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适用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适用范围
既然我国法律规定经营性用地一律要实行招牌挂,而公益性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那么,为什么还有协议出让方式存在呢?协议出让方式主要针对哪些用地?
*供应国有土地的方式有两种,即划拨方式和有偿使用方式。划拨方式起源于计划经济时代,有偿使用方式脱胎于香港,开始于深圳,推广于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随着1988年《宪法》和1986年《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扫清了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障碍,国务院于1990年颁布实施了第55号、第56号令,即《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确立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经过近十年的改革和探索,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也从单一的出让发展到出让、租赁和作价入股等多种形式。19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基本确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供应采用有偿使用和划拨两种方式的基本架构。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54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规定,有偿使用方式应当是*供应土地的主要方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有三种,即出让、租赁和作价出资入股。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出让方式一般有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四种方式。租赁,是指国家将一定时期内的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使用,而土地使用者按年度向国家缴纳租金的行为。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将一定时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作价,作为国家的投资计作国家的股份。这种方式主要是针对现有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改制时适用。对企业新增用地,特别是征用土地后提供给用地单位使用的不能采用这种方式。
随着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通过的《物权法》的出台,招拍挂出让的范围逐步扩大,在这种情形下,协议出让还有没有存在的必要?划拨、协议出让、招拍挂出让三种供地方式各自适用哪些范围?本文试作一探讨。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随着有偿使用方式的推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受到越来越严格的限制。目前,可以适用划拨方式的主要有四类用地: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为严格限制划拨方式供地,2001年国土资源部出台《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为适用划拨的情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目前该目录正在进一步修改中,计划于2007年正式出台。据悉,修改后的《划拨用地目录》将更加缩小划拨方式供地的范围。《物权法》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这一规定表明划拨方式供地仍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但划拨供地的范围将继续缩小,对划拨方式用地的限制将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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