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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甲与万某离婚纠纷案

科普小知识2022-12-03 17: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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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思民初字第925号

原告杜某甲,女,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理人杜某乙,男,1948年8月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父亲。

委托代理人林伟国,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某,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杜某甲与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志勇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杨丽芬、人民陪审员卢桂玲共同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杜某乙、委托代理人林伟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甲诉称,原告的父亲2012年在网络上为原告征婚,××××年××月××日,原告与万某结婚。被告在婚后经常离家,自2013年4月份开始就拒不回家,拒绝联系原告,抛下精神残疾的原告独自在家。原告并无收入来源,被告的行为是对原告的遗弃;原告甚至发现被告目前在网上征婚。由于双方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被告遗弃原告,原告认为双方不存在夫妻感情,无法也不可能继续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未生育子女。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万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杜某甲系精神二级残疾人。××××年××月××日,被告万某与原告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2013年12月26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其父在网络上为原告征婚,并披露了原告的残疾信息,被告系通过网络征婚平台认识原告并结婚的。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被告经常离家不归。自2013年4月起,被告离开家至今未归,并再未与原告联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也未生育子女。

另,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采用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口本、结婚证、经济状况证明、残疾人证及原告当庭陈述为证,上述证据符合法定形式,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应的诉讼抗辩权利。根据原告所述,双方系通过网上征婚相识后短时间内即结婚,婚前了解不深,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亦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有鉴于此,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杜某甲与被告万某的婚姻关系。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由被告万某负担。上述款项,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志勇

代理审判员  杨丽芬

人民陪审员  卢桂玲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孟晓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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