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科普小知识本站旨在为大家提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科普小知识,以及科普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科普文章

公文命令之市长令

科普小知识2022-12-03 17:19:38
...

第162号

《郑州市人民*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若干规定》业经xx年5月23日市人民*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郑州市人民*

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各级人民*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 第三条 市、县(市、区)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

市、县(市、区)*机关负责维护信访秩序,依法处理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第五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由*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处理: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不听制止的;

(二)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听制止的;

(三)拦截公务车辆,不听劝阻,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

(四)堵塞、阻断交通,不听制止的;

(五)携带危险物品或管制器具的;

(六)在信访过程中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七)在信访过程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的;

(八)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致使国家机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九)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十)到非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或者多人走访不按规定推选代表,致使国家机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十一)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信访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发生信访人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信访工作机构、*机关应当自接到通知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到达现场。信访工作机构负责教育、疏导现场群众,防止矛盾激化;*机关负责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态发展,按照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七条 市、县(市、区)信访工作机构、*机关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八条 信访工作机构、*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在受理、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行政首长按照《郑州市人民*行政首长问责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