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案合約書
「九四年度推動雪霸國家公園地區生態之旅」活動案合約書
立合約書人:內政部營建署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規劃完善之雪霸國家公園生態旅遊活動內容,推動與國家公園有約-生態之旅活動,導正國內現有的自然生態文化資源豐富區域包括保護區體系內的錯誤生態旅遊活動與旅遊事業體的經營機制,使其朝向永續生態旅遊事業的發展潮流為旨意,經協議訂立委託合約,條件列明如後:
一、委託案名稱:「九四年度推動雪霸國家公園地區生態之旅」活動案
二、委託內容:辦理甲方「九四年度推動雪霸國家公園地區生態之旅」,包含舉辦生態旅遊活動及協助甲方辦理生態旅遊問卷調查等。全部活動結束後,召開活動檢討會議。
三、工作項目
乙方提供:
1.活動手冊、報名、保險、收費、食宿及交通安排等事宜
2.義務解說員之食宿及交通
3.活動經費統籌使用、活動流程掌控及活動人員清點
4.活動行程之安排
5.協助本處辦理生態旅遊問卷調查
甲方提供:
1.義務解說員解說服務
2.針對園區生態旅遊地之活動行程安排
3.解說宣導資料
4.ý體宣傳
四、生態旅遊活動範圍及次數
1.武陵遊憩區:共辦理三梯次
2.觀霧遊憩區:(因受風災嚴重影響,目前尚δ開放)
3.雪見遊憩區(目前尚δ開放,可規劃辦理週遭原住民部落文化生態之旅):共辦理三梯次
活動日期由甲乙雙方協定之,為避免活動過度集中假日造成遊憩區品質的降低,活動日期以非假日為主。
五、工作期限:自簽約日起至本(九十四)年度十二月十五日
六、合約變更、修正補充及轉讓:
(一)合約變更:
1.甲方必要時得於合約所約定之範圍通知乙方變更合約。除合約另有規定外,乙方於接獲通知後應向甲方提出合約標的或其他合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
2.乙方於甲方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合約。除甲方另有請求者外,乙方不得因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責任。
3.合約之變更非經甲乙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4.原訂之工作期限因工作變更、不可抗力情事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事致須予延長時,其時間由雙方協議延長或取消。
5.本合約條文如有δ盡事宜或意義不明者,應經甲乙雙方同意後始得修正或補充之,並視為合約之一部份。
(二)合約修正及補充:
1.本合約條文如有δ盡事宜或含義不明者,應經甲乙雙方同意後始得修正或補充之,並以書面為憑,視為合約之一部份。
2.合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之意思表示,應以中文書面遞(寄)交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並視為合約之一部份。
(三)合約轉讓:
乙方不得將合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合併、銀行或保險公司屐行連帶保險、銀行因權利質權而生之債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作業中止:
訂約後甲方因故有中止作業之必要時,應以書面通知乙方解除合約之合部或一部分,乙方一經通知須立即作業。
八、合約終止或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隨時以書面終止或解除合約,並得將本合約合部或δ完成之事項委託其他從事生態旅遊等相關活動經驗之財團或社團法人辦理或由甲方自辦。
(一)δ能屐行合約規定或屐行遲緩,經甲方催告後仍δ改進或向甲方提出合理說明。
(二)規劃設計內容不符甲方之需要,致不堪採用,經通知修改拖延不辦理者。
(三)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四)ð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者。
(五)偽造或變造合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六)δ依甲方通知改善違約情事者。
(七)乙方發生重大事故,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八)乙方ð用甲方之名義,辦理合約以外之情事
九、合約之生效及效力消滅:
合約經雙方簽約後生效,其有效日期至本合約內所載各項工作完竣活動檢討會議。
十、不可抗力情事:
(一)甲方及乙方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合約當事人之事由,致δ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合約責任。
(二)不可抗力情事在本合約內係指天災人禍而非訂約雙方所能控制並經甲方認可者,其內容包括:
1.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動或動員。
2.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惡劣天候或洪水所造成之意外災害,致無法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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