,一些从事授信中介活动的机构如担保公司、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电信公司等在开展业务时,均需要了解受信方的信用状况。
征信活动通过信息共享、各种风险评估等手段将受信方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地传递给授信方,有效揭示受信方的信用状况,采用的手段有信用报告、信用评分、资信评级等。
(三)加强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维护金融稳定
通过征信机构强大的征信数据库,收录工商登记、信贷记录、纳税记录、合同履约、民事司法判决、产品质量、身份证明等多方面的信息,以综合反映企业或个人的信用状况。当从更为宏观的角度进行数据分析时,则可以整合出一个企业集团、一个行业和国家整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因此,可以按照不同的监管和调控需要,对信贷市场、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进行全面、深入的统计和分析,统计出不同地区、不同金融机构、不同行业和各类机构、人群的负债、坏账水平等,为加强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创造了条件。
征信对监管者的帮助主要有两个:监控总体信贷质量、测试银行是否满足监管要求(尤其是满足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要求)。征信对宏观调控者的帮助主要体现在通过整体违约率的测算来判断经济目前所处的周期,例如,意大利的监管机构就利用征信数据库来测算商业银行的资本金要求、总体风险构成等,作为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依据的外部补充。
(四)服务其他*部门,提升执法效率
根据国际经验,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中除了采集银行信贷信息外,还依据各国*的*信息公开的法规采集了大量的非银行信息,用于帮助授信机构的风险防范。在这种情况下,当*部门出于执法需要征信机构提供帮助时,可以依法查询征信机构的数据库,或要求征信机构提供相应的数据。
通过征信活动,使*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为*部门决策提供了重要的依据,这些依据主要是通过第三方反映出来的,信息的准确性比较强,有效地提高了执法效率。
(五)有效揭示风险,为市场参与各方提供决策依据
征信机构不仅通过信用报告实现信息共享,而且,会在这些客观数据的基础上通过加工而推出对企业和个人的综合评价,如信用评分等。通过这些评价,可以有效反映企业和个人的实际风险水平,有效降低授信市场参与各方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得到市场的广泛认可,从而做出更好的决策。
根据学者的研究,这些综合评价主要有两个作用:第一是信号传递作用,通过这些综合评价,将新信息或现有的信息加以综合,提供给市场,市场根据这些综合评价所处的信用区间,对受信方的信用状况做出一个整体的评价;第二是证明作用,满足一定门槛的信用评分,往往成为监管者规定取得授信的条件之一。
(六)提高社会信用意识,维护社会稳定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培养企业和个人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意识,有利于提升宏观经济运行效率。但是,良好的社会信用意识并不是仅仅依靠教育和道德的约束就能够建立的,必须在制度建设上有完备的约束机制。以美国为例,美国国民的社会信用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比较强,主要是靠完善的制度约束达致的,当制度约束缺失时,国民的社会信用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也会面临严峻的挑战。
征信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实践经验表明,不少企业和个人具有过度负债的冲动,如果不加约束,可能会造成企业和个人债务负担过重,影响企业和个人的正常经营和活动,甚至引发社会问题。有的国家就曾发生过信用卡过度发展,几乎酿成全民债务危机。一些西方国家建立公共征信机构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企业、个人过度负债,维护社会稳定。在我国,征信活动有助于金融机构全面了解企业和个人的整体负债状况,从制度上防止企业和个人过度负债,有助于*部门及时了解社会的信用状况变动,防范突发事件对国计民生造成重大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综上所述,正是因为征信能够帮助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对交易对手风险的识别,所以,征信在经济和金融活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石,是金融稳定的基础,对于建设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
6、征信机构的主要类型
征信机构是负责管理信用信息共享的机构,从事个人和(或)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处理,并为用户提供信用报告和其他基于征信系统数据的增值产品。
从全球实践来看,征信机构一般分为三类:个人征信机构(creditbureau)、信贷登记系统(creditregistry)和企业征信机构(commercialcreditreportingcompany),三类机构的经营模式和目标服务市场各有差异。
个人征信机构
个人征信机构(creditbureau)通常是私营的,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完全市场化运作的征信机构,主要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贸易和邮购公司等信息使用者提供服务。美国是典型的私营征信机构模式,商业化征信机构拥有全面的信用信息系统。
个人征信机构主要为信贷机构提供个人借款人以及微型、中小型企业的信用信息。它们从银行、信用卡发行机构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各类信贷机构采集标准化的信息,同时还采集各类公共信息,如法院判决、破产信息、电话簿信息,或担保物权登记系统等第三方数据库的信息。此外,它们也会采集一些非传统信用数据,如零售商对消费者的赊销信息,以及煤气、水、电等公共事业缴费信息,有线电视、电话、网络等其他先使用服务后付费服务的缴费数据,以便提供更好、更完善的信用报告。对从未与银行发生过信贷关系的个人以及微型、中小型企业而言,不断拓宽信息来源非常有益,可以帮助它们在没有银行信贷记录的情况下建立起信用档案,从而有效解决因为没有信用档案而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的难题。
一直以来,个人征信机构主要采集个人信息。近年来,随着微型以及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发展、信息技术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个人征信机构开始采集微型以及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并提供其信用报告。根据世界银行《2012全球营商环境报告》对全球100家个人征信机构的调查,超过80%或多或少都采集企业信息。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把对企业与业主的信用评估结合起来,因为微型和中小企业的业主经常把个人财务和企业财务混在一起,所以企业业主的信用记录是评估小企业信用风险的重要参考因素。
个人征信机构通常采取数据提供者自愿报数(通过签署数据共享互惠协议)的模式,广泛采集各类信用数据,并提供多样化的征信产品和服务,帮助信贷机构做出信贷决策。在一些国家和地区,通常是在征信业的发展初期,法律会强制要求有关各方进行数据共享,并使用征信机构的服务,此外,还会赋予监管机构相应的权利,以督促信贷机构加入征信系统并监控其加入情况。
信贷登记系统
信贷登记系统起源于欧洲。从历史上看,信贷登记系统(creditregistry)的建立目的与个人征信机构不同。大多数信贷登记系统最初是作为*银行的内部数据库而设立,而且目前仍然有很多信贷登记系统用于*银行的宏观金融监管。根据世界银行的调查,越来越多的国家*鼓励成立信贷登记系统来监督商业银行的信贷活动。因此,这些数据库通常采集贷款额度在一定金额以上的大额信贷业务数据。最初,信贷登记系统的信息仅限于央行内部使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信贷登记系统也开始向受监管的信贷机构提供信用报告。而且,随着消费信贷的发展,信贷登记系统普遍降低或取消了数据采集门槛。在许多国家,如法国、阿根廷、西班牙、秘鲁、意大利、比利时等,信贷登记系统已经开始提供与个人征信机构类似的产品和服务。通常,法律要求所有受监管的金融机构都要向信贷登记系统报送数据。
信贷登记系统既采集个人信息,也采集企业信息。个人信息通常包括个人的身份验证信息、贷款类型和贷款特征信息、负面信息、担保和保证类信息以及还款记录信息。企业信息通常包括企业的身份标识信息、企业主的信息、贷款类型和贷款特征信息、负面信息和还款记录。
7、企业征信机构
企业征信机构(commercialcreditreportingcompany)提供关于企业的信息,这些企业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并通过公共渠道、直接调查、供货商和贸易债权人提供的付款历史来获取信息。企业征信机构所覆盖的企业在规模和经营收入上都小于信用评级机构所覆盖的企业,其采集的信息一般用于信用风险评估或信用评分,或是用于贸易信用展期等其他用途。
企业征信机构与个人征信机构的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企业征信机构采集的信息不包括个人敏感信息,所覆盖的交易的规模也大的多。与个人征信相比,企业征信往往需要采集更多的有关企业借款人的支付信息和财务信息。为了保护个人数据主体的权利,个人征信机构会披露数据提供者的身份,但企业征信机构却不会让企业数据主体知道其数据来源或用户的身份。
企业征信机构也可能会采集小企业的信息,但由于其报告的数据项并不适合小企业,所以采集的信息往往有限。正如前面提到的,由于小企业往往不会公开自身的财务信息,所以其企业主的信用记录对评估小企业的信用情况非常有用。但企业征信机构并不采集个人数据。此外,由于微型或小型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成本往往较高。因此,与企业征信机构相比,个人征信机构往往能更好地满足对微型和中小型企业的征信需求。
除以上征信机构外,现实中,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征信机构以欧洲模式为基础,在发展过程中又向美国模式倾斜,呈现出混合模式的特点。
国际上征信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越来越呈现出多元化特别是运行市场化的特点,很难说某个征信机构是公共的还是纯商业性的。机构的性质不只是两个极端,即便*出资举办的事业或投资的机构,很多也是在不同程度上进行市场化运作的。目前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尤其是亚洲地区的征信机构都是运用市场的力量来建设和运行公共征信系统,针对为金融机构和社会提供的服务收费,实现征信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8、其他相关名词
信用:指在交易的一方承诺未来偿还的前提下,另一方为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行为,是随着商品流转与货币流转相分离,商品运动与货币运动产生时空分离而产生的。信用既是社会经济主体的一种理性行为,也是一种能力体现。
征信业务: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提供的关于企业或个人信用记录的文件。它是征信基础产品,系统记录企业或个人的信用活动,全面反映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
信用评分:是在信息主体信息的基础上,运用统计方法,对消费者或中小企业未来信用风险的一个综合评估。
征信体系:指采集、加工、分析和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相关制度和措施的总称,包括征信制度、信息采集、征信机构和信息市场、征信产品和服务、征信监管等方面,其目的是在保护信息主体权益的基础上,构建完善的制度与安排,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
社会信用体系:指为促进社会各方信用承诺而进行的一系列安排的总称,包括制度安排、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和披露机制、采集和发布信用信息的机构和市场安排、监管*、宣传教育安排等各个方面或各个小体系,其最终目标是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