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合同上签补充协议后能否再签订补充内容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我们在生意场上签署合同的时候,由于当时没有考虑的那么清楚,就导致合同签署完之后就发现有一些条例没有加入进去,此时我们就想增加内容进去,那么,合同已经签完,可以再补充条款吗?
一、合同已经签完,可以再补充条款吗
签订合同之后,发现内容还需补充的,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可以拟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若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者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但若原合同明示不得变更的条款,补充协议中对该条款变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补充协议的拟定需要注意几个信息:
第一,补充协议的各方当事人系原合同主体;
第二,说明拟定补充协议的原因;
第三,补充或者变更原合同的内容;第四,当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内容相冲突时的效力问题。依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关于附件的约定主要有以下约定: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本协议,补充或者变更协议,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效力均等;
2、本合同的附件也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效力均等;
3、本协议的附件包括【备注附件包括的组成部分】。
根据《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规定,“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项补充的首选方式,即当事人对于主合同中的上述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律首先赋予当事人“协议补充”。只有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才能按照主合同条款进行体系解释或者按照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进行补充。
二、合约到期公司不续约有补偿吗
有补偿。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法律规定
依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关于附件的约定主要有以下约定: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本协议,补充或者变更协议,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效力均等;
2、本合同的附件也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效力均等;
3、本协议的附件包括【备注附件包括的组成部分】。
根据《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规定,“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项补充的首选方式,即当事人对于主合同中的上述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律首先赋予当事人“协议补充”。只有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才能按照主合同条款进行体系解释或者按照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进行补充。
合同签完后如果双方都觉得它的内容不完整,有必要加补充协议的话是可以加的,没有必要不去加补充协议影响自己的权益。
在原合同上签补充协议后能否再签订补充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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