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规定比较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一系列新的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包括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2项新发布的具体会计准则以及16项对原具体准则的修订,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中国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基本准则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则将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它企业执行。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属于新发布的会计准则。以前我国没有制定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在实务中,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是按财政部1995年发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以及有关复函(财政部1996年《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复函》、财政部1999年《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以及《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新准则”)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复函》、《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旧规定”),两者相比有了重要的变化,为了加深对新准则的理解和运用,现将有关变化探讨如下:
一、合并财务报表理论变化
一般认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理论主要有三种,即母公司理论、实体理论和所有权理论。wwW.11665.CoM母公司理论认为,合并财务报表是母公司财务报表的扩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基本目的是为母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服务,子公司的少数股权股东被看作是外人。母公司理论主要特点包括:子公司中的少数股东权益作为合并资产负债中的负债项目列示;少数股东在子公司当期净收益中应享有的收益份额作为合并利润表中的费用项目列示;合并商誉与子公司少数股权股东无关。实体理论认为,从经济实质上看,母子公司所组成的企业集团是一个单一的个体,合并财务报表应从整个企业集团的角度出发为企业集团的全体股东和债权人服务,子公司少数股权的股东不再被看成是外人。实体理论主要特点包括: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权益是企业集团股东权益的一部分,在资产负债表中应与母公司权益并列;合并净收益属于企业集团全体股东的收益,要在母公司和子公司少数股东之间进行分配;合并过程中产生的商誉为全体股东共享。而所有权理论认为,企业集团是指以投资公司为基础,连同在经济活动和财务决策中对另一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所有权部分。所有权理论主要特点包括:合并财务报表中只应包括投资公司在接受投资公司资产、负债、收入、费用中与其出资比例相适应的部分,即接受投资公司资产负债标和损益表的数额,按照投资公司所占的比例计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过程中产生的商誉属于投资公司;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少数股权不予列表,接受投资公司的全部资产不能完整反映。体现所有权理论的比例合并法主要运用于合营报表的编制,该种合并理论一般是与其他合并理论结合被采用的。就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而言,实务中采用较多的是母公司理论和实体理论。
从所依据的理论来看,旧规定主要采用了母公司理论,是母公司理论和实体理论的某种综合。旧规定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将少数股东权益在负债项目和所有者权益项目中间单独列示,少数股东当期损益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前作为费用列示,少数股东权益按历史成本计价,合并商誉与子公司少数股权股东无关。新准则由原来主要以母公司理论为依据改为以实体理论为依据。新准则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将少数股东权益在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单独列示,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权股东权益的份额,在合并利润表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合并价差由全部股东共享,新准则取消了比例合并法。
二、合并范围变化
新准则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其他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其他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与考虑企业和其它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其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新准则和旧规定比较,在合并范围上有两个方面的变化:
(一)小规模子公司和特殊行业子公司也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在财政部1996年《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中,依据重要性原则,对于子公司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及当期净利润小于母公司与其所有子公司相应指标合计数的10%时,该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同时规定,对于银行和保险业等特殊行业的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新准则在确定合并范围时强调的是控制原则。按照控制的标准,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均纳入合并范围,只有这样,合并财务报表才能反映由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构成的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新准则重要性原则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内部交易的抵销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上。
(二)《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合营企业合并在内,并按照比例合并法予以合并。新准则取消了比例合并法。因为控制实质上意味着只有一方能够对另一方实施控制,按照合同约定同受两方或多方控制的合营企业不完全符合合并财务报表控制的定义。也就是说,按比例合并的这部分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损益和现金流量等,实际上母公司单方面是控制不了的,合并进来没有实际意义。因此,不应将这种联合控制主体按比例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三、投资准则修订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财政部首次于1998年6月24日制定和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要求从1999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执行,该准则曾于2000年12月进行修订,在随后的几年中,财政部又以问题解答的形式对投资准则进行了补充。2006年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投权投资》。修订后准则与原投资准则比较,存在较大的变化。新投资准则规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平时按照成本法来核算,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才调整为权益法核算。
在原合并财务报表规定和原投资准则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合并财务报表一般以母公司和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新会计准则体系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按照成本法核算。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首先要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调整为权益法核算,调整母公司会计报表,依据调整后的母公司会计报表和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在抵销母公司和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后进行编制。由此可见,新会计准则体系下,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首先要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调整,其后才能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四、子公司资不抵债合并报表问题
财政部1999年《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规定:在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时,如果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承担的份额,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一般以长期股权投资减记至零为限。其未确认的被投资单位的亏损分担额,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在合并会计报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上增设“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同时,在利润表的“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下增设“加: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这两个项目反映母公司未确认子公司的投资亏损额。
新准则规定,子公司当期发生的亏损应当在母公司和少数股东之间进行分配。分配给少数股东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其余额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如果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该项余额应冲减少数股东权益在该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如果章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项余额应冲减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该子公司在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了由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以前,应当全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新准则更加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从合并财务报表角度,确认子公司超额亏损,如实反映了企业集团控制的经济资源和经营业绩。
五、合并财务报表内容变化
旧规定合并会计报表内容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损益表、合并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合并利润分配表。随着我国财务会计规范的重大变化,新准则规定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1、合并资产负债表
2、合并利润表
3、合并现金流量表
4、合并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
5、附注
新准则明确了合并现金流量表和补充资料的编制方法,列明了具体的合并程序和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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