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律师精神病强制医疗案代理意见
关于王某精神病强制医疗案的
代 理 意 见 书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父母的委托,指派我作为王某精神病强制医疗一案被申请人赵某的诉讼代理人,现陈述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申请人王某的行为不具备精神病强制医疗的法定构成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根据刑诉法的这一规定,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适用,首先必须具备“实施暴力行为”这一核心条件。“暴力”是指自然人非法实行的有形物理力,而“实施……行为”则是指付诸于实行的实际行动。刑诉法规定“实施暴力行为”,明确的突出和强调了“实施”和“行为”,完全排除了对“暴力”的广义理解,即它并不包括以将要实施暴力的言语威胁。因为言语威胁只仅仅是一种暴力预示,而并不是“实施暴力行为”。
从碑林区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申请书》所陈列的内容看,王某涉嫌的敲诈勒索罪不属于暴力犯罪。虽然敲诈勒索罪包含着威胁的内容,但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没有任何一种刑罚理论把敲诈勒索归于凶杀、伤害、抢劫、爆炸、强奸等暴力犯罪中。王某的全部行为,均表现为:1、找有关人员或部门、领导进行缠闹;2、打电话;3、发短信。赵某的这些行为,均不属于暴力行为。因为缠闹、打电话、发短信,即使是十几部手机打电话、发短信,均不属于有形的物理力,不属于“暴力行为”,不可能产生暴力行为的后果,更谈不上人身危险性。王某经法定程序,已经被鉴定为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精神病人。王某的精神病特征就是精神错乱,胡言乱语。如果我们脱离《刑诉法》规定的“实施暴力行为”,仅仅以一个精神病人的胡言乱语作为是否强制医疗的判定依据;如果我们还把王某视为言必信,行必果的正常人,那我们就显得有点不正常了。
碑林区检察院申请对王某强制医疗的唯一理由,是王某“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代理人认为,这是对刑诉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的重大误解。刑诉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是指其“暴力行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因为所有的违法行为,均有危害社会的可能,如果脱离“实施暴力行为”这一强制医疗的前提条件和必备条件,孤立的以“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来决定是否强制医疗,那就等于完全否决和取消了法律规定的强制医疗程序,所有存在违法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就全部被关进精神病院了,这就完全违背了立法的本意。故代理人认为,碑林区检察院申请对王某强制医疗,没有确凿的证据,没有合理的理由,没有法律的根据,王某不具备强制医疗的法定条件。
二、被申请人的监护人和家庭完全有能力和愿望对王某严加看管和积极医疗。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强制医疗。”这一法条明确规定,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首先“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王某的家庭属于知识分子、双职工家庭,王某是这个家庭的独生子。王某的父母完全有条件、有能力、有愿望对王某进行看管和医疗,且早前已经开始了对王某的住院治疗。鉴于这种情况,代理人认为,由王某的父母对王某进行看管和医疗,其综合效果应当比*强制医疗更好。
综上,代理人认为,被申请人王某虽然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法定的强制医疗条件,且被申请人的家庭完全有条件、有能力、有愿望对被申请人进行看管和医疗,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
谢谢!
代理人:高西宁(西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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