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权罪
侵犯商标权罪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违反商标法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破坏商标管理制度,危害*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随着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及重要作用的日益凸现,知识产权也日益成为犯罪分子关注的焦点。
中文名:侵犯商标权罪
外文名:Infringementoftrademarkrightscrime
范围:商标
名字:侵犯商标权罪
1、类型
单纯破坏商标管理制度的行为,如以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或以欺诈方法进行商标注册的行为;
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三个罪名
我国刑法第213条至第215条规定了三个罪名,即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3、构成要件
侵犯商标罪同其他犯罪一样,也是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建立相应的链接,指向相应的内容)等要件构成的。假冒商标罪的特征,亦应从这四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商标法
(1)侵犯商标罪的犯罪客体。这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受刑法保护的一定社会关系,即国家的商标管理活动和商标专用权主体的商标权。具体地说,这种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如果侵害的客体不是国家的商标管理活动和商标专用权主体的合法权益,而是刑法所保护的其他社会关系,则不构成侵犯商标罪,而构成其他某种犯罪。
(2)侵犯商标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这是指违反行为人商标管理法规,侵害他人注册商标的积极行为。假冒商标的犯罪客观方面具体有如下特点:
侵犯商标罪是一种以作为的方式所进行的犯罪。商标专用权的义务主体所负的义务是不作为的义务,只要义务主体不实施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积极行为,就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反之就违反了自己的义务,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
犯罪者违反的法规必须是商标管理法规。如果违反的法规不是商标管理法规,而是其他方面的管理法规,也构不成侵犯商标罪,只能以其他犯罪论处。
侵犯的商标必须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侵犯的商标如果是他人未经注册的商标,或者是以未注册商标冒充的注册商使用,都不能构成侵犯商标罪。
(3)侵犯商标罪的犯罪主体。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即刑事责任的承担者。
我国刑法已经规定法人和公民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法人犯罪的,处以罚金,对于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限制人身*的处罚和罚金。
(4)侵犯商标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这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和对此种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即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凡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称为故意犯罪;凡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或者虽已预见到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称为过失犯罪。假冒商标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过失只能构成商标侵权,而不能构成假冒商标罪。
4、发展特点
(一)侵犯商标权犯罪行为复合化。侵犯商标权的犯罪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既有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又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既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又有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等。侵犯商标权犯罪行为的实施往往涉及到生产、运输、仓储、销售等多个环节,因而侵犯商标权犯罪行为已经逐渐从单一型向着复合型方向发展,不仅多种侵犯商标权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而且往往伴随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非法经营、走私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产、运、供、销“一条龙”。这要求我们,一是不仅要加强对侵犯商标权实行犯的打击力度,而且要加强对帮助犯的打击力度;二是要针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复合化和多样化,及时对刑法条文进行修改,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侵犯商标权行为规定为犯罪。
(二)侵犯商标权犯罪手段智能化。侵犯商标权犯罪主要围绕假冒注册商标做文章,运用现代化的高科技,制造出与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类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或者直接利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自己商品的包装、装潢等,使消费者混淆而非法获利。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商标权人运用了大量防伪技术以防止自己的商标被假冒,然而侵权人也利用相应技术,使假冒商标足以以假乱真,造成消费者混淆,侵害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随着国家对侵犯商标权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犯罪分子有的利用手机、暗号、互联网等方式进行联系沟通,有的利用委托加工等方式利用他人从事侵犯商标权的犯罪活动,隐蔽性、灵活性和反侦查能力大大增强,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打假侵犯商标权犯罪的难度。
(三)侵犯商标权犯罪主体复杂化。侵犯商标权犯罪主体以前多为个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等,而今发展到集体企业、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组织体系由过去的散兵游勇发展到今天的资金、技术、生产、运输、销售等相结合的犯罪网络。更为严重的是,有的从事侵犯商标权犯罪的企业还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解决就业等为幌子,谋求地方*保护,以逃避打击。
(四)侵犯商标权犯罪活动国际化。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侵犯商标权犯罪目前已发展成为一种国际性犯罪活动,不仅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而且跨国犯罪活动不断增多。他们有的在世界范围内形成生产制造、运输、走私、批发、销售的严密网络。例如,假冒法国CD香水在*地区生产瓶子,再运到马来西亚和印尼罐装。还有的通过伪造商标使用授权书、签订国际定牌加工合同等方式,委托国外公司生产侵权商品,然后运到本国或者第三国销售。侵犯商标权犯罪活动在国际贸易中的猖獗,使世界各国的名牌企业蒙受了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品牌价值损失,假冒活动甚至被称为仅次于贩毒的世界第二大公害。
(五)侵犯商标权犯罪后果严重化。随着侵犯商标权犯罪组织规模的扩大、技术含量的提高、隐蔽性的增强,犯罪案件造成的损失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一是给商标权人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宝洁(中国)公司等证实,市面上假冒的各类宝洁产品已经占有15%以上的市场份额,该公司每年因此而损失的销售额就达到1.5亿美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估计,全球范围内的假冒和仿制品生产活动,每年至少造成1000亿美元的经济损失。二是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今国际市场几乎每种名牌都成为假冒与仿制的对象,给消费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尤其是食品、药品的仿冒活动,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世界卫生组织估计,仿冒药品在全球医药市场上的占有率为10%,在发展中国家则高达25%。三是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各种侵犯商标权的犯罪的终端指向大都是为了制造假冒商品,这些行为破坏了国家经济管理活动,扰乱了产品的生产、销售、流通、消费秩序。四是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一项资料表明,1998年我国假冒商品的价值约1300亿元人民币,给国家税收造成的损失为180多亿元。更令人忧虑的是,商标侵权严重损害了我国在对外贸易中的形象和声誉,对我国的出口贸易造成不良影响。
5、社会危害
侵犯商标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实质既是侵犯商标权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别侵犯商标权犯罪此罪与彼罪的基本标准之一。
侵权
侵犯商标权犯罪以侵犯商标权这一无形财产权作为犯罪的主要内容,因而侵犯商标权犯罪与传统侵财型犯罪具有一定的共性。实际上,侵犯商标权犯罪作为一种法定犯,在侵犯商标权的同时,也侵害了商标管理制度,进而破坏了以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等价值为核心构建起来的市场经济秩序。
6、法律责任
(一)根据商标法第39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具体形式有: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其具体措施有:
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消除库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收缴直接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它作案工具;
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
2.罚款。
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人,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赔偿损失。
由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但是,被侵权人的注册商标在侵权案件被查处时已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或者自注册之日起没有使用的;明知他人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而没有提出制止的;使用注册商标,没有标明注册标记的,被侵权人则不得请求赔偿。
(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按照民法的一般原理和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被侵权人受到了损失;侵权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这些构成要件也适用于商标侵权的损失赔偿责任。但是,在商标侵权赔偿责任的的构成要件中有其特殊之处,这就是对侵权人主观上的过错和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失按推定、拟定原则确定。商标权遭到侵犯时,被侵权人要对侵权人的过失、自己所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因果关系等进行举证是很困难的,如果对过失、损失数额不采用推定、拟定原则,被侵权人实际上将不能请求侵权人赔偿。
(三)处理商标侵权行为的机关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海关
3.人民法院
(四)对构成犯罪的商标侵权行为的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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