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中文名: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性质:犯罪形式
主体:银行或金融机构
法律条文:《刑法》第187条
1、主要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及储蓄、贷款发放相关的规章、制度、纪律等的规定;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不将储户的资金入帐的行为;
2、有利用未入帐的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行为;
3、达到数额较大,造成重大损失的程度。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银行、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
借、发放贷款罪,其他人员不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为谋取私利而故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纪律的规定,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2、刑法条文
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罪行处罚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刑法规定:
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单位犯本罪,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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