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土地的信息要清晰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是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占用、收益及处分权进行保护。二是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这些权利进行限制和调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NO
第一条:订立合同双方
转让方:江西荣林达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江西省鄱阳县鄱阳镇
电话:
法定委托人: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第二条: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叶华人民*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通过国有土地挂牌出让方式已取得原柘港粮管所土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件齐全,手续合法,依据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范围。
第四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和经营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可依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转让土地的座落、面积、用途和年限
第五条:本合同转让的地块位置:
第六条:本合同转让的地块在柘港商住城规划图中标为区号,示意图如下:
第七条:本合同转让的地块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第八条:本合同转让的地块总面积为平方米。
第九条:本合同转让的地块其用途为综合用地(商业住宅)。
第十条:本合同转让的地块使用年限从年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十一条:本合同转让的地块建设年限为年。
土地转让金及缴纳
第十二条:本合同转让的地块共间转让金每间元人民币,总额人民币(大写)。
第十三条:转让金须以现金分两次缴纳。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缴纳转让金总额为%,共计人民币元(大写:),余额部分于年月日前,缴纳人民币(大写),至此附属工程完工一次性交清。逾期未缴纳的,甲方有权解聊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或从滞纳之日起每天按未缴的转让金余额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甲方转让的土地提供乙方路面硬化、下水道、地基平整附属必须条件。
第十五条:甲方为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乙方建房必须和镇*及甲方的整体规划保持一致,不得随意更改层高及外貌,若自行设计建房式样,不得同甲方整体建筑群形象相冲突。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七条:乙方建房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工,从订合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年。乙方在建房期间不能损坏本内公共财产,否则按价赔偿并处罚金。
争议的解决
第十八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仲裁,也可向管辖权内的人民法院起诉。
附则
第十九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国江西省鄱阳县柘港镇签订。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当地土地管存档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日生效。
第二十二条:《建筑要求》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其它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约定,作为补充,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
(1)乙方建房前面离路面留米路肩。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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