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应体现对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支持
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不仅是海南经济特区争创全国旅游业改革开放的*新优势的重要探索,更是我国旅游业全面参与国际旅游市场竞争的一次具有重要意义的尝试。笔者认为,即将出台的旅游法应围绕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充分运用特区立法权,废除与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不相适应的法规,适时出台相应的决定、法规,完善与旅游业相关的现代服务业的立法,更好地支持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建设。
一、完善旅游合同法律制度。
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海南要“推进旅游服务标准化和国际质量认证,在旅游餐饮、住宿、交通、景区、旅行社、导游、购物及应急管理等方面,加快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旅游服务标准体系”。这就意味着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建设不仅要有国际水准的旅游景点和基础设施,还要有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高质量的旅游服务水平及规范性的旅游行为。旅游合同法律规范作为旅游活动最重要的行为规则,既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又具有其特殊性,往往涉及诸多体现专业性和更具广泛性的法律关系,是规范旅游行为的重要保障。然而,我国对旅游合同法律规范至今没有统一的界定,特别是对旅游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出现大量的旅游合同纠纷。同时,由于旅游合同纠纷处理程序及规范的缺乏,导致司法部门在处理旅游纠纷时有较大的*裁量权,从而出现了同类案件不同裁判的现象。由此可知,旅游合同法律规范的匮乏,使得维护合同纠纷双方的合法权益困难重重。因此,在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语境下,为有效维护旅游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我国旅游法应当积极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相关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旅游合同法律制度,规范旅游活动中的各种行为规则,预防和减少旅游纠纷的发生,使旅游合同立法能够真正与国际接轨,保障国际性的旅游活动得以顺利进行。Www.11665.COm
在完善旅游合同法律制度方面,笔者建议应主要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旅游合同的专门立法。专门立法是指相关立法中用专门的章节来加以规定。旅游法应用专门的章节来规定旅游合同的定义、订立方式、主要条款、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旅游给付人的责任划分等,厘清旅游合同法律关系。
二是旅游合同的订立。旅游法关于旅游合同的订立应主要完善如下条例:(1)旅游合同主体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2)旅游合同形式;(3)旅游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是旅游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旅游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与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即将出台的旅游法应参考德国、日本、我国*地区旅游合同内容的规定,完善旅游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旅行社的义务主要包括:(1)提供约定的旅游服务的义务;(2)慎重选择旅游给付辅助人的义务;(3)合理组织旅游活动的义务;(4)保证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5)对旅游者在旅游中购物承担协助义务。旅游者的义务主要包括:(1)旅游者有给付旅游费用的义务;(2)旅游者的协力义务。
二、建立*游客旅游权益保护机制。
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海南国际旅游岛发展目标为,到2015年,旅游管理、营销、服务和产品开发的市场化、国际化水平显著提升。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建设,必然吸引大量的*游客。即将出台的旅游法中应强调对*游客权益的保护,既要充分保护*游客的人身安全及财产不受侵害,又要给他们提供优良的社会服务保障。笔者建议,旅游法在建立*游客旅游权益保护机制中应具体完善四方面内容:
一是完善*游客进出海南旅游免签证制度。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重点在于吸引外国游客入境海南,这要求海南要实行入出境*及简化的政策,应通过旅游法将海南岛旅游入出境制度简化。
二是完善*游客入境管理法律制度。*游客入境涉及许多法律问题,建立相应的入境管理制度不仅是行使国家边境口岸管理的主权所系,也是对入境游客的合法权益提供保护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三是完善*游客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如规范涉外导游服务工作规程,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查询系统,建立旅游服务质量投诉平台,提供其维权的途径,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四是完善*游客旅游服务保障法律机制。可规定*游客享有社会服务保障体系,如享用公共设施、医疗急救服务保障体系、涉外金融服务专柜平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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